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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Fri, 10 Apr 2026 10:10:26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項，應依法列帳並如實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漏報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王珮瑜 電話：（04）25291040轉1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0451c3d9e014aeb9369385d01d3a9c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8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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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0,000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000元規定，讓只購買新車的民眾也能受惠。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除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外，若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及6,000元。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replac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purchas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refund-area）。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梁永隆 電話：（04）23051111轉756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b770028cf624c5b8c6fc540abfab7c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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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今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所說明，符合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所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但要列報被看護者之長照扣除額，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財政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電話：（04）26651351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7aac5a85e734919b56d3c5740c5c3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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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之投資抵減，應注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者，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分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符合規定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交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 交貨之次年1月至5月間），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外，並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04）7274325轉1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85b7cdb505a4075b50af8f9d12a33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2:01: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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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5月1日遇假日!網路申報24小時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今（115）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報稅服務，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醫事人員憑證、行動自然人憑證、行動電話認證或「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料辦理申報。行動電話認證只要輸入納稅義務人手機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健保卡卡號及電信業者即可申報，手機版及線上版、離線版都可認證，免出門、免APP、免讀卡機，利用手機報稅搭配行動電話認證，快速又方便。 該所說明，今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版）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視障納稅義務人透過無障礙連結登入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該所補充說明，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利用網路（含手機）申報之退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退稅者，將優先列為第1批退稅，於今年7月31日退稅，欲儘早取得退稅者，請採網路申報，並多利用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申請帳戶。 該所呼籲，民眾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可由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利用智慧客服線上解答，24小時服務不打烊，即可快速方便完成所得稅申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578985f4aad4a78adfa2c326bd9021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4: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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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詳附表）：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8792-00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同業利潤淨利率17%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15%，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3700-00廢水及污水處理」、「4541-11蔬菜批發 」、「5232-00海洋貨運承攬」、「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6520-99其他財產保險」、「7112-99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8000-11保全服務」等7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分稅導覽/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歡迎營利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善用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3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3e73a6c49d4409696b075f019841f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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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5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 苗栗分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查詢。但於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5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後，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於同年4月28日至6月1日查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15年2月2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037）320063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30859c61532484b9db1a09060c6584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29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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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申報長照扣除額應留意相關資格要件，非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即可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負擔，自114年度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得扣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但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其第18條第3項雖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以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惟僅以此放寬條件申請者，不符申報長照扣除額之適用資格。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為衛生福利部公告以下任一情形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非屬排富條款限制對象，方得列報長照扣除額： （一）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經長期照顧評估屬第2級至第8級，且實際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累計達90日者（前一年已入住達90日並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不受90日限制）。 該分局舉例，甲君之母（乙女士）114年度年滿82歲，甲君僅以乙女士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該情形雖可取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許可，但僅憑上述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如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需之完整聘僱資格證明（例如：證明為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經醫療機構作專業評估有照護需要等）或其他長照相關證明（例如：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使用長照服務繳費收據或住宿機構入住或繳費證明等），則可於該年度申報長照扣除額並享有扣除利益。 