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
<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version="2.0" schemaLocation="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channel>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hu, 08 Oct 2026 08:59:45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記帳業者注意！客戶退出經營時其個人資料應依法刪除或停止處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對於已退出營利事業經營之合夥人、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個人資料檔案，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該所說明，記帳業者就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該指定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包含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該所進一步指出，記帳業者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因此，記帳業者之客戶，若有合夥人、股東、社員或出資者退出經營，該退出經營者之個人資料，記帳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予以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該所特別提醒，記帳業者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將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法按次處以罰鍰。請記帳業者務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電話：（04）8332100轉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b67d91a8fdf4cfd8340acc28654ae1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Oct 2026 05: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應於本(115)年12月1日前提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未能依限檢附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已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以114年曆年制結算申報案件為例，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即本年6月1日前)申請延期提供者，可延至本年12月1日前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並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務必掌握時限提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賴意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736a8d54adf4d1faa282abcc14ac2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Oct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讓與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與他人，其成交價額應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應以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為成交價額，並於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所查核預售屋房地合一案件，補稅之案件多緣由於未檢附費用憑證者，依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惟成交價額誤用轉讓之合約總價，其正確之成交價額應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認定。舉例：A君114年1月購買預售屋案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15年3月以1,050萬元轉讓，換約轉手獲利50萬元，已支付建商150萬元款項，若未提出費用證明下，預收屋交易課稅計算方式： 收入：200萬元(已支付價金150萬元+利潤50萬元) 成本：150萬元 費用：200萬元 × 3%=6萬元 應納稅額計算：（200萬-150萬-6萬）×45%=19.8萬元 該所進一步提醒預售屋收入認定，應以實際收取價金部分當作收入，以實際支出列報成本，另費用部分若無法提示交易時之憑證，以成交價額按3%列報費用時，應注意成交價額係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而非轉讓合約總價，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綜所稅股 曹寶真 電話：（05）6338571轉20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a9b4dcfd5a54f71bd4390b5dc348fb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Oct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0/18參加「打擊私劣菸 健康不出界」活動，玩遊戲拿好禮、填問卷還能享咖啡！]]></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加強宣導菸品稅捐常識，建立民眾拒絕購買來歷不明、標示不清、走私或價格顯然偏低之菸品，以打擊非法私菸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訂於115年10月18日(星期日)上午9時20分至12時20分於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風雨球場（臺中市大里區國中路365號）舉辦115年度「打擊私劣菸 健康不出界」暨防制菸品稅捐逃漏宣導活動，誠摯邀請民眾踴躍參加。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只要在活動當日攜帶可上網的手機參加「拒私菸不漏拍」及「跟著凡私焉AI大挑戰」2項趣味遊戲，即可分別獲得實用小禮物1份。此外，完成填寫線上菸品稅務問卷，還可獲得7-11中杯拿鐵或大杯美式咖啡提貨卡1張，各項好禮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桂蓉 電話：（04）24852934轉52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cfd8e65ff3b4031af15b72ce720d0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Oct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房東出租房屋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民眾，享有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與領有政府租金補助之承租人居住使用，其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中區國稅局說明，住宅法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制度，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提供屋主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等租稅優惠，以達到擴大社會住宅量能，落實住宅法之租屋協助政策，減輕弱勢與負擔能力薄弱者的居住負擔。但承租人若不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屋主出租住宅所獲的租金收入，即無上開免納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之適用。 該局指出，近期受理復查案件發現，有屋主在未確認承租人是否取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資格的情況下，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扣除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免稅額，嗣經審認承租人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該局乃否准屋主列報租金收入免稅額，核定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屋主在簽訂租約及申報所得稅前，應先確認承租人是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以維護自身節稅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劉佳蕙 電話：（04）23051111轉814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b5cbd08403f4bb0a37d560676b9ae6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經常介紹生意賺取佣金，稅籍登記不能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經常從事居間、仲介或媒合交易，並收取佣金、仲介費等，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據此，個人如果持續性、經常性從事居間、媒合交易，並賺取佣金收入，已具備營業性質，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2年至114年間，經常居間介紹乙、丙公司向甲公司採購貨物，嗣後由甲公司按銷售額之一定比例給付A君佣金計新臺幣(下同)1,000萬餘元，A君未辦理稅籍登記，經常性提供居間、仲介勞務並收取報酬，且查獲漏報銷售額平均每月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適用稅率5%核定補徵所漏營業稅66萬餘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經常性從事仲介或媒合交易而取得佣金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漏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應納營業稅，並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避免嗣後查獲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佳儒 電話：（04）23051111轉75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ba7653bda3041929273c9f582cd1c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15年10月30日直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間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符合第2批退稅資格者，將於今年10月30日撥入其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 中區國稅局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分別於今年7月31日，10月30日及116年1月20日辦理3批次退稅，第1批退稅已於今年7月31日完成撥付，適用第2批退稅者為今年6月1日以前以二維條碼申報、人工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不含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經核定為退稅案件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民眾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填寫退稅帳號，將無法直接撥入帳戶退稅；為使民眾快速、安全取得退稅款，國稅局已於近日主動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請收到該同意書的民眾儘速填妥後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於同意書所載期限內郵寄、傳真或遞送回復，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劃撥入民眾指定帳戶，安全又便利，亦可避免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退稅憑單遺失及忘記兌領等麻煩。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也不會要求民眾操作自動櫃員機(ATM)，或索取信用卡及密碼等敏感資料，請民眾提高警覺，如有任何退稅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徵收及資訊組 張曼芬 電話：（04）23051111轉59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9953b8a3d5f44e8a7f80eacdd67fa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繼承人應依實際未獲清償的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申報。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項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性質為物權而非債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故計算遺產價值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以債權金額申報遺產，若該債權有利息約定，則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且不論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繼承人於申報遺產價值時，均應根據生前受償情形，非逕依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所載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申報，而應以實際所遺債權金額據以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予乙君，並約定以乙君所有土地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甲君於該債權受清償前死亡，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就實際未償還債權200萬元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而非以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如抵押權人於主債權因清償而消滅，但尚未完成抵押權塗銷登記前死亡，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債務清償證明資料並主張所遺債權金額為0元，避免日後徵納爭議。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余佳倩 電話：（04）23051111轉22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8eb9885a3e24d4cb5fff80343b9fb1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鼓勵非屬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醫藥費，如係支付與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醫療(事)機構)，該等機構必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民眾始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維護民眾列報扣除額權益，該局鼓勵非健保醫療(事)機構應完善帳務管理及完備會計紀錄，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認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規定，申請適用對象、條件及申請時程如下： 一、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申請適用條件：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記載應符合下列條件： 項目 收入收據 收入收據         ‧具備按序編號的業務收入收據、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 ‧收入應記載事項：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業務支出   ‧均已取得合法憑證。 ‧薪資、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申報及 核定情形   ‧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三、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業者如於115年度申請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申請期間自115年6月2日(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115年6月1日之次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其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115年度起適用，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如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原則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另民眾就醫治療所支付予該等經財政部認定醫療(事)機構之醫療費用，自申報11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得依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充分保障民眾權利，創造業者及納稅義務人雙贏。 該局提醒，115年度申請期限至同年12月31日截止，請符合前揭條件業者，填寫申請書並檢附114年度帳簿憑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詩佳 電話：（04）23051111轉22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359c978bbca48758c62f0c4cf443b1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應正確區分收入類別，其中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符合相關規定得扣除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機關團體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例如機關團體出售自創商品、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或提供醫療服務並收取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辦理113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將其所有收入均列報為免納所得稅。查核時發現，該機關團體當年度有提供場地或設備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為銷售勞務行為，經輔導該機關團體正確區分收入性質，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93萬元及支出40萬元，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為9,600萬元，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7,660萬元後，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為1,940萬元（9,600萬-7,660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繳稅額388萬元（1,940萬×20%)。