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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Wed, 26 Aug 2026 07:15:3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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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股東取得股票股利 應依來源判斷是否課徵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除現金股利外，公司以股票形式發放之股票股利，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股票股利之發放來源及性質判斷是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公司決議配發股票股利時，其課稅方式如下： 一、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雖股東未實際取得現金，但所取得之股票具有財產價值，屬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公司填發之股利憑單列報所得。 二、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予股東，應依資本公積之來源判斷是否屬應課稅所得。 (一)如屬普通股票發行溢價等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因屬股本返還性質，不屬所得，股東取得之股票免計入所得課稅。 (二)如資本公積來源屬於受領贈與之所得、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轉列之餘額或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非屬股東出資性質之項目，股東取得之股票，應列為取得年度之股利及盈餘所得，依法申報課稅。 該分局提醒，股票股利雖非以現金方式取得，但是否課徵所得稅，仍須依其發放來源及性質認定。民眾取得股票股利時，應留意公司有無填發之股利憑單，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22588181轉2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ce9a23304e497fa91afe7fdd7ca7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Aug 2026 07:15:3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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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捐贈財團法人享贈與稅免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提醒先申請審查再移轉財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民眾如將財產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或宗教等財團法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者，該捐贈財產得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稅規定，不代表可直接辦理財產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捐贈不動產等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應先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另外，現金、有價證券等免辦理產權登記的財產，若贈與人未經稽徵機關審查即先行交付，事後經查核認定不符合免稅規定，除須補繳贈與稅外，並可能依法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臺中分局特別提醒，有意以個人名義捐贈財團法人的民眾，務必先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資格審查，待核准後再辦理財產交付或移轉，以兼顧公益目的及租稅權益，避免因程序不符而補稅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尤瑄愉 電話：（04）22588181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f9b15fcc1a74984b3c650c8f14db68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Aug 2026 05:49: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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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移轉予其他繼承人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免追繳遺產稅但仍繼續列管]]></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移轉予其他繼承人且繼續作農業使用時，可免追繳遺產稅，但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倘有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情形，則須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死亡，繼承人原為乙、丙、丁，其中丁拋棄繼承權，因此甲之遺產實際繼承之人為乙、丙，不包含丁，故列管期間內乙、丙間就繼承自甲之農地相互移轉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時，可免追繳遺產稅，倘移轉予丁，則應追繳遺產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免課徵遺產稅之農地自繼承之日起有5年列管期間，於該期間內須特別留意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追繳遺產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李昱佳 電話：（05）5345573轉1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b588ea3f5624990a61586d6005a99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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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店家沒開發票不一定違規，先查是否屬適用租稅優惠營業人，別急著檢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於消費後，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惟部分營業人，因適用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租稅優惠，依法按1％營業稅查定課徵稅率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並非違規情形。 苗栗分局說明，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數位支付，提升行動支付普及率及優化消費環境，符合規定並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於適用期間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可適用1％營業稅查定課徵稅率，並免用統一發票。 苗栗分局提醒，民眾如遇店家未開發票，可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項下，透過「依營業人統一編號」、「依營業人名稱」、「依營業稅稅籍登記地址查詢」及「依縣市別查詢」等方式查詢店家是否屬適用前開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如查詢結果顯示該營業人適用租稅優惠，即屬依法免開立統一發票，請民眾無須誤認店家違規而提出檢舉。 苗栗分局進一步表示，近年行動支付已廣泛應用於日常生活，鼓勵民眾多加利用行動支付消費，不僅付款快速、便利，更有助於推動數位支付政策，促進智慧消費環境發展。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黃麗紋 電話：（037）320063轉3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a80a553bd504b9782f80538e68e4ab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Aug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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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利用多元便利繳納管道繳納稅款，逾期將另加收利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應納稅款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到便利商店（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亦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於繳納期限內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繳稅程序。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本年度再升級，就符合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系統新增e化繳稅節點，透過節點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繳納方式完成繳納，操作界面升級更簡化、友善。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除免繳納暫繳稅款或申請延(分)期繳納者外，逾115年9月30日辦理暫繳，而於同年10月31日以前依規定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將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115年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外，國稅局將按該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上揭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繳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037）320063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eee05688c6347c7a2526a1f9597fa0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Aug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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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二批直撥退稅於115年9月11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款，採「存款帳戶退稅」者，第二批退稅將於115年9月1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該分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一般退稅方式，亦可以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填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 該分局提醒申報時使用的統一證號應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留存的統一證號相符，如果填寫的統一證號或帳戶因故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至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該分局呼籲，存款帳戶退稅好處多，外僑選擇退稅直接劃撥入帳戶，可以減低領取支票、銀行兌現的成本與支票遺失風險，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利用存款帳戶退稅。