該分局最後提醒，若民眾欲於114年度申報長照扣除額，請務必注意適用資格要件及須取得課稅年度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文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而無法適用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謝千侑 電話：（04）7274325轉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1c7994dac6f46d8a7b07a80c10b890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9:07: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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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始得免徵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免徵贈與稅，倘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將名下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3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經該所審核，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又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經核定本次贈與總額300萬元，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黃可欣 電話：（04）24852934轉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bbd32d2c31e4b859ebd0a83277f6cc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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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114年度出售房地，應注意房地交易所得適用稅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境內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出售之房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為利民眾及營利事業瞭解，該所說明如下： 一、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  圍，土地出售所得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房屋出售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 二、出售取得日為105年1月1日以後購入之房地，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 1、持有2年以內：稅率45%。 2、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 3、持有超過5年：稅率20%。 計算完成後，應將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及第135欄，併同其他所得合併報繳。 三、若交易之房屋、土地屬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者，該房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春貴 電話：（04）23051116轉1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c2bf54d72e746309f92d41298bc1f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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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動土奠基，預計116年底落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東勢稽徵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今（23）日舉行動土奠基典禮，由財政部政務次長陳勇勝親臨主持，中央及地方各界貴賓等參與動土儀式，共同見證山城地區重要稅務建設正式啟動，新建辦公廳舍預計116年底前竣工，將為民眾提供更完善的服務。 中區國稅局說明，東勢稽徵所服務轄區涵蓋臺中市東勢、石岡、新社及和平等地區，於九二一大地震後，原辦公廳舍受損，為確保稅務服務不中斷，以臨時性鐵皮建物作為辦公場所，持續服務地方民眾迄今已20餘年。該臨時建物屬災後應急設施，隨著經濟發展，稅捐稽徵業務量逐年增加，該臨時建物在空間、安全及服務功能上均受限制，難以符合現行公共安全與行政服務需求，遂推動於原址旁興建辦公廳舍。新建大樓係依業務量能與民眾使用需求整體規劃，擴充洽公空間、優化服務動線，並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導入節能與安全設計，規劃地上3層地下1層之節能綠建築，總樓地板面積2,278.54平方公尺，結合東勢區客家文化，型塑外觀典雅、內部通風的建築空間，呈現在地客家人文美學空間藝術，打造一處優質、永續、友善、效能與便民兼具的好厝邊。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建工程不僅是硬體建設的改善，更象徵政府持續補齊災後公共建設、強化基層服務量能的具體行動。未來竣工後，將有助於提升稅務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提供山城地區民眾更優質、便捷的洽公環境。透過該建築空間、外觀之設計，期許亦能成為東勢區引以為傲的地標建築，引領城市發展雙軌並進。今日的動土儀式，為這項意義深遠的工程揭開序幕，亦紮下完善服務的堅定承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陳姿媚股長 電話：（04）25881178轉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2dd9fa4ce724b49aeed38142e4a54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Mar 2026 06:5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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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輕鬆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為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詳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ccc90aa4181495e8eb93327411111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03:03:2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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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修正行動支付租稅優惠規範，延長適用期間並納入KIOSK結帳適用對象]]></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持續推動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修正「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將名稱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分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申請期間至117年6月30日。 2、適用對象：查定課徵營業人(1)小規模營業人(2)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例如：大眾化消費飲食店）。 3、擴大適用對象：除原有行動支付外，新增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者。 4、訂定停止適用條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內容，營業人可連接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https://www.ntbna.gov.tw(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專區/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詳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acebada774941b290611778c9f6b5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03:02:1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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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稅局為落實愛心辦稅，訂定輔導期間鼓勵菸酒稅廠商誠實申報繳納稅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基於愛心辦稅理念，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一時疏忽漏報或短報菸酒稅情事者，請於本（115）年3月31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分局特別列舉菸酒稅廠商較易疏忽的違章情形，呼籲業者自行檢視： 一、未辦菸酒稅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 二、出廠數量高於所申報完稅數量。 三、參加展覽之菸酒於展覽完畢後未復運回廠，逕自銷售，尚未完稅。 四、酒品之酒精濃度與產品登記標示內容不符。 五、以菸品或酒品為促銷贈品，贈品部分未報繳菸酒稅。 六、以試飲名義出廠或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七、酒品以桶裝方式出廠並直接銷售與餐飲業者，未報繳菸酒稅。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朱小姐 電話：（037）320063轉3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52a06d777944dc5977da54b1253031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8 Mar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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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更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本(115)年1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若屬核定類開徵的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以節省民眾往返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的時間。 該所進一步說明，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為例，繳納期間為本年1月16日至本年1月2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仍可於115年2月25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f0af7c535ab4d4aba1545867d7fcf6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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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開獎。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為97023797，200萬元特獎中獎號碼為00507588，20萬元頭獎3組中獎號碼為92377231、05232592及78125249。雲端發票專屬獎包含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0,000組、500元獎3,150,000組。 該所提醒民眾，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請檢查自行留存的統一發票；領獎人應自115年2月6日至同年5月5日，於統一發票背面欄位填寫身分資訊(例如身分證、居留證、護照)以領取獎金。