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機關團體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區分收入性質並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法申報課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家螢 電話：（04）23051111轉712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fc7a1f76b764eceba91c2b0d4a9e66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記帳業者維護管理個資採用雙因子驗證機制，更加保障資訊及個資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為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個人資料(下稱個資)，為避免所保有之個資檔案遭竊、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損害當事人權益，除依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保護個資安全外，建議採取雙因子驗證機制防範駭客攻擊入侵，強化個資保護措施。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年駭客攻擊導致發生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常見態樣有駭客利用「撞庫攻擊」手法，於系統平臺取得使用者之帳號密碼，利用民眾使用共通密碼習慣，偽冒使用者身分，侵入系統竊取使用者在網站或服務中所留存之個資，並將竊取之個資運用於詐騙及勒索等犯罪行為。為增加駭客入侵難度，降低資料外洩風險，記帳業者管理個資採用透過2種認證因子確認存取身分之雙因子驗證機制，即除原有之知識因素(如使用者名稱、密碼)驗證外，再增加持有因素(如獨立的裝置、身分證等)或生物因素(如臉部辨識、指紋、聲紋)之驗證，雙重驗證通過才會授予存取權限，以強化個資安全維護措施，並保障資訊及個資安全。 該局提醒，記帳業者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資，倘有透過網際網路進行連結傳輸，恐有遭駭客攻擊導致個資外洩風險，為避免該類情事發生，記帳業者應採取保護措施，可藉由採取雙因子驗證方式驗證登入身分，即原有之帳號密碼外再增加如身分證、臉部辨識、指紋、電子郵件OTP認證等作法來強化個資保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秦可欣 電話：（04）23051111轉715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56f710e6f3e431dbab812b5dce8c00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使用多家行動支付或KIOSK收款之營業人，其租稅優惠應委託各行動支付廠商分別提出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除延續原有行動支付外，另增訂使用KIOSK結帳收款者之適用租稅優惠對象及停止適用條款。 該局說明，查定課徵營業人符合前揭作業規範第6點第1款、第2款各目規定，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若使用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結帳收款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該等行動支付業者、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提出申請，始得適用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使用行動支付業者A公司之行動支付工具T-Pay，並委託A公司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嗣後新增使用行動支付業者B公司之T-Pay，因行動支付工具相同，該商號疏忽未委託B公司另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致未符合作業規範規定之適用條件，國稅局依規定於當季停止其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查定課徵營業人引進多元支付或結帳工具以便利顧客結帳時，請留意有無逐一委託支付或結帳工具業者完成申請，避免因漏委託部分業者，而導致租稅優惠遭停止適用。相關作業規範已置於財政部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可多加利用，如仍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許毓芸 電話：（04）23051111轉75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a7dd37e74e346298fd267c7d1a13a7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轉讓預售屋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男子遭補稅並重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以下簡稱預售屋權利），也要申報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只要完成權利轉讓契約，就應在訂約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若未申報，除了補繳稅款，還可能遭到處罰。 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10年9月以新臺幣（下同）2,36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房地，並已支付470萬元價款。112年10月，甲君將該權利讓與乙君，雙方約定轉讓總價2,890萬元（乙君支付甲君1,000萬元，並承接剩餘未支付建設公司1,890萬元價款）。 甲君未依規定於30日內申報，經該局稽查發現後，以乙君「實際支付」甲君的款項1,000萬元（不含後續支付建設公司的款項）認定成交價額，減除甲君成本470萬元（即甲君「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的款項），甲君費用30萬元（成交價額1,000萬元× 3%），核定課稅所得500萬元，按適用稅率35%，補徵稅額175萬元，並裁處罰鍰7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預售屋權利轉讓的「成交價額」應以賣方實際收取買方的款項為準，並不包含買方後續接手支付建商的款項；而「取得成本」則是賣方先前已實付建商的累計款項。民眾如有交易預售屋權利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情形，應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張家慧 電話：（04）23051111轉81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27d75418ecb410ca54aa383e0b34d7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電子發票E起學！國稅局苗栗分局開講，從導入到實務操作一次學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配合電子發票推動政策，協助營業人瞭解電子發票導入方式及相關作業，並提升電子發票實務操作能力，將分別於115年10月16日及10月30日假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辦理2梯次電子發票講習。 苗栗分局說明，本次講習特別規劃「電子發票E起行-電子發票導入攻略」、「電子發票不踩雷-常見異常與處理實務」及「電子發票E上手-整合服務平台實機操作」3項課程，除說明電子發票導入方式及相關作業規範，並透過實務案例介紹電子發票開立錯誤、重複開立、傳輸異常及其他常見問題之處理方式，協助營業人降低使用電子發票的疑慮。 該分局提醒，本次講習於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電腦教室（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46號3樓）辦理，每場次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至12時30分，講習會免費參加。欲報名者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點選「公告訊息/公告專區/講習會」完成報名，名額有限，歡迎有意導入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以及已使用電子發票但對相關作業仍有疑義者踴躍參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黃麗紋 電話：（037）320063轉3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7f9903a72384cb7900cafffcdbfdf7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未依規定使用將補稅受罰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營業規模擴大、營業性質或營業能力等，經稽徵機關重新認定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或於設立稅籍登記時即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均應自核定使用日起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因未如期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如期依規定使用發票，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並依同法第43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資料，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日起，就其銷售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減依法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後補徵應納稅額。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接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公文，或於設立稅籍登記時即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建置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設備，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如期申報營業稅。若仍沿用小規模營業人方式經營或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僅須補徵營業稅，亦將依法裁處罰鍰。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應隨時留意自身營業規模及適用制度，如對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或營業稅申報方式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確保符合稅法規定，安心經營事業。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李玉婷 電話：（04）25291040轉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96d00fad550443bb67e6ab7a40d1f8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有關八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六月初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逃漏稅案將依檢察官起訴事證依法辦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八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六月初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近期因司法偵辦，本局全力配合司法調查，近日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起訴，將依起訴內容及相關事證另案依法核處，尚無該等公司所稱「日前經主管機關正式確認程序合法合規、全額完稅」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雁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bf92cd59290405a8832dc2297c5801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Sep 2026 07:49: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應核實計算並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計稅者，嗣後若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裁罰。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買賣契約已區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買賣契約僅約定房地交易總價，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 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3月18日出售102年4月2日取得之臺中市豐原區房地，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總計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550,000元，甲君申報時以114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32,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55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24%)申報綜合所得稅，嗣經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9,58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相關必要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050,000元。依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55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2,200,000元，計算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價值比例為20%【550,000元／(550,000元+2,200,000元)】，核定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3,874,000元【(30,000,000元－9,580,000元－1,050,000元)×20%】，調增甲君財產交易所得3,742,000元(3,870,000元－132,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提醒，民眾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倘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綜所稅課 翁惠英 電話：（04）25291040轉2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efa398f24434a1fa123496a27dfc0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區國稅局重申對同仁涉貪零容忍並持續強化廉潔風紀]]></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區國稅局表示，關於同仁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予以起訴案，係由本局主動立案移送偵辦，於該名同仁經法院裁定羈押後，即予以停職並撤回其退休申請，自始秉持不護短及毋枉毋縱原則，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將視起訴內容依涉案情節及相關事證，從重議處並移付懲戒；針對涉案會計師，亦將依法移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局已召開專案檢討會議，加強各項內控內稽措施，針對高風險稅務調查案件採專案小組查核機制、強化職期輪調，並對涉異常因子（含高風險中介業者）案件加強抽核、落實請託關說登錄及辦理廉政法紀教育訓練等，持續提升機關管理效能與同仁法遵意識。 中區國稅局強調，將持續強化內控內稽制度，預防違法失職行為，並恪遵依法行政原則，積極維護公平透明的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楊秘書 電話：（04）23051111轉6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eb12e3540954efb9a0ea94e4cb47ac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Sep 2026 04:42: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如發現有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納稅義務人負有依法誠實申報之義務，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除補稅外還須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但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更正)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已依規定辦理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後經自行檢視申報資料，發現漏未申報配偶乙媒合仲介出售個人丙之A房屋所收取佣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甲君於115年7月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按財政部頒定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補報佣金所得240,000元〔300,000元*(1-20%)〕並補繳稅款，嗣檢舉人於115年8月間檢舉甲君漏報仲介A房屋出售之佣金所得，該分局即進行查核，因甲君已於檢舉前自動補報佣金所得240,000元，屬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之案件，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規定。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短漏報所得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倘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綜所稅課 翁惠英 電話：（04）25291040轉2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c50ac8002a247fc94a94c9b17003ba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1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逾期繳稅」未達加徵滯納金標準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雖依法定期限內申報但逾期繳納應納稅額，如未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屬情節輕微，仍可繼續享有前10年虧損扣抵。 該分局舉例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要件：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或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始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凡是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案件，雖逾期繳納上開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惟未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者，即營利事業雖未在期限內完稅，但只要在期滿三日內補繳，未達應加徵滯納金之規範，視為情節輕微，依然認定其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准予適用盈虧互抵。