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柯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869defb8b704b50a48999e4412ff4a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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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並正確歸屬成本或費用，以確保租稅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應落實帳簿憑證保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列報製造費用，勿將「製造費用」錯列為「營業費用」，以降低補稅風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能提示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等資料，以資證明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營業費用」分類屬實，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將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項目轉正為營業成本，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給付生產線檢測人員薪資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列為管理費用，因營利事業無法提供生產日報表、領料單及成本計算表等成本帳簿與原始憑證供查核，稽徵機關查核後除將該等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間接人工費用轉正至營業成本外，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調增應納稅額39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以備查核。稽徵機關於查核時均會檢視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及損失，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及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廖純純 電話：（04）23051111轉853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f265a18399249e69012fe0ec47caf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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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e化繳稅再升級]]></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社會快速變遷及科技發展進步，民眾繳稅方式不斷推陳出新，財政部推動數位化輕量服務，今(11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只要透過暫繳申報系統完成身分認證，就可以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大幅簡化操作步驟，讓繳納暫繳稅款更省時、便利！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惟營利事業若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暫繳稅款，須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依序完成「申報資料基本資料建檔」、「申報資料審核與上傳」及「身分認證成功」等多道程序操作後，始能進入相關操作界面，步驟繁瑣耗時。今年就符合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系統新增e化繳稅節點，透過節點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繳納方式完成繳納，操作界面升級更簡化、友善。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除可透過申報繳稅系統使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外，亦可以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ATM)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轉帳等繳納方式，輕鬆完成繳納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近期發現有假借國稅局名義誘騙民眾點擊連結，竊取信用卡資訊，請民眾多加留意。如收到可疑電子郵件，請勿點擊不明連結或下載附件，如接獲類似訊息，請立即聯繫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查詢。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免付費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江美完 電話：（04）23051111轉59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db37ba7af764a4d8fee0527bbb5b9e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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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或營利事業對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戶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辦理「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捐款賑災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援助日本熊本震災，外交部已啟動勸募，並委請國合會開設民間捐款賑災專戶，捐款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國合會於接受民眾捐款後，將捐款轉匯至外交部指定帳戶，由該部統籌運用。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或公司發揮愛心捐款，同時享有節稅權益，可於明(116)年5月間申報115年度所得稅時，憑國合會開立已載明「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等募款名稱或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9edf446de7943acb9736e7f3482bb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1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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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捐發票看職棒，中信兄弟Home Run Go！]]></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信兄弟與味全龍例行賽熱戰再起！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及東山稽徵所邀請所有熱愛棒球的朋友們一起捐發票作公益，將發票變門票，115年9月4日（五）臺中洲際棒球場中華職棒賽事免費看。 大智稽徵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下載新版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了解財政部推動之各項租稅政策，凡捐贈115年7-8月份及9-10月份雲端發票18張或紙本發票25張，即可兌換中華職棒內野門票1張，兌換規則說明如下：     一、 兌換期間：115年8月21日（五）上午9:00起（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二、 兌換場次：115年9月4日（五）中信兄弟 vs.味全龍     三、 捐贈發票期別：115年7-8月份及9-10月份尚未開獎之發票（發票金額新臺幣10元以上且未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     四、 兌換及領票方式：            1. 雲端發票：請至雲端兌票系統（https://baseball.fastez.net），捐贈18張雲端發票可兌換電子門票1張（每一手機號碼限兌換4張，可線上自由選位及透過分票功能贈送親友），於活動當日至國稅局驗票口驗票即可入場。           2. 紙本發票：請於上班日9:00-12:30、13:30-17:30至該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5號9樓）或東山稽徵所（臺中市北屯區豐樂路2段168號2樓），捐贈25張紙本發票，並出示新版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畫面，可兌換紙本門票1張（每人限兌換4張，不可選位）。   該所貼心提醒，該日球賽將於下午6:25開賽，下午5:30即開放入場，現場另有投球小遊戲、捐發票、填問卷送好禮及雲端發票任務挑戰等攤位活動，比賽中場亦有豐富的有獎徵答活動，歡迎大家提早來共襄盛舉；更多活動詳情請見活動官網（https://baseball.fastez.net）。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林佳瑩 電話：（04）22612821轉5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be2ba64126c49afb86b619dd52d9a5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1 Aug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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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提起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強制執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的執行，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 該分局說明，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提起訴願並不影響原行政處分的執行。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已依法申請復查，則可暫緩移送。惟經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若仍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先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始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法定要件。 