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銷售稅股 林姿吟 電話：（04）24225822轉30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a1ae59d028a439e881ad4be18d9b78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6 Mar 2026 03: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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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防詐招式學起來 預防稅務詐騙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近期常有詐騙集團冒用稽徵機關名義，要求民眾提供相關資料，誘導民眾下載或點擊電子郵件或簡訊中之連結網址，而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或財物損失等憾事，籲請民眾提高警覺，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該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簡訊或提供網址連結通知辦理調帳查核、繳退稅或補證等，民眾若收到可疑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內容真假、「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如接獲可疑公文及訊息，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該所特別提醒，稅務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為守護自身財產安全，以下防詐招式學起來: 1、「多問、多查、多確定」：遇到可疑來電或訊息，應先與家人、朋友討論，並查證官方來源，確認真偽後再行動。 2、「不信、不理、不轉帳」：對於不明來電或突如其來的發票中獎通知，切勿輕信，可疑連結不理會，更不要提供個人資料或匯款，以免成為詐騙目標。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怡君 電話：（05）6338571轉5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b673819f0c94189809b6f40253471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15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注意利息收入列計之合理性，並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相對應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報數額偏低或未列計，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來源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某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損益表列報鉅額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餘元，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應收款」2億餘元，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應收款係於前一年貸與關係人款項未收取利息，且貸與之資金係來自金融機構之貸款，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各金融機構實際借款利率予以調減利息支出400萬餘元，補徵稅額80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趙素清 電話：（04）23051111轉717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5e899066b414755a9079bc3b755e88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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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請注意申請程序及限制，以維護納稅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本國籍基層員工就業機會及提升薪資水準，自113年1月1日起，中小企業增僱2人以上之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增僱該等員工薪資支出加成100%自所得額中減除。另針對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平均薪資部分，非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之經常性薪資支出，亦得加成75%自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申請適用上述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若未依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本項租稅優惠申請限制：一、不得重複適用優惠：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支出應先扣除政府補助款。此外，若薪資給付費用已適用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或其他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重複適用員工加薪租稅優惠。二、違反法令重大者不適用：中小企業於最近3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a5d2b8bbdee495ca861b84f01c1bce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受豪雨影響可申請災害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營業中斷，得依規定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符合資格之營業人，經核准後，得扣除未營業天數，並以實際營業日數核定營業額計算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受災營業人請依下列三步驟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清理現場前先行拍照存證； 二、備妥損失清單、修繕估價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於災害發生後，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針對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簡化及加速作業方式，主動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請稅捐減免。營業人得採線上申請或以紙本方式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0e589439644fbdbfcca1449fb37fb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1.3萬元，於今(115)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及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另該所呼籲，如納稅義務人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潘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8940c89247a493db956d70bd68132b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受豪雨影響可申請災害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營業中斷，得依規定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符合資格之營業人，經核准後，得扣除未營業天數，並以實際營業日數核定營業額計算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受災營業人請依下列三步驟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清理現場前先行拍照存證； 二、備妥損失清單、修繕估價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於災害發生後，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針對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簡化及加速作業方式，主動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請稅捐減免。營業人得採線上申請或以紙本方式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720858f0b864eabb3d529fda26e564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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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雲端發票好處多，自動領獎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25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特獎及其他各獎之中獎號碼，同時就前期雲端發票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另外財政部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114年5-12月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新臺幣500元獎增開70萬組，由245萬組增加為315萬組，讓民眾享有更多中獎機會。 該分局說明，倘同時對中一般獎項及雲端發票專屬獎，按其中獎獎別領取一個獎金為限。中獎人應於開獎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代發獎金單位，依公告之兌獎方式及營業時間內領獎。雲端發票中獎人則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由代發獎金單位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除避免忘記或逾期領獎外，更享有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內領獎規定之限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莊敏妍 電話：（04）25291040轉30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4b3ffb562c640c6bd2fbc391f1161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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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帳號或賣場，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會員帳號或賣場，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該所說明，邇來時有查獲部分網路賣家以租借他人會員帳號方式，於網路平台利用多組帳號銷售商品，藉以分散銷售額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國稅局將持續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該所舉例說明，甲商號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利用15組會員帳號，隱匿未委託平台代開統一發票之會員帳號銷售額，經該所查獲甲商號於112至113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84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7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79萬餘元。 該所呼籲，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免因疏忽而受罰。並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冠誌 電話：（04）8332100轉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b519764d2e14fd6a645009f4576e0b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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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濟活動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的行業分類應以當年度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判定基礎，並參考財政部統計處發布「中華民國稅務行業代號標準分類」之行業名稱及定義，申報正確之行業代號。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行業代號為「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經查甲公司主要進項交易對象為保健食品等相關行業，顯見其實際營業項目與列報之行業別可能不同。