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所得稅申報期間與繳納時點，上開放寬規定僅限於「申報期屆滿翌日起三日內繳清」之案件，惟超過前述期限除須加徵滯納金，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及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王詠榆 電話：（04）25291040轉1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8fb107d71f947fa83cdaad886b75f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20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區國稅局表揚115年績優營業人暨績優稅務志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17）日上午10時隆重舉辦「115年度績優營業人暨績優稅務志工頒獎典禮」。中區國稅局轄區涵蓋中部5縣市，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家數高達30萬5千餘家，最終僅83家企業脫穎而出，獲獎機率僅約萬分之2.7，展現出獲獎企業卓越的守法誠信經營與社會責任。 為展現政府對公益團體的實質支持，頒獎典禮特別邀請「中華民國唐氏症關愛者協會」唐寶寶們親臨現場，以悠揚動人的薩克斯風演奏為活動揭開溫馨序幕，現場氣氛熱烈且充滿正向能量。 中區國稅局指出，獲選為年度績優營業人皆經過嚴格篩選，須在核定前2年內同時滿足下列多項指標： ● 無短開、漏開統一發票紀錄 ● 無逾期申報銷售額紀錄 ● 無重大違章或欠稅（含關稅）紀錄 ● 未經停止使用電子發票 ● 未違反環保、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且屬社會關注、具指標性意義案件 經詳實縝密審查後，本年度獲獎企業共計83家，分別為「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62家、「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21家。 典禮由中區國稅局局長倪麗心代表財政部親自頒發獎牌，並特別致贈象徵吉祥與卓越的「雙鵲迎福」精美瓷器紀念品，寓意獲獎企業如藍鵲展翅、振長空而耀萬里，感謝其誠實開立發票及積極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同時，局長亦頒發紀念錦旗予績優稅務專業志工，高度肯定志工團隊無私奉獻的專業服務精神。 為肯定並實質鼓勵獲獎的績優營業人，獲獎企業自核定之日起3年內，將享有國稅局提供的多項專屬尊榮與獎勵措施，期盼藉由表揚典禮樹立誠信納稅楷模，帶動整體產業良性發展，打造更優質、透明的租稅環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廖秋萍 電話：（04）23051111轉751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aa5d4e8e9b2425b960ab439999e187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7 Sep 2026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電子發票開錯或重複開立，主動報備可免罰，溢付獎金由營業人賠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系統應具備自動跳號及重號防呆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或誤用字軌號碼。營業人若不慎重複開立發票或誤用字軌號碼交付消費者，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時，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該溢付獎金應由營業人全額賠付，以維護中獎人領獎權益。 該分局舉例，轄內某知名連鎖飲料店因結帳POS系統升級設定疏失，誤將前期字軌號碼套用至當期使用，並已交付消費民眾。該店家發現後因無從追回發票，隨即於國稅局調查前主動報備並如實申報稅額，經查核屬實，可免予處罰，但仍列計違章次數1次；後續若有民眾持該異常發票兌獎導致溢付獎金，仍須由該店家負賠付責任。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發票開立異常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除須賠付溢付獎金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惟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具文報備，並依實際交易申報且無短漏稅額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但仍列計違章次數1次，且1年內免罰以2次為限（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 臺中分局提醒，營業人應定期檢查開立設備及軟體，確認具備自動匯入與重號檢核功能。如有異常，請儘速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臺中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廖柏豪 電話：（04）22588181轉3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55fae65fc0447f9ae8adefc7563f38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7 Sep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一發票兌獎APP大變身！6大新功能上線，對獎、領獎、發票管理一次搞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因應民眾行動服務需求日益增加，為營造更友善、更便利的雲端發票使用環境，落實發票無紙化政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全新改版，除原有發票載具歸戶、發票查詢及對獎等服務外，新增「六大便利功能」，讓民眾透過手機即可輕鬆管理發票、即時查詢中獎資訊及領取獎金。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改版六大功能如下： 一、中獎獎金自動匯款：民眾完成設定後，符合條件的中獎獎金可直接匯入指定帳戶，免親赴兌獎實體據點排隊領取，免負擔4‰的印花稅。 二、中獎主動推播提醒：每期開獎後系統自動發送中獎通知，提醒民眾確認中獎發票，避免因疏忽錯過領獎期限。 三、生物辨識快速登入：新增支援指紋或圖形驗證，省去輸入帳號密碼的步驟，操作更加便利。 四、發票存摺快速捐贈：自動彙整電子發票資訊結合捐贈功能，方便民眾隨時就能順手捐發票，輕鬆做公益。 五、智慧消費數據分析：系統將依發票消費資料自動生成圖表分析，協助民眾了解消費情形及習慣。 六、減碳存摺落實環保：具體量化並呈現使用電子發票所產生的減碳效益，讓民眾看見日常消費的環保成果。 該分局呼籲民眾儘速至官方應用程式商店更新「統一發票兌獎APP」，善用各項新功能，讓發票管理、對獎及領獎更加省時便利。如有APP操作問題，可點選APP首頁右上角「智慧客服」，或撥打24小時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統一發票兌領獎相關資訊，請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加02）洽詢。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8f5832e343d484ab27a3254a5674c3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Sep 2026 08:17:5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金額。 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自列報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中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支付A醫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87萬元，查核時發現該醫療支出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183萬元，因甲君未於申報時扣除保險給付部分，遭核定扣除保險給付並補徵稅額。 該所提醒，民眾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支出時，如該支出有受領保險給付，務必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金額列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04）24852934轉2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e267397a54e41e88a08978e9202fb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Sep 2026 07: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專營投資公司，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並於計算免稅所得時，依規定分攤成本、費用或損失，以正確計算損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113年度出售證券收入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2,10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證券收入淨額3,900萬元（出售證券收入4,800萬元-買入證券成本900萬元），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10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也未將上揭投資收入2,10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甲公司另將出售證券收入減除成本後之金額3,900萬元列報於「第99欄」項下，未依規定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經該所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核定屬免稅營業收入為有價證券出售收入4,800萬元（成本900萬元）及投資收入2,10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第99欄」為2,900萬元，「第58欄」為1,70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4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補徵稅額48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申報正確，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林淑禎 電話：（04）24852934轉1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7a6fe5b55d04934a3823f8f950059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Sep 2026 07: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檢舉特種飲食業逃漏稅 提供「人、事、時、地、物」具體事證以利查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加值行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可供查證之具體事證。針對實際經營夜總會或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依法應適用15%或25%特種營業稅稅率），卻按一般餐飲業（稅率5%）申報者，檢舉人應備齊「人、事、時、地、物」等具體事證，以利稽徵機關循線查核。 臺中分局舉例說明，若營業場所登記為一般餐飲但實際經營型態顯有不同時，可檢附營業地點設有封閉式包廂（如包廂號碼）、配備點歌設備及專用沙發等場域配置照片，以及載明為該店家開立之消費明細單，記載包廂單次收費金額、酒水費與按節數/時段採計服務費（單節或每小時收費金額）等，並對照店家僅按5%開立之發票；同時提供特定人員陪侍事實，並檢附信用卡簽帳單、電子支付（LINE Pay、街口等）對帳紀錄或轉帳明細等交易憑證，以作為具體違章之事證。 該分局提醒，網路社群平台（如Instgram、Facebook等）、網路廣告、新聞報導或其他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為「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所明定非屬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尚難據以認定營業人確有違章漏稅事實。 該分局特別呼籲，特種飲食營業人應如實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稅，切勿高稅低報以身試法；民眾若發現不法情事，請備齊上述具體相關事證向稽徵機關檢舉，如經查核屬實，將依規定辦理補稅、裁罰及核發檢舉獎金；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事項，亦將依法予以保密。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臺中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廖柏豪 電話：（04）22588181轉3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ad0159f627c44bf84fc72a98d636f8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Sep 2026 06:52:33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籲中秋節勿送禮及邀宴]]></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中秋佳節將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重申，為建立廉潔稅風並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呼籲民眾勿以任何形式贈禮或宴請稅務人員。若發現有藉機收受不法利益情事，歡迎撥打政風室專線（04）2258-0808檢舉反映。 臺中分局強調，稅務廉能有賴公私協力。為避免節慶期間引發誤解，自115年9月18日至9月24日，除業務需要或專案簽准者外，該分局將暫停下列與納稅義務人直接接觸之作業項目： 1. 通知納稅義務人備詢、協談及提示帳簿憑證資料。 2. 實施扣繳檢查、帳證輔導檢查、投資抵減勘查、執行業務及其    他所得調查。 3. 營業人申請設立、復業等案件實地調查及檢舉案件調查與其    他查核業務。 4. 其他主動與納稅義務人接觸事項。 如對相關措施有疑問，請洽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臺中分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聯絡人：臺中分局政風室 陳志銘 聯絡電話：（04）2258-08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42cd8ac57924a44a79f68192741888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Sep 2026 03:23:56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於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且經財政部核准後，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免稅貨物或勞務，在沒有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申報應稅銷售額，營業人不得任意選擇或交互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是否可以免開統一發票，規定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倘非得免開統一發票之項目，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也不得依買受人要求，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甲商號及乙商號皆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之免稅貨物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且甲商號負責人是農民，只銷售生鮮農產品及自產自銷乾香菇，專營免稅貨物，依法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申報免稅銷售額。乙商號因另有銷售應稅貨物，屬兼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則銷售免稅商品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乙商號銷售免稅商品均不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所呼籲，營業人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免稅商品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 銷售稅股 管君庭小姐 電話：（04）25881178分機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c4aa9c335dc4831816fe091d7c9b2b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5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因租賃關係產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日有A公司來電詢問，其租賃營業場所之水、電、瓦斯皆由其自行承擔，惟該等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登載買受人為甲房東，已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公用事業已提供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得向其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於統一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是以，A公司應儘快向公用事業申請並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該等公用事業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才得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與他人共同分攤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其分擔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提醒，營業人如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未正確登載者，因未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將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家華 電話：（04）23051116轉3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687e7d87ef04ead87acfa55244a9c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5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走進綠色森林，開啟鐵道之旅-「雲端列車驛起GO！綠色發票闖關趣」租稅宣導活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將於115年10月17日(星期六)在景色優美的車埕遊客中心-鐵道文化廣場舉辦統一發票推行暨「雲端列車驛起GO！綠色發票闖關趣」租稅宣導活動，活動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除鼓勵民眾漫步森林中有益身心健康外，並加強宣導民眾結合行動支付消費儲存雲端發票，節能減碳愛地球，以及共同響應捐發票獻愛心等活動，誠摯邀請您踴躍參加。 該分局表示，本次活動之三大亮點如下： 1.歡樂闖關集章趣：建置兌換雲端集章卡區，邀請民眾於臉書或IG打卡後即可兌換雲端集章卡並參加歡樂闖關活動，完成歡樂闖關活動後且集滿3枚兌換章，可至歡樂闖關集章兌換區活動當日現場兌換宣導品1份。 