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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業112年度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月31日修正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2年度擴書要點),修正排除「自有不動產租賃」(行業代號6811-12)及「不動產轉租賃」(行業代號6811-13)行業之適用,請該等營利事業依規定採正確之申報方式。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112年度擴書要點修正排除不動產租賃(含轉租賃)業別的適用,如採推計所得應適用所得額標準33%或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算,與個人按57%計算申報租賃所得之差異縮小為24%(=57%-33%)及19%(=57%-38%),減少納稅者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誘因,以維租稅公平並符合居住正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認前開推計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可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採核實計算所得額,以反映實際盈虧。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許嫚斯
電話:(05)5345573轉103
 

發布日期:113-05-06 更新日期:1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