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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綜合所得稅何時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外僑在中華民國境內於一個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視居留天數之不同,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及時間有下列3種: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超過90天者:
其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無需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90天但未達183天者:
其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內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或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3.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居留達183天,且當年度所得達課稅起徵點者:
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居留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所得稅申報。但於年度中途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該所特別提醒,課稅年度之所得稅申報,應自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5月31日如逢例假日或休息日,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辦理申報。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張嘉榮
聯絡電話︰04-25881178轉202

發布日期:113-04-25 更新日期:1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