2.多元體驗攤位：活動現場設有多項互動攤位，包含愛心捐贈發票送好禮、新註冊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填問卷送好禮等活動。 3.多元表演：邀請南投天籟太鼓鼓韻團、南投在地中寮活力健康舞蹈班、享讚薩克斯風樂團、迦南全人關懷協會原住民舞蹈演出，活動期間穿插租稅有獎徵答，讓民眾在悠揚的音樂與歡樂舞蹈中，享受獲獎的樂趣，獎項非常豐富，有在地木製紀念品、便利超商商品卡、多樣生活用品等大獎，等您帶回家喔。   秋日漫遊好去處！「雲端列車驛起GO！綠色發票闖關趣」租稅宣導活動，精彩活動不容錯過，活動詳情請連上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https://www.facebook.com/ntbca321)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 宇先生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4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f2ae3c8bb2249669faf0b0eb81e692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5 Sep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於2026年9月1日至9月30日間繳納並申報暫繳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組織且在中華民國有固定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於2026年9月1日至9月30日間繳納並申報暫繳稅款。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暫繳稅額」係指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但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此外，公司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提醒，公司可透過多元繳稅方式繳納暫繳稅款，包括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ATM 轉帳繳納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條碼化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另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使用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營利事業持有之信用卡繳稅；或使用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亦可採用晶片金融卡方式透過申報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轉帳繳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04）7274325轉1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d618c9a2cf248878be2ed63416c71e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1 Sep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IG代購截圖、團購喊單等公開資訊，不足作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社群媒體及網路交易日益普及，民眾常透過Instagram(IG)、Facebook(FB)及LINE等社群平台發現疑似逃漏稅情形，並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然而，僅提供IG代購商品截圖、FB團購喊單、粉絲人數或賣家評價數量等網路公開資訊，尚不足以具體證明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事實。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如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因未具備同作業要點第13點所規定可供偵查之具體違章漏稅事證，稽徵機關得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得免予議處。縱嗣後查證確有漏稅情事，亦無法據以核發檢舉獎金。 臺中分局舉例，甲君檢舉某賣家利用IG、FB代購商品或透過LINE群組辦理團購，僅檢附賣家的商品貼文、限時動態，或以「粉絲數破萬」、「商品留言眾多」等截圖，推論賣家生意興隆，應有短漏報銷售收入情形；或僅提供LINE、FB團購群組內「+1」喊單紀錄及公開轉帳帳號，即認定已有交易事實。惟粉絲人數、貼文瀏覽量或賣家評論數量，僅能反映網路聲量，無法直接證明實際銷售數量、交易金額或有隱匿收入情形，而喊單紀錄與公開收款帳號，也可能僅屬意願表達或公開徵求，尚無法單憑該等資訊確認交易已實際完成商品交付及款項收取。因此，如僅提供上述網路公開資訊，而未有其他具體交易資料，稽徵機關尚難據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違章漏稅事實。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發現疑似逃漏稅情形提出檢舉，除應詳述被檢舉人資料及具體逃漏事實外，應儘可能提供實際交易時間、商品名稱、交易金額、付款方式及交易對象等資訊，並檢附可供查核之實質交易事證，例如：實際下單之訂單紀錄、LINE、FB或其他平台之交易對話紀錄、送貨單或物流紀錄、信用卡簽單、銀行匯款或轉帳紀錄、現金收款證明等其他足以證明交易已實際完成之資料。 該分局特別呼籲，民眾檢舉逃漏稅時，應以「具體交易事實及可供查核事證」為原則，避免僅以網路公開資訊推測或臆測逃漏稅情形，提供具體、完整交易資料，不僅有助於稽徵機關迅速查明事實，也能提高檢舉案件的查核效益，共同維護租稅公平。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廖柏豪 電話：（04）22588181轉3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3e3ef4edcda4cbcb870dc8cecfef8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8 Sep 2026 08:58:47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者仍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信用卡繳稅便利性再升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今(11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9月1日開跑，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採「曆年制會計年度」，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至9月30日止。依規定，暫繳稅額應以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一半（不含房地合一稅額）計算並繳納至國庫；若金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則免辦理申報與繳納。營利事業若選擇「試算暫繳」，須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今年1至6月暫繳損益試算表等文件，並於9月30日前完成申報。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若選擇抵繳暫繳稅額或採試算暫繳者，得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申報軟體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如未以申報軟體上傳附件資料，則須於今年10月12日(原9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 另外，營利事業如有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因營收減少，繳稅有困難者，仍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限稅額大小，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以減輕繳稅壓力。申請方式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辦理或以紙本申請書提出申請。 繳稅便利性再升級，符合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新增之e化繳稅快捷鍵，可直接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企業信用卡或負責人信用卡繳稅(限1張，不可取消或更正)；或是選擇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完成線上繳稅。此外，也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項下，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可直接至超商現金繳納，免收手續費，快速方便。 臺中分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請務必把握期限完成申報及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520481c3f7544f7a5e7e351ec8e481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8 Sep 2026 08:58:09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保障租稅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取得及保存合法憑證且如實申報者，可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額，保障自身租稅權益。 該分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若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得以當年度實際業務收入減除實際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反之，若未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以地政士為例，其年度執行業務期間，除取得承辦案件服務收入外，亦有員工薪資、事務所租金、水電費、辦公用品或其他與業務直接相關之必要費用支出項目，若已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者，其前述實際費用金額高於按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地政士為收入總額30%）核定之金額時，則核實減除實際費用，按其實際所得課徵所得稅。反之，若未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頒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從高核算收入總額，再按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後，核定所得額，除無法真實反映實際經營損益外，亦可能發生實際虧損，卻被核定有所得額而需繳稅情事。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者，依法設置帳簿記載及保存憑證，可核實認定執行業務所得，除掌握實際經營狀況外，還能有效落實內部控制，有助於降低經營風險，亦可避免稽徵機關查核時無法提出實際費用憑證，被逕行核定所得，進而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民眾如對執行業務所得核算、帳簿憑證設置及保存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柯小姐 電話：（04）7274325轉2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7619ee541a34ceda3d8474d2089de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8 Sep 2026 03:50:4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一發票推行暨「雲端遊樂趣」租稅宣導網路活動，樂園任務等你來解鎖!]]></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下載新版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等租稅政策，舉辦統一發票推行暨「雲端遊樂趣」租稅宣導網路活動，凡於活動網站(https://www.gotax.tw/fun/)捐贈雲端發票闖關，或完成其他租稅任務，有機會拿點數兌換宣導品! 該所說明，活動期間於115年9月7日起至10月31日止，活動網站規劃雙重任務如下： 一、第一重-捐發票闖樂園：每捐贈3張雲端發票(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以上)，即可挑戰任一關卡小遊戲並回答租稅問答1次，來獲得點數，每組手機條碼每日每關卡限參加2次。 二、第二重-藏寶箱任務Bonus專區： 1. 觀看專區之租稅宣導影片，額外贈送點數1點，每位玩家每日僅可觀看1部，活動期間最多可獲得3點。 2. 填寫活動滿意度問卷，額外贈送點數1點。 3. 每經1位好友在「推薦好友贈點數」欄位填入其推薦碼，額外贈送點數1點，活動期間最多贈送5點。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潘巧珮 電話：（04）8332100轉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fda0a0c5ee64b088ddc53c1e9ac31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Sep 2026 05:3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區國稅局對於同仁涉貪案 將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並依法嚴懲]]></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區國稅局表示，本局同仁涉嫌收受營業人賄賂，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偵辦一案，係本局發覺異常情事後主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且於該名同仁經法院裁定羈押後，即予以停職並撤回其退休案。本局除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協助釐清相關案情外，將依涉案情節及具體事證，召開考績會予以嚴懲，維護機關廉潔風氣。 中區國稅局重申，肅貪防弊本局責無旁貸，面對涉及風紀案件絕對秉持依法處理、毋枉毋縱態度，全力配合司法調查，絕不護短。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楊秘書 電話：（04）23051111轉6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d276931e09d4243844cf9288e034d8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3 Sep 2026 06:1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正式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本(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 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再升級，於申報系統就符合前揭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新增e化繳稅節點，透過節點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操作界面更簡化、友善。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符合以下條件者，本年度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特別提醒，本年度暫繳申報相關資訊已登載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專區」項下，並請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政郎 電話：（04）23051111轉716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58f96e7639046558fc76b1c6fac53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8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使用網路申報快速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省時又省力。 該分局說明，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規定摘要如下： 一、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兩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5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         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二、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5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又表示，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易符合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以網路申報方式辦理一般申報或試算申報，如有應檢附之相關附件，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附件，其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應於115年10月9日（遇例假日順延至115年10月12日）前將應檢附之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037）320063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550ff1d713441ea81443dfd9efdf5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Aug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股東取得股票股利 應依來源判斷是否課徵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除現金股利外，公司以股票形式發放之股票股利，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股票股利之發放來源及性質判斷是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公司決議配發股票股利時，其課稅方式如下： 一、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雖股東未實際取得現金，但所取得之股票具有財產價值，屬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公司填發之股利憑單列報所得。 二、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予股東，應依資本公積之來源判斷是否屬應課稅所得。 (一)如屬普通股票發行溢價等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因屬股本返還性質，不屬所得，股東取得之股票免計入所得課稅。 (二)如資本公積來源屬於受領贈與之所得、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轉列之餘額或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非屬股東出資性質之項目，股東取得之股票，應列為取得年度之股利及盈餘所得，依法申報課稅。 該分局提醒，股票股利雖非以現金方式取得，但是否課徵所得稅，仍須依其發放來源及性質認定。