該分局舉例說明，A小姐因不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為新臺幣240萬元，並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即8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A小姐的存款帳戶及車輛遭扣押及查封，A小姐為免影響個人資金運用，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該分局提醒，行政救濟制度旨在保障人民權益，但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仍應留意相關法定程序，務必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因財產遭扣押或查封而影響個人生活或企業營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服務管理課 羅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4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744cc16c254445eb72f138be6df493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7 Aug 2026 04: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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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如Google、Microsoft、Amazon、Apple……等）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所提醒，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冠誌 電話：（04）8332100轉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a76cc3c615f499f97f89f3fe9c21f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4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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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住宅投入社會住宅使用，提供更多居住及照顧服務等資源，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供興辦社會住宅，且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用途，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其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並非所有出租住宅都能適用這項優惠，必須是依「住宅法」規定興辦的社會住宅，且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依法令規定用途使用，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益出租人有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所有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尚非屬依住宅法規定供主管機關或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自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所提醒從事出租住宅之營業人，可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自行發現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陳玉芳 電話：（04）26651351轉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90acce8523640ba82f63670e7c8c5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Aug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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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將購買之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轉售予他人，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所舉例，營業人A公司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繳納部分價金未登記產權前，於113年11月將預售屋權利以總價新臺幣 (下同)6,175萬元轉售B個人 (讓與價格2,470萬元、未繳納價金3,705萬元)，並約定房屋款1,235萬元、土地款1,235萬元)，A公司分別開立房屋應稅發票1,235萬元及土地免稅發票1,235萬元予B個人並報繳營業稅，經查獲將讓與預售土地登記權利誤為出售土地款而開立免稅發票，除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處罰。 該所提醒，如有轉售預售屋權利義務，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或將轉讓土地登記權利價格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張琬婷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967ec980eb64d1a83147c826093e4b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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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杜絕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所舉例說明，A商行為經營不動產租賃業，112年度營業收入新臺幣880萬元，為了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選用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申報，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算所得額，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該所按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 該所特別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按正確行業代號申報，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美芸 電話：（04）24852934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cacbb81da6d4406bec8baf81e01d4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非營利事業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何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期有一未辦稅籍登記文化團體來電詢問，其近期將舉辦展演活動且有銷售票券及周邊商品收入，要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經常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及扣抵聯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留存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並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 該所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在進行任何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交易時，應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主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家華 電話：（04）23051116轉3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0be51b7e952492da518cdb9975c3ff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Aug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納保護權益 服務零距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納稅者權益之立法精神，各稅捐稽徵機關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持續提供稅捐爭議溝通協調、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諮詢等服務，協助民眾釐清租稅疑義，並積極扮演徵納雙方溝通橋樑，以秉持中立及專業立場。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除可親自至稽徵機關向納保官尋求協助外，亦可使用書面、電話、傳真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權利保護事項，如不便至管轄單位進行面談或協調，也可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透過視訊軟體與納保官諮詢或協談。 該所特別提醒，為使納稅義務人更了解納保官制度，相關詳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怡君 電話：（05）6338571轉5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cdc3817d951473da76bb983db4809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1 Aug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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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因身心障礙而負擔符合規範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本(115)年5月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下列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另為落實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設置有納保官，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救濟諮詢，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附財政部115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858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沈小姐 電話：（05）7820249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f9297a5f26545a983761698a7d7164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Aug 2026 07:46: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區國稅局舉辦廉政工作坊 AI協作案例教學深化專業倫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年8月4日舉辦「稅見廉心 透明新時代」廉政工作坊，由局長倪麗心主持，財政部政風處處長陳建利應邀出席，計有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17個公會以及嶺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子等共100人參與，透過跨世代、跨領域交流，共同探討專業倫理、法令遵循及廉政風險管理，展現公私部門共同推動誠信治理的具體行動。 