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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金額算乎你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法自112年起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或代位繼承孫子女,原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扣除年數已縮減2年,另配合物價調整,113年繼承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由每人50萬元調增為56萬元,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甲先生於113年3月1日過世,遺有女兒乙(95年2月1日生)及兒子丙(100年11月30日生),因乙於甲先生死亡日時已成年,無加扣年數之適用,僅能扣除56萬元;而丙距離18歲成年(118年11月30日)還有5年又8個月,所以得加扣年數為6年,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1+6)〕,甲先生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文珊
電話:(04)23051111轉2232

發布日期:113-04-25 更新日期:1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