民眾取得股票股利時，應留意公司有無填發之股利憑單，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22588181轉2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ce9a23304e497fa91afe7fdd7ca7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Aug 2026 07:15:33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捐贈財團法人享贈與稅免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提醒先申請審查再移轉財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民眾如將財產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或宗教等財團法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者，該捐贈財產得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稅規定，不代表可直接辦理財產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捐贈不動產等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應先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另外，現金、有價證券等免辦理產權登記的財產，若贈與人未經稽徵機關審查即先行交付，事後經查核認定不符合免稅規定，除須補繳贈與稅外，並可能依法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臺中分局特別提醒，有意以個人名義捐贈財團法人的民眾，務必先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資格審查，待核准後再辦理財產交付或移轉，以兼顧公益目的及租稅權益，避免因程序不符而補稅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尤瑄愉 電話：（04）22588181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f9b15fcc1a74984b3c650c8f14db68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Aug 2026 05:49:3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店家沒開發票不一定違規，先查是否屬適用租稅優惠營業人，別急著檢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於消費後，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惟部分營業人，因適用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租稅優惠，依法按1％營業稅查定課徵稅率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並非違規情形。 苗栗分局說明，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數位支付，提升行動支付普及率及優化消費環境，符合規定並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於適用期間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可適用1％營業稅查定課徵稅率，並免用統一發票。 苗栗分局提醒，民眾如遇店家未開發票，可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項下，透過「依營業人統一編號」、「依營業人名稱」、「依營業稅稅籍登記地址查詢」及「依縣市別查詢」等方式查詢店家是否屬適用前開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如查詢結果顯示該營業人適用租稅優惠，即屬依法免開立統一發票，請民眾無須誤認店家違規而提出檢舉。 苗栗分局進一步表示，近年行動支付已廣泛應用於日常生活，鼓勵民眾多加利用行動支付消費，不僅付款快速、便利，更有助於推動數位支付政策，促進智慧消費環境發展。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黃麗紋 電話：（037）320063轉3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a80a553bd504b9782f80538e68e4ab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Aug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利用多元便利繳納管道繳納稅款，逾期將另加收利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應納稅款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到便利商店（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亦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於繳納期限內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繳稅程序。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本年度再升級，就符合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系統新增e化繳稅節點，透過節點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繳納方式完成繳納，操作界面升級更簡化、友善。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除免繳納暫繳稅款或申請延(分)期繳納者外，逾115年9月30日辦理暫繳，而於同年10月31日以前依規定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將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115年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外，國稅局將按該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上揭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繳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037）320063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eee05688c6347c7a2526a1f9597fa0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Aug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二批直撥退稅於115年9月11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款，採「存款帳戶退稅」者，第二批退稅將於115年9月1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該分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一般退稅方式，亦可以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填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 該分局提醒申報時使用的統一證號應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留存的統一證號相符，如果填寫的統一證號或帳戶因故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至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該分局呼籲，存款帳戶退稅好處多，外僑選擇退稅直接劃撥入帳戶，可以減低領取支票、銀行兌現的成本與支票遺失風險，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利用存款帳戶退稅。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柯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869defb8b704b50a48999e4412ff4a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並正確歸屬成本或費用，以確保租稅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應落實帳簿憑證保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列報製造費用，勿將「製造費用」錯列為「營業費用」，以降低補稅風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能提示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等資料，以資證明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營業費用」分類屬實，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將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項目轉正為營業成本，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給付生產線檢測人員薪資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列為管理費用，因營利事業無法提供生產日報表、領料單及成本計算表等成本帳簿與原始憑證供查核，稽徵機關查核後除將該等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間接人工費用轉正至營業成本外，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調增應納稅額39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以備查核。稽徵機關於查核時均會檢視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及損失，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及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廖純純 電話：（04）23051111轉853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f265a18399249e69012fe0ec47caf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e化繳稅再升級]]></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社會快速變遷及科技發展進步，民眾繳稅方式不斷推陳出新，財政部推動數位化輕量服務，今(11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只要透過暫繳申報系統完成身分認證，就可以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大幅簡化操作步驟，讓繳納暫繳稅款更省時、便利！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惟營利事業若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暫繳稅款，須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依序完成「申報資料基本資料建檔」、「申報資料審核與上傳」及「身分認證成功」等多道程序操作後，始能進入相關操作界面，步驟繁瑣耗時。今年就符合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系統新增e化繳稅節點，透過節點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繳納方式完成繳納，操作界面升級更簡化、友善。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除可透過申報繳稅系統使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外，亦可以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ATM)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轉帳等繳納方式，輕鬆完成繳納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近期發現有假借國稅局名義誘騙民眾點擊連結，竊取信用卡資訊，請民眾多加留意。如收到可疑電子郵件，請勿點擊不明連結或下載附件，如接獲類似訊息，請立即聯繫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查詢。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免付費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江美完 電話：（04）23051111轉59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db37ba7af764a4d8fee0527bbb5b9e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或營利事業對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戶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辦理「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捐款賑災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援助日本熊本震災，外交部已啟動勸募，並委請國合會開設民間捐款賑災專戶，捐款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國合會於接受民眾捐款後，將捐款轉匯至外交部指定帳戶，由該部統籌運用。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或公司發揮愛心捐款，同時享有節稅權益，可於明(116)年5月間申報115年度所得稅時，憑國合會開立已載明「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等募款名稱或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9edf446de7943acb9736e7f3482bb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1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起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強制執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的執行，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 該分局說明，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提起訴願並不影響原行政處分的執行。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已依法申請復查，則可暫緩移送。惟經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若仍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先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始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法定要件。 該分局舉例說明，A小姐因不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為新臺幣240萬元，並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即8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A小姐的存款帳戶及車輛遭扣押及查封，A小姐為免影響個人資金運用，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該分局提醒，行政救濟制度旨在保障人民權益，但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仍應留意相關法定程序，務必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因財產遭扣押或查封而影響個人生活或企業營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服務管理課 羅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4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744cc16c254445eb72f138be6df493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7 Aug 2026 04: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如Google、Microsoft、Amazon、Apple……等）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所提醒，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冠誌 電話：（04）8332100轉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a76cc3c615f499f97f89f3fe9c21f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4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住宅投入社會住宅使用，提供更多居住及照顧服務等資源，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供興辦社會住宅，且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用途，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其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並非所有出租住宅都能適用這項優惠，必須是依「住宅法」規定興辦的社會住宅，且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依法令規定用途使用，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益出租人有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所有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尚非屬依住宅法規定供主管機關或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自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所提醒從事出租住宅之營業人，可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自行發現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陳玉芳 電話：（04）26651351轉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90acce8523640ba82f63670e7c8c5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Aug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將購買之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轉售予他人，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所舉例，營業人A公司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繳納部分價金未登記產權前，於113年11月將預售屋權利以總價新臺幣 (下同)6,175萬元轉售B個人 (讓與價格2,470萬元、未繳納價金3,705萬元)，並約定房屋款1,235萬元、土地款1,235萬元)，A公司分別開立房屋應稅發票1,235萬元及土地免稅發票1,235萬元予B個人並報繳營業稅，經查獲將讓與預售土地登記權利誤為出售土地款而開立免稅發票，除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處罰。 