中區國稅局局長倪麗心致詞表示：「專業能力決定服務品質，誠信價值則決定社會信任。」面對AI科技快速發展及社會環境變遷，許多實務情境更需要兼顧法令遵循、專業倫理與社會信任。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扮演政府與企業、民眾間的重要橋梁，更需要以誠信作為專業判斷的核心價值。 本次活動導入生成式AI作為教學協作工具，協助整理案例重 點、製作簡報素材及情境音樂，提升案例討論互動性與學習體驗。活動並安排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主任檢察官何建寬，分享依法行政與便民服務間的衡平；接續透過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情境教材，涵蓋專業代理人與稅務人員互動、不當請託、資訊保密及行政程序公平等議題，各組代表並發表討論成果，提出風險辨識與預防對策，展現跨領域交流成果。 中區國稅局指出，本次工作坊結合案例教學、AI協作及分組討論，與會者踴躍參與交流，對課程內容及教學方式均給予正面回饋。活動成果將彙整為「廉政指引電子書」，提供稅務專業代理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作為實務參考，並作為後續教育訓練及廉政宣導教材。該局未來將持續深化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將專業倫理與廉潔治理理念落實於日常執業與行政實務，共同營造誠信透明、永續發展的稅務治理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楊秘書 電話：（04）23051111轉6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cbe7209d1de4974847207013c50fe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4 Aug 2026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受中聯油脂事件影響致商品報廢，可依規定認列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中聯油脂事件影響，致其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無法出售、加工製造而報廢，可依規定認列報廢損失，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影響營利事業申辦報廢事宜。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變質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而報廢者，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認列報廢損失： 一、會計師查核簽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者，核實認定，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二、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三、稽徵機關監毀(或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監毀；如每次申請報廢之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認定。 上開申報(請)案件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對於商品報廢損失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余青霖 電話：（04）23051111轉71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e3315e5b1de4ad9af319a5cc78f2f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1 Jul 2026 1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批退稅，網路(手機)報稅優先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間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首批退稅，將於今年7月31日撥入其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符合首批退稅資格者為今年6月1日以前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稅額試算服務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今年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以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轄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及雲林5縣市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批退稅，約87萬餘件，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辦理直撥退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不必額外辦理領款程序，未採直撥退稅者，則由國稅局以掛號寄發退稅憑單，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今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往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以維護自身權益。 另為便利該局轄區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申報退稅案件撥付狀態，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c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查詢服務，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直撥退稅，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退稅款將由國稅局直接撥入其指定帳號，既安全便利又快速取得退稅款，亦可免於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領奔波。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要求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也不會要求民眾操作ATM，或索取信用卡資料及密碼等敏感資料，請民眾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曼芬 電話：04-23051111轉59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ffc8b9effa2409a905c60fb6936e1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4.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電子帳簿後，紙本帳簿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備供查核。而且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另為落實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設置有納保官，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救濟諮詢，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相關訊息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慧娥 電話：（05）7820249轉10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888654c3d9945f7b2d83abe26b5a11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Jul 2026 03: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尚未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民眾請儘速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人工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1日)已截止，尚未完成申報的民眾，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人工申報，只要未經檢舉或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本稅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逾期申報案件已無法使用網路補申報，民眾如接獲以「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名義寄送主旨為「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及補繳稅款通知」的電子郵件，該通知為詐騙或釣魚郵件，請勿點選或開啟，以免遭受詐騙。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d667ba60d394a1081b064be7eeff3b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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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0 Jul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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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父母贈與婚嫁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賀禮，是否須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其子女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每人每年可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各自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 該所舉例說明，例如甲君的女兒於115年10月完成結婚登記，甲君於同年9月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賀禮，並於11月再贈與244萬元協助購屋。前100萬元屬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後244萬元則可適用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因此甲君當年度贈與女兒共344萬元，仍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配偶亦於同年度比照相同方式贈與女兒344萬元，亦可適用相同規定。 