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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13)年5月首度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應特別留意6大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2年度起實施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於CFC盈餘發生年度,應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今(113)年5月首度申報CFC所得,中區國稅局提醒特別留意下列6大事項:

一、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
當年度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不具實質營運活動CFC之股份或資本額,個別CFC當年度盈餘超過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超過700萬元者,應就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計算投資收益。

二、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如CFC符合豁免規定,須檢附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三、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
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今年3月 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營利事業應依限(曆年制為5月31日前)提示證明前開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下稱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營利事業得就「全部」第一層CFC持有之「全部」FVPL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遞延至實現時始計算損益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每年應採相同計算方式不得變更,並應檢附相關文件依限辦理申報。倘未依限檢附或提供文件或未連續採用相同方法計算者,自該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適用,且以前年度已遞延之FVPL評價損益金額,將一併累積至該年度決算日,計入CFC該年度盈餘。

五、CFC當年度虧損,亦須依限申報始得適用虧損扣除
CFC當年度有虧損,營利事業應依限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CFC當年度虧損,始得適用10年虧損扣除規定。另CFC制度自112年度起施行,CFC於111年度(含)以前之盈餘及虧損,不予追溯適用。

六、可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
營利事業於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10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未能依限檢附證明文件,可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於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免逐案申請。採曆年制者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於今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是否持有符合CFC辦法規定之CFC,並留意上開注意事項,依限辦理申報及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永薇
電話:(04)23051111轉7129

發布日期:113-04-26 更新日期:1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