該所提醒，如有轉售預售屋權利義務，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或將轉讓土地登記權利價格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張琬婷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967ec980eb64d1a83147c826093e4b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杜絕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所舉例說明，A商行為經營不動產租賃業，112年度營業收入新臺幣880萬元，為了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選用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申報，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算所得額，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該所按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 該所特別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按正確行業代號申報，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美芸 電話：（04）24852934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cacbb81da6d4406bec8baf81e01d4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因身心障礙而負擔符合規範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本(115)年5月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下列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另為落實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設置有納保官，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救濟諮詢，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附財政部115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858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沈小姐 電話：（05）7820249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f9297a5f26545a983761698a7d7164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Aug 2026 07:46: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區國稅局舉辦廉政工作坊 AI協作案例教學深化專業倫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年8月4日舉辦「稅見廉心 透明新時代」廉政工作坊，由局長倪麗心主持，財政部政風處處長陳建利應邀出席，計有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17個公會以及嶺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子等共100人參與，透過跨世代、跨領域交流，共同探討專業倫理、法令遵循及廉政風險管理，展現公私部門共同推動誠信治理的具體行動。 中區國稅局局長倪麗心致詞表示：「專業能力決定服務品質，誠信價值則決定社會信任。」面對AI科技快速發展及社會環境變遷，許多實務情境更需要兼顧法令遵循、專業倫理與社會信任。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扮演政府與企業、民眾間的重要橋梁，更需要以誠信作為專業判斷的核心價值。 本次活動導入生成式AI作為教學協作工具，協助整理案例重 點、製作簡報素材及情境音樂，提升案例討論互動性與學習體驗。活動並安排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主任檢察官何建寬，分享依法行政與便民服務間的衡平；接續透過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情境教材，涵蓋專業代理人與稅務人員互動、不當請託、資訊保密及行政程序公平等議題，各組代表並發表討論成果，提出風險辨識與預防對策，展現跨領域交流成果。 中區國稅局指出，本次工作坊結合案例教學、AI協作及分組討論，與會者踴躍參與交流，對課程內容及教學方式均給予正面回饋。活動成果將彙整為「廉政指引電子書」，提供稅務專業代理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作為實務參考，並作為後續教育訓練及廉政宣導教材。該局未來將持續深化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將專業倫理與廉潔治理理念落實於日常執業與行政實務，共同營造誠信透明、永續發展的稅務治理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楊秘書 電話：（04）23051111轉6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cbe7209d1de4974847207013c50fe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4 Aug 2026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受中聯油脂事件影響致商品報廢，可依規定認列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中聯油脂事件影響，致其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無法出售、加工製造而報廢，可依規定認列報廢損失，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影響營利事業申辦報廢事宜。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變質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而報廢者，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認列報廢損失： 一、會計師查核簽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者，核實認定，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二、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三、稽徵機關監毀(或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監毀；如每次申請報廢之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認定。 上開申報(請)案件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對於商品報廢損失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余青霖 電話：（04）23051111轉71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e3315e5b1de4ad9af319a5cc78f2f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1 Jul 2026 1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批退稅，網路(手機)報稅優先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間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首批退稅，將於今年7月31日撥入其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符合首批退稅資格者為今年6月1日以前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稅額試算服務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今年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以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轄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及雲林5縣市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批退稅，約87萬餘件，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辦理直撥退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不必額外辦理領款程序，未採直撥退稅者，則由國稅局以掛號寄發退稅憑單，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今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往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以維護自身權益。 另為便利該局轄區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申報退稅案件撥付狀態，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c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查詢服務，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直撥退稅，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退稅款將由國稅局直接撥入其指定帳號，既安全便利又快速取得退稅款，亦可免於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領奔波。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要求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也不會要求民眾操作ATM，或索取信用卡資料及密碼等敏感資料，請民眾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曼芬 電話：04-23051111轉59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ffc8b9effa2409a905c60fb6936e1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4.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電子帳簿後，紙本帳簿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備供查核。而且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另為落實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設置有納保官，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救濟諮詢，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相關訊息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慧娥 電話：（05）7820249轉10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888654c3d9945f7b2d83abe26b5a11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Jul 2026 03: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尚未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民眾請儘速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人工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1日)已截止，尚未完成申報的民眾，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人工申報，只要未經檢舉或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本稅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逾期申報案件已無法使用網路補申報，民眾如接獲以「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名義寄送主旨為「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及補繳稅款通知」的電子郵件，該通知為詐騙或釣魚郵件，請勿點選或開啟，以免遭受詐騙。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d667ba60d394a1081b064be7eeff3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Jul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父母贈與婚嫁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賀禮，是否須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其子女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每人每年可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各自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 該所舉例說明，例如甲君的女兒於115年10月完成結婚登記，甲君於同年9月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賀禮，並於11月再贈與244萬元協助購屋。前100萬元屬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後244萬元則可適用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因此甲君當年度贈與女兒共344萬元，仍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配偶亦於同年度比照相同方式贈與女兒344萬元，亦可適用相同規定。 該所提醒，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父母於子女完成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所為之贈與，贈與人如主張屬婚嫁贈與，並檢附已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即可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如對婚嫁贈與或贈與稅申報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11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25aea0013b9435a9ab46fc60371da4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Jul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僑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因房屋、土地交易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採分離課稅方式申報，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因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統稱「房地」）所取得之所得，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1)移轉之房屋、其坐落基地持分，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移轉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3)移轉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4)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係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公司超過半數股份或資本額，而該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但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興櫃市場交易之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課稅所得額 = 房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對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持有期間未滿2年，稅率 45%；持有期間2年以上，稅率 35%。 納稅義務人應自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次日起30日內，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移轉房屋使用權之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將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沈小姐 電話：（05）7820249轉2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d73b9a8acf146e5beb8f56fc5c6f1b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證券交易稅申報多用心，正確申報才安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依規定由受讓人(證券買方)於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於次日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中區國稅局說明，隨著股市交易熱絡，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亦趨頻繁，然近期有民眾因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錯誤或短漏報稅款情形發生，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將面臨高額罰鍰。該局特別整理常見的錯誤態樣，提供民眾自行檢視並正確申報證交稅。常見違失態樣說明如下： 一、誤認特定交易免課證交稅：將親友間移轉股票誤認非經集中市場交易，無須繳納證交稅；惟依規定只要買賣證券交易稅條例所規範之有價證券，即應繳納證交稅。 二、短漏報成交價格：按面額、帳面價值申報為成交總價；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應以買賣實際成交價格申報成交總價並計算應納稅額。 三、稅率適用錯誤：證券買受人應於交割之當日依交易總價格按0.3%稅率代徵證交稅，誤按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例如基金）適用稅率0.1%繳納，致短漏報繳證交稅。 該局提醒有價證券買受人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代徵繳納證交稅。如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繳證交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謝佳妤 電話：（04）23051111轉756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4f25299bd7a4a3bbc547c840b13543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5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新臺幣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王靜怡 電話：（04）26651351轉1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46c7e2e54044e2cba8e05cf3ead672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Jul 2026 04: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購買節能家電退還貨物稅，線上申請快速又簡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114年6月15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消費者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除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者外，也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只要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便利。 