該所提醒，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父母於子女完成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所為之贈與，贈與人如主張屬婚嫁贈與，並檢附已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即可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如對婚嫁贈與或贈與稅申報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11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25aea0013b9435a9ab46fc60371da4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Jul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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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外僑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因房屋、土地交易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採分離課稅方式申報，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因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統稱「房地」）所取得之所得，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1)移轉之房屋、其坐落基地持分，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移轉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3)移轉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4)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係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公司超過半數股份或資本額，而該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但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興櫃市場交易之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課稅所得額 = 房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對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持有期間未滿2年，稅率 45%；持有期間2年以上，稅率 35%。 納稅義務人應自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次日起30日內，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移轉房屋使用權之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將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沈小姐 電話：（05）7820249轉2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d73b9a8acf146e5beb8f56fc5c6f1b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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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證券交易稅申報多用心，正確申報才安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依規定由受讓人(證券買方)於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於次日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中區國稅局說明，隨著股市交易熱絡，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亦趨頻繁，然近期有民眾因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錯誤或短漏報稅款情形發生，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將面臨高額罰鍰。該局特別整理常見的錯誤態樣，提供民眾自行檢視並正確申報證交稅。常見違失態樣說明如下： 一、誤認特定交易免課證交稅：將親友間移轉股票誤認非經集中市場交易，無須繳納證交稅；惟依規定只要買賣證券交易稅條例所規範之有價證券，即應繳納證交稅。 二、短漏報成交價格：按面額、帳面價值申報為成交總價；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應以買賣實際成交價格申報成交總價並計算應納稅額。 三、稅率適用錯誤：證券買受人應於交割之當日依交易總價格按0.3%稅率代徵證交稅，誤按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例如基金）適用稅率0.1%繳納，致短漏報繳證交稅。 該局提醒有價證券買受人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代徵繳納證交稅。如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繳證交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謝佳妤 電話：（04）23051111轉756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4f25299bd7a4a3bbc547c840b13543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5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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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新臺幣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王靜怡 電話：（04）26651351轉1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46c7e2e54044e2cba8e05cf3ead672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Jul 2026 04: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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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購買節能家電退還貨物稅，線上申請快速又簡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114年6月15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消費者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除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者外，也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只要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便利。 此外，民眾若採線上申請者，亦可在該專區查詢申請案件進度及法規等，請多加利用。 該分局呼籲，請民眾多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不用出門亦不受時間限制，快速又便利，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銷售稅課 陳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3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c5e6c94e91a4f2381d9d907952c58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Jul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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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民眾如因巴威颱風外圍環流影響遭受災害損失，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巴威颱風外圍環流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時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家園，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並提供各稅目之減免規定，民眾可自行下載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可採臨櫃辦理及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線上申辦專區（https://gov.tw/5Kw）點選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如對於申請災害損失減免稅捐相關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首頁「快選服務」項下進入「災害損失專區」，或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均提供相關申辦規定與書表查詢，也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詩維 電話：（04）23051111轉89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82d7a56ee0642928b0747b2208343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Jul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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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3558980501d4ea3ba282e6d3e8d873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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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遭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述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核轄內某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將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45萬元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例如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余青霖 電話：（04）23051111轉71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51d958db8044b1d98f58d421205b9a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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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一批直撥退稅將於115年8月3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採「存款帳戶退稅」者，第1批退稅將於115年8月3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該分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可以採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填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存款帳戶；填寫之帳戶因故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至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該分局指出，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有二批次，第1批退稅於115年8月3日、第2批退稅於115年9月11日。