進一步蒐集網路資訊後，發現甲公司透過多家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嗣甲公司說明因應市場趨勢調整營運方式，改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該局遂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公司行業代號為「經營網路購物（食品、飲品類商品）」，又因商品種類繁多，無法提供完整之商品進銷存明細表供核，亦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致無法勾稽營業成本之正確性，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計調增課稅所得額新臺幣1,3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實際經濟活動申報正確行業代號，並隨營運型態或銷售模式變動即時檢視申報行業代號是否應行調整；若對適用之行業代號有疑義，可至財政部網站( 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經濟活動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依正確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淑珍 電話：（04）23051111轉71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088a44f65234cfbad24cdf379eb43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0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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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初採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冷藏設備，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購建冷鏈設備補助款2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該冷藏設備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費用，惟漏未申報所取得之補助款，經該局就政府補助款金額，按該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2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特別注意補助款收入認列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鄧雅惠 電話：（04）23051111轉71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8f4152f40464dcd8f28446d0198ab7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0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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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外，免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也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網紅取得所得稅規範規定之收入，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計算基本稅額。所得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統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三、依個人網紅身分、平臺及觀眾所在地區分交易類型，並將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表列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4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全年度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個人網紅甲之我國來源個人網紅收入為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今（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今(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個人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局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所遺贈稅組（申報）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扣繳） 曾淑珍 電話：（04）23051111轉22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702ed04711744228948beee2b33d49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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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露營區合法完成稅籍登記，打造安全露營環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露營旅遊近年蔚為風潮，假日山林間帳篷林立，為因應消費者需求，露營區經營型態日趨多元，該等業者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按期報繳稅捐。 該局說明，凡提供營位出租、露營設備租借或其他收費服務等，即屬有營業行為，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稽徵機關將視其營業規模及資訊能力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或依規定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季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該局舉例其轄內有一4顆星評價之露營場，已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因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遭民眾反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查核該露營場113年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1,200萬餘元，除補徵應納營業稅額60萬餘元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30餘萬元。 該局提醒，露營區業者請儘速自行檢視，如因不諳法令規定或一時疏忽，未辦妥稅籍登記抑或漏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或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洪惠萱 電話：（04）23051111轉755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ba8f815f3704683b7c4e397dc278b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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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紅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分潤收入，請儘速辦理補報繳事宜]]></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網紅新興網路數位經濟交易模式，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明定輔導(免罰)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網紅若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影音、圖文或分享知識等，並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其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為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倘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小紅(化名)為YouTuber網紅，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與業配合作之勞務及銷售貨物收入；惟其透過境外影音平臺取得之廣告分潤收入，誤認應由平臺處理相關稅務報繳事宜，致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等分潤收入屬網紅上傳影片並授權平臺使用收益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報繳營業稅，遂輔導小紅提示平臺後端觀眾地理位置資訊，據以分析及區分取自境內、境外觀眾分潤收入，分別適用稅率5%或零稅率，並於輔導期間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應納營業稅款48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請儘速檢視其收入性質及營業規模，如因不諳稅法規定致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於輔導期內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梁峰裕 電話：（04）23051111轉75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2946c1dcf094e9b9eb923baaecc322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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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於115年2月2日截止，請多利用網路完成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2月2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31日，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2月2日），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申報期限，利用網路儘早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開各類憑單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最便捷又省時，請多加利用。扣繳義務人及信託受託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軟體安裝在Windows 7或更高版本的電腦上，透過「工商憑證IC卡」、「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XCA）」或扣繳單位自行於報稅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為身分驗證，並依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完成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操作簡單又快速。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上傳資料若有誤，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時，應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更正申報必須重新上傳「應申報之全部資料」，不可只傳送「更正部分資料」，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請核對件數、總額及稅額等數據無誤，始完成更正申報程序。 