此外，民眾若採線上申請者，亦可在該專區查詢申請案件進度及法規等，請多加利用。 該分局呼籲，請民眾多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不用出門亦不受時間限制，快速又便利，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銷售稅課 陳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3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c5e6c94e91a4f2381d9d907952c58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Jul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3558980501d4ea3ba282e6d3e8d873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遭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述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核轄內某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將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45萬元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例如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余青霖 電話：（04）23051111轉71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51d958db8044b1d98f58d421205b9a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一批直撥退稅將於115年8月3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採「存款帳戶退稅」者，第1批退稅將於115年8月3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該分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可以採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填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存款帳戶；填寫之帳戶因故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至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該分局指出，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有二批次，第1批退稅於115年8月3日、第2批退稅於115年9月11日。申報採存款帳戶退稅之外僑，若未於115年8月3日或9月11日收到轉帳退稅，可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的國稅局洽詢。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 該分局呼籲，直撥退稅好處多，退稅直接劃撥入帳戶，可以減少領取退稅支票程序及向銀行兌現之時間成本，亦可避免支票遺失風險，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利用存款帳戶退稅，安全省事又方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林文彥 電話：（04）22588181轉分機27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1b5decca6d547d7b094659ea5fd4b2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捐發票換門票 共享親子歡樂時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推廣雲端發票及落實發票無紙化理念，將於今（115）年10月17日舉辦「115年度統一發票推行暨『小豬探×AI：來場稅務大冒險！』租稅宣導活動」，特別邀請如果兒童劇團擔綱演出，歡迎民眾以捐贈未開獎發票（雲端或紙本發票）之方式兌換兒童劇門票，透過寓教於樂的演出內容，讓親子在歡樂觀劇中，培養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的觀念。 該所說明，使用雲端發票不僅可減少紙本發票列印，落實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理念，民眾亦可透過手機條碼等載具儲存發票，隨時查詢發票紀錄及消費明細，降低整理及保管紙本發票的不便。此外，設定領獎帳戶後，中獎獎金還可自動匯入指定帳戶，免除對獎及領獎程序，享有更加便利的使用體驗。 本次租稅宣導活動結合親子藝文及公益關懷，募集之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團體，讓民眾在欣賞精彩兒童劇演出的同時，也能發揮愛心回饋社會。本活動預計於今（115）年7月13日開始兌換門票，活動詳細資訊請以本局粉絲專頁（Facebook搜尋：中區國稅局 稅務e級棒）公告為主。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毅淑 電話：（04）23051116轉5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e60274ff85b4a64b7829f2431a16d7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Jul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自今(115)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財政部或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確定之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該公告範圍為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於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欠稅人資料並刊登於機關網站，且將視欠稅變動情形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統計本次公告轄內重大欠稅名單，包括個人欠稅計109人、營利事業計59家，欠稅金額約155億元。 該局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納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又如已繳清全數欠稅及罰鍰，請儘速與該局聯絡，經查證無誤會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秀枝 電話：（04）23051111轉592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1974172a0e04be2b9930f3273c971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Jul 2026 00: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農地贈與免稅列管5年，違規作非農業使用將追繳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不過受贈人自受贈日起 5年內，須將該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否則國稅局將依法追繳原免徵的贈與稅 。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間贈與女兒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244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間將該農地鋪設水泥改作收費停車場，並堆置與農業無關的鷹架與模板。經通知限期改善恢復農用，仍未改善，國稅局遂向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100萬元【(贈與總額1,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累進差額0元】。 該分局提醒，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及移轉情形。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況外，若於5年管制期間未持續作農業使用，將依法補稅。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簡孜宇 電話：（04）25291040轉12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7123e0e45404a06938431c4415cfd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之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如企業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將會被課稅。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新約修訂規定及適用期限，適時因應調整。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2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d274ec48b7d4a43b96e9d5d8eece1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發票中獎電子郵件詐騙!請勿點擊假連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期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MAIL收到中油加油站發票中獎通知郵件，誘使民眾點擊信中連結網址，並依指示輸入資料，騙取民眾信用卡資訊，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提醒民眾小心，千萬別上當。 該所說明，稅務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提醒民眾，國稅局不會請民眾提供信用卡號、有效年月、身分證字號及3碼確認碼等資訊，收到來自政府通知之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如接獲可疑訊息，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也可撥打稅務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該所特別呼籲民眾，慎防稅務詐騙，防詐3招學起來：1.保持冷靜、不透漏個資、不點擊不明連結。2.小心查證，確認網址結尾是「gov.tw」。3.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沈小姐 電話：（037）460597轉10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d8ce6e118ae48388e84a5031d7625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叔舅列報姪兒等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注意父母是否有扶養能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以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及其順序為判斷基礎，並須具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適用。若姪兒、姪女之父母仍具扶養能力，原則上應由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血親不得僅因提供部分生活費或經濟協助，即逕行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設有有先後順序，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負第一順位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親屬並非優先扶養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扶養姪兒、姪女免稅額，除應證明與受扶養者有共同生活及持續扶養之事實外，尚須提出前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姊姊之未成年子女，並檢附匯款紀錄及親屬切結書，主張長期負擔其生活及教育費用。惟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受扶養者之父母於當年度仍有薪資、利息等各項所得及一定財產，具相當扶養能力，且甲君未能提出其父母喪失扶養能力或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具體證明，故否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並非提供親屬間任意調整扶養關係或移轉扶養名額作為節稅安排。稽徵機關於審查相關案件時，將綜合考量法定扶養順位、共同生活情形、實際扶養事實及前順位扶養義務人是否確無扶養能力等因素，而非僅以形式文件作為認定依據。 民眾如對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22588181轉2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2b460c8b57b4b729a8ac61a30f4a7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7 May 2026 06:56:4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所得稅申報期已至，退稅採直撥入帳戶，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辦理上年度所得稅申報，若自行計算有退稅者，可於申報時一併填寫存款帳號資料，國稅局於審核完成後，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帳戶，免除領取及兌領支票之程序，省時又便利。 該所說明，申請以帳戶辦理退稅者，需為該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持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號為限。 該所提醒大家，務必詳加確認帳號資料之正確性，並於收到退稅款前勿結清帳戶，以利退稅作業之進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白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20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aff60babe94400a8cfdec593a344b2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一次看懂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如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會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導致退稅款無法順利撥付時，國稅局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並寄發通知領取。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以及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詹子弘 電話：（04)25291040轉6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80d63eb88834348af7e50db8cf1fdb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退稅通知需查證　詐騙話術別當真]]></title>
	<description><![CDATA[時值五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坊間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近期已有詐騙集團假冒稅務機關名義，以「退稅通知」、「補件申請」或「帳戶驗證」等理由誘騙民眾，籲請民眾在期待退稅入帳的同時，務必提高警覺多方查證，切勿落入詐騙陷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退稅作業均需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郵寄作業也都交由各地區郵局辦理，如有退稅支票更會以雙掛號方式投遞，絕對不會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退稅郵件招領逾期，郵局亦不會主動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收到退稅支票，請立即向轄區國稅局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謹記詐騙有三不：「不聽信、不點擊、不轉帳」，民眾如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連結，應立即撥打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查證，或向鄰近警察局諮詢；如有稅務方面的疑慮，請儘速洽詢所在轄區國稅局。 退稅通知要查證，詐騙話術別當真，別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與您一起守護荷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南投分局 服務管理課 藍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4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426783f6da145b5bd9a8083b7866b4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福部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昕怡 電話：（04）23051116轉2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8cede6408f7409ca3360d704979b8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犯疏失—居留日數之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該所以甲君為例，114年1月10入境，同年3月2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9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另同年5月1日再入境，於同年6月3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0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同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2次，累積計算在臺居留日數為129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北斗稽徵所 綜所稅股 宋小姐 電話：（04）8871204轉2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ca31f3f4ea94e9281b71d3e3b4959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多利用網路報稅及附件上傳，結合多元繳稅管道，響應ESG減碳省時]]></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4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網路申報至當日24時止），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以下簡稱特會）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亦可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應於該特殊會計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起1個月內辦理。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6月29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附件採紙本方式遞送者，則應於同年6月30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團體亦同）。