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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經移送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在期限內繳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逾期未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期3日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義務人除了須繳本稅、滯納金及利息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發生的必要費用。

該所說明,執行必要費用包含移送公文書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之鑑價費、指界費,保管費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該所呼籲,民眾收到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或執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儘速在通知的期限內與執行分署聯繫,並繳清稅額,以避免日後被扣存款、扣薪資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 ,進而影響個人信譽,還要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戴淑梅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510

發布日期:113-03-07 更新日期:1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