扣繳單位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如遇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薛靜涓 電話：（04）23051111轉22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2764dfa28064910b1899998237d06c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但如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應予減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抵減優惠係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單位產生之收入後之金額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該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已扣除政府補助款2,0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使用抵減稅額600萬元（＝6,000萬×10%），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上開研發成果係提供關係企業使用，甲公司並按該研發支出成本及費用加成向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收入9,200萬元，在計算研發支出金額可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將該研發收入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0元（＝研究發展支出6,000萬元－研發收入9,200萬元），可抵減稅額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康淑真 電話：（04）23051111轉712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eb93a8102dc485f9e9894fd3754e21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據實列報取得成本]]></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交易所得額，以核實認定為原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1款規定，如為買賣取得者，成本之認定是以購買時之成交價額為準，亦即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作為取得房地之成本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買賣移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購入房地簽約之買賣合約書總價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審理後，查得甲君購買房地，原訂契約總價款1,300萬元，嗣後就房屋辨理變更設計，經建商追減款100萬元，甲君購買房地之成交價額應為1,200萬元（1,300萬元-100萬元），即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甲君未就房地之實際成本及所得據實申報，涉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甲君雖主張係依買賣合約書申報，且無折讓單據等情，惟甲君與建商就工程變更設計部分合意追減100萬元，並約定於交屋結算時再退款，且交屋結算清單亦明載折讓款，是甲君當可得知房地購買折讓情形及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其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14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交易房地漏未申報或有申報錯誤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張家慧 電話：（04）23051111轉819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ea1fa21a628402a84f00b1991c85b0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費用列報規定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犒賞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售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予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該商品產製實際成本為25,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帳上轉列之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實際成本25,000元。 時值歲末年終之際，該局另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節慶獎品時，應按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若有誤以售價轉列交際費之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桂子 電話：（04）23051111轉85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c7833fd022c4a058db818021c8499f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連續繼承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地「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屬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規定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新制），採分離課稅，而非僅就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下簡稱舊制）。考量繼承發生原因及時點均非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所能控制，繼承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得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就房屋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又所出售房地為連續繼承〔指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而取得者，應以「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取得日為準，據以判斷應適用新制或舊制，倘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一：甲君之父於100年3月間購買A房地，甲父於104年5月間死亡，由甲君之母繼承取得A房地，嗣甲母於107年6月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取得A房地，並於113年2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甲母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A房地，甲君出售A房地，得適用舊制，僅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案例二：乙君之父於100年3月間購買B房地，乙父於105年5月間死亡，由乙君之母繼承取得B房地，嗣乙母於107年6月間死亡，再由乙君繼承取得B房地，並於113年2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B房地，乙君出售B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父及乙母）持有期間合併計算（100年3月間至113年2月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交易房地，可依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如附件）自行檢視，如有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而未依限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古智文 電話：（04）23051111轉814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bee3961a68646b8bbb379760b3ef18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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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除按規定格式填報外，尚須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於A公司，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45,000元，平均日薪為1,500元)，甲君於114年10月15日至16日接受2天教育召集，A公司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3,000元（日薪1,500元×2天），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甲君召集期間薪資費用3,000元及加成減除部分1,500元合計4,500元（薪資3,000元×150%）。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另外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慧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dda1097de8c4836bdae67d55657aab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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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該局特別提醒，勞動部114年8月1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48d7cdac9a14632a5df5069d842eca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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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於115年2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2月10日截止，請於期限內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繳款書將於本(115)年1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15年2月1日至2月10日，營業人可運用下列多元繳稅管道依限繳納。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營業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另外，亦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納稅款，請務必於繳納期限截止日（即扣款日期：今年2月1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江美完 電話：04-23051111分機59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432d81eec194ef3b31f9f54bacae4a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18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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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5年1月20日直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若申報繳稅、不補不退或逾期申報，嗣經核定為退稅的案件，退稅款將於今(115)年1月20日直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中區國稅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直接劃撥轉帳退稅；若申報時未提供存款帳戶者，該局將開立退稅憑單郵寄納稅義務人，請受退稅人儘速於今年3月20日兌領期限前，持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兌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申報退稅案件撥付狀態，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c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查詢服務，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直接劃撥退稅，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帳戶，安全便利又快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更可免掉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以自動櫃員機(ATM)進行相關操作，請民眾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周佩怡      電話：（04）23051111轉59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3c6dbbe716847e393187444b837883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6 