該分局提醒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若已申請延期提示者，應於同年12月1日前（特會：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示文據。 另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出申請；亦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將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不限繳稅金額多寡，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以降低國人繳稅負擔。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線上繳納稅款（含信用卡），或採多元管道繳稅及辦理直接劃撥退稅，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及兌領退稅支票作業流程，輕鬆在家完成報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ce54d39f93d4e658ccea1d598a5be9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8:35:17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應行檢視自身收入來源及組織性質，以確認是否符合免申報資格，避免因誤判而產生漏報風險。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僅有特定收入來源之社會團體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會團體（如：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各級工會、學生家長會、獅子會、扶輪社、青年商會、同濟會、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策會、義消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收入限制：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收入來源僅限於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 資產規模：全年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 二、無銷售行為且未設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 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需符合： 無營業行為：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收入。 組織單純：未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該分局特別提醒，未符合上述免申報條件之機關團體，請務必於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既省時又便利。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b1d308821c64bf7930a94d7c6ddedf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8:34:28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一次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如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等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情形，應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規範規定，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須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及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說明如下： 一、認定我國來源收入 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即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應依所得稅規範規定比例(50%或10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全部網紅收入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全部網紅收入減除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則屬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二、計算課稅所得額及完納所得稅 個人網紅身分 課稅範圍 所得計算 申報方式 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稅   非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平臺按20%扣繳完稅，未經扣繳者自行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給付個人網紅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惟考量實施初期，平臺及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均免予處罰。該局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ab473e021444da9b37da5c7c9417c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報稅季將至  國稅局提醒防範退稅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報稅季來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提醒民眾，近期以「退稅通知」為名之詐騙案件有增加趨勢，詐騙集團常透過簡訊、電子郵件或社群媒體散布不實訊息，誘導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或提供個人資料，請務必提高警覺。 該分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反映，收到未曾申請退稅之電子郵件或簡訊，內容聲稱可領取大額「退稅」或「逾期退稅款」，並要求點擊連結或填寫個人資料。詐騙手法日益翻新，甚至利用人工智慧(AI)生成訊息，仿冒政府機關名義，並刻意營造時間急迫感，誘使民眾上當受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電子郵件或社群媒體主動通知退稅，亦不會要求民眾操作網路ATM或提供銀行帳戶、信用卡資料、密碼等敏感資訊。凡接獲類似訊息，應特別留意其真偽。 常見退稅詐騙手法如下： 一、未經申請之退稅聯絡簡訊或電子郵件。 二、製造急迫情境：以「逾期失效」、「立即辦理」等字眼催促點擊連結，以避免「處罰」或「領不到退税」的假訊息。 三、偽冒官方網站：提供非政府網域（如「.com」、「.net」）或偽裝網址，而不是「.gov.tw」)，或在gov前增加英文或數字等。 四、要求提供敏感資料：索取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或驗證碼等資訊。 該分局呼籲，民眾接獲可疑訊息時，務必保持冷靜，切勿點擊不明連結或下載附件，並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所轄國稅局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服務管理課稅務員 侯雅娟 電話：（04）22588181轉25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52b4a636cdf4908ac5b6a2ce6d4012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14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830號公告，115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之金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除遭補徵稅款外，應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吳建霖 電話：（04）24225822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ddd07b76c444dc49dff97e283c252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依其稅務居民身分之不同─非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及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而適用不同的申報作業，納稅者應予留意，以免受罰。 該所說明，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當年度在臺居住天數達183天以上者，即符合居住者認定標準，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 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如於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該所提醒，外籍人士來臺工作者應審慎計算在臺居留天數，倘遇有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申訴與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等需協助事項，可以書面、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韻竹 電話：（04）25881178轉2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87648ee650848eb9dfa8d2adb964e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納保官用心把關 守護納稅者權益更到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機制，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秉持中立及專業立場，提供稅捐爭議溝通協調、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諮詢等服務，協助民眾維護自身權益。 該分局指出，受理案件以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最為常見。舉例而言，甲君於114年出售房地，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120萬餘元，並處罰鍰60萬餘元，因金額龐大難以負擔，遂申請納保官協助。 納保官受理後，主動與申請人溝通瞭解，發現甲君係因不諳法令規定致未申報，且於113年購置新屋後房貸負擔加重，始於114年出售舊屋。經進一步釐清，甲君屬於2年內「先購後售」情形，納保官協助其補齊買賣不動產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經原查單位重新審認後，確認甲君有自住事實，且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第1項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規定，扣抵後已無應補稅額及漏稅情形，惟因未依規定申報，仍須裁處行為罰3,000元。納保官亦提醒，適用重購優惠之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追繳原扣抵稅額，甲君對納保官積極協助，給予非常滿意之肯定。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有納保需求，可透過書面、電話、視訊或線上等多元管道申請。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首頁「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服務管理課 洪梓玲 電話：（04）22588181轉5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3f4785966e44c338649508a03f7cf3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May 2026 01:30:58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經營網路遊戲幣買賣之營業人，應正確認識營業稅課稅規定；如未符合相關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誤用規定致補稅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13年12月核釋規定，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間交易服務，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一、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二、交易平臺具備買賣雙方實名驗證機制；三、採履約保證機制（如先交付遊戲幣或價金）；四、揭示遊戲幣與新臺幣之換算比值；五、可提供完整交易明細及收付款紀錄。 該分局指出，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誤解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營業人如係向其他營業人購入遊戲幣，即使已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仍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另於交易中向買方收取之手續費，亦應併入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購入遊戲幣並取得統一發票，嗣以10,000元出售予自然人丙，並收取手續費45元。因不符合差額課稅規定，甲公司應就10,045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用差額課稅規定，致短漏報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趙家妤 電話：（04）22588181轉3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556a4219ffa404a8554474c0bf1645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May 2026 01:30:22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外僑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6月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4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未於本(115)年4月30日前離境的外僑，應於本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年5月1日至3日適逢國定假日，期間國稅局暫停臨櫃服務，倘外僑欲親自至國稅局申報，請於上班日(5月4日起)洽辦；另可於5月1日起透過網路報稅系統辦理申報，不受假日影響，快速又便利。 該分局提醒，外僑可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親自或委託合法代理人攜帶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或所得資料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所在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沈鈺芸 電話：（04）7274325分機20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907ffc8cf584e4fab83d507d4059c2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舊制房屋重購退稅優惠，放寬擴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該子女如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依現行法規，納稅義務人出售舊制自住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之所得稅，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且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於重購自住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而「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形。 該所說明，考量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房屋，均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財政部於114年9月18日發布解釋，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得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是將重購優惠擴及未成年子女，以兼顧情理並保障民眾自住權益。 該所特別提醒，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如符重購退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及所有權狀等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 服務管理稅股 張育瑋 電話：(049)2990991轉2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38ac7a511324b4ea110587f9e67d5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正確性，114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將針對轄內扣繳單位進行查核。該分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查獲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法減輕處罰。 該分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扣繳疏失包括： 一、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按6%或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6%扣繳，其餘按18%扣繳)。 二、 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三、 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四、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五、 舉辦尾牙或活動抽獎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 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 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八、 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 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性質誤判，例如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而漏未辦理申報。 十、 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 該分局提醒，扣繳制度是我國所得稅重要稽徵機制之一，扣繳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繳納及申報作業。如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規定減輕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陳品如 電話：（04）22588181轉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8ef23760e99463bbaf31b5bf18c61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Apr 2026 00:14:11 GMT</pubDate>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