Jan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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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診所盈餘80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3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蔡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2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d6daa2ad9554116bb6fef6f5ad1fd2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6 Jan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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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底前皆應辦理信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舉例說明，廖老太太於114年將自有土地1筆及房屋1間信託予女兒，信託期間為114年6月11日起至134年6月10日止計20年，廖老太太是信託行為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自益信託)，其女兒為受託人，在115年1月31日前(115年1月31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同年2月2日)，應填具114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又如當年度信託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何宜真 電話：(04)26651351 轉2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45359eb1a5945a98e504828f8e410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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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發生繼承之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被繼承人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3月1日過世，遺有子女乙(96年2月1日生)及丙(101年11月1日生)，因乙於甲死亡時已成年，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為56萬元；丙距離18歲成年(119年11月1日)尚有5年又8個月，可加扣年數為6年，每年可加扣除56萬元，6年可多扣除336萬元，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336萬元)，被繼承人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吳宜達 電話：（04）23051111轉22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2bd5ab7c65c4ee19a9296afe5608af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Dec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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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是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而未作農業使用者，則無需追繳贈與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薛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5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2bd1c6ff3c5490d958b3b8dbcdfda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你有發現基本生活費對稅額的影響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納稅人詢問已增加列舉扣除金額，為何稅額沒有減少？探究原因才發現原來是「基本生活費」造成的影響。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而定之。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以一家4口（納稅者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父母且均無身心障礙）為例，假設該申報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113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4萬元(21萬元*4人)，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0萬元(包括免稅額38.8萬元、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4萬元(84萬元－70萬元)，經計算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8千元(100萬元－70萬元－14萬元)*5%。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30.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4萬元，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0萬元(84萬元－74萬元)，應納稅額仍為8千元(100萬元－74萬元－10萬元)*5%。前述兩種情況，納稅人雖改採列舉扣除金額，惟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故雖其列舉扣除額增加，惟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亦相對減少，故應納稅額維持不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2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aa2d38c6aa247a9b81aaec0c90d374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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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也可以線上繳納真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可持國稅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臨櫃取得之「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線上繳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取得「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後，除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四大便利商店（應繳金額3萬元以下案件）繳納或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為提升繳款的便利性，民眾也可持具備行動上網功能的手機，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連線至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 即可選擇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不必親自到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省時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 」上載有繳納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欲掃描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上繳稅，請於繳納截止日前辦理。 民眾如尚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羅美娟 電話：（04）23051111轉59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efe6a5d843c4954847d9ccafca213b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假冒國稅局詐騙，小心別上當受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期有營業人向國稅局反映收到賦稅稽查知書，誘使民眾下載或點擊信中連結網址，造成個人資料外洩及財務損失，提醒民眾小心，千萬別上當。 該所說明，稅務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提醒民眾，國稅局不會以電話或提供網址連結通知辦理調帳查核、繳稅或退稅，收到來自政府通知之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如接獲可疑訊息，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也可撥打稅務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該所特別呼籲民眾，慎防稅務詐騙，防詐3招學起來：1.保持冷靜、不透漏個資、不點擊不明連結。2.小心查證。3.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黃小姐 電話：（037）460597轉5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43e46b25f2642048fa4bc43c2c4f0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1 Jun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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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態樣]]></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施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至今，仍有營利事業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補稅甚至處罰，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不包含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未依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中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即第C1-1頁A欄），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即第C1-1頁G欄）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規定，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將該土地交易所得按稅率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實務上仍有營利事業誤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如因加計後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三、營利事業購入中古屋整修後出售，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應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誤認適用同法條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情形，而填報申報書第C1-2頁，並將該出售房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稅率，以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當年度，列報該房屋收入、成本及費用並認列損益，致漏報所得額。 五、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所取得之土地，該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項下減除，除依法調整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須記錄相關投入成本及費用支出，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倘自行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曾詩涵 電話：（04）23051111轉71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b8ad78cabee49cc83913098cfa2982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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