申報採存款帳戶退稅之外僑，若未於115年8月3日或9月11日收到轉帳退稅，可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的國稅局洽詢。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 該分局呼籲，直撥退稅好處多，退稅直接劃撥入帳戶，可以減少領取退稅支票程序及向銀行兌現之時間成本，亦可避免支票遺失風險，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利用存款帳戶退稅，安全省事又方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林文彥 電話：（04）22588181轉分機27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1b5decca6d547d7b094659ea5fd4b2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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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稅務詐騙出沒 提醒民眾小心防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近日接獲反映，網路出現主旨為「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及補繳稅款通知」的詐騙電子郵件，該信件假冒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名義，企圖誘騙民眾點擊惡意連結及下載夾帶密碼的附件，請務必提高警覺，千萬別上當。 該所說明，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慎防稅務詐騙，針對稅務調查或補申報等重要事項，國稅局均會以正式公文書寄送，不會單憑以電子郵件夾帶不明連結或網址，寄發通知民眾辦理繳稅、退稅或調帳查核。收到署名為政府機關發送之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寄件者電子信箱網址一律是以「.gov.tw」結尾，且「gov」前面一定是「.」，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亦不會提供相關連結。 該所提醒，民眾如接獲可疑的電子郵件，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如為稅務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切勿點閱不明郵件的超連結及附加檔案，也不要任意輸入個人有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白煜 電話：（04）24225822 轉5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9a02ee9465f425b84850ff8a532c2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Jul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至115年6月1日止，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未能於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已完成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民權稽徵所說明，逾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而補申報案件須採人工方式辦理，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應補繳稅款，並應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應納稅額及依法加計自動補報利息，再檢附相關資料，親自送交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若未依前揭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所得額情形，除依規定免罰者外，將須補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惠婷 電話：（04）23051116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0a1bd7209994104be7cea9f58811ec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Jul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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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捐發票換門票 共享親子歡樂時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推廣雲端發票及落實發票無紙化理念，將於今（115）年10月17日舉辦「115年度統一發票推行暨『小豬探×AI：來場稅務大冒險！』租稅宣導活動」，特別邀請如果兒童劇團擔綱演出，歡迎民眾以捐贈未開獎發票（雲端或紙本發票）之方式兌換兒童劇門票，透過寓教於樂的演出內容，讓親子在歡樂觀劇中，培養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的觀念。 該所說明，使用雲端發票不僅可減少紙本發票列印，落實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理念，民眾亦可透過手機條碼等載具儲存發票，隨時查詢發票紀錄及消費明細，降低整理及保管紙本發票的不便。此外，設定領獎帳戶後，中獎獎金還可自動匯入指定帳戶，免除對獎及領獎程序，享有更加便利的使用體驗。 本次租稅宣導活動結合親子藝文及公益關懷，募集之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團體，讓民眾在欣賞精彩兒童劇演出的同時，也能發揮愛心回饋社會。本活動預計於今（115）年7月13日開始兌換門票，活動詳細資訊請以本局粉絲專頁（Facebook搜尋：中區國稅局 稅務e級棒）公告為主。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毅淑 電話：（04）23051116轉5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e60274ff85b4a64b7829f2431a16d7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Jul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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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自今(115)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財政部或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確定之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該公告範圍為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於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欠稅人資料並刊登於機關網站，且將視欠稅變動情形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統計本次公告轄內重大欠稅名單，包括個人欠稅計109人、營利事業計59家，欠稅金額約155億元。 該局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納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又如已繳清全數欠稅及罰鍰，請儘速與該局聯絡，經查證無誤會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秀枝 電話：（04）23051111轉592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1974172a0e04be2b9930f3273c971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Jul 2026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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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民眾如因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影響遭受災害損失，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帶來豪大雨之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時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家園，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並提供各稅目之減免規定，民眾可自行下載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可採臨櫃辦理及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線上申辦專區（https://gov.tw/5Kw）點選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如對於申請災害損失減免稅捐相關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首頁「快選服務」項下進入「災害損失專區」，或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均提供相關申辦規定與書表查詢，也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詩維 電話：（04）23051111轉89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2f7b7a3416c404d9386d3ea18612d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Ju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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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吳紹衍 電話：（04）23051111轉812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8341b797aa44880a722ad2883c497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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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直撥退稅快又好，一鍵入帳免煩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如經核定為退稅案件，退稅款將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號，既安全又快速！ 中區國稅局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訂於今年7月31日辦理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今年6月1日以前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稅額試算服務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以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或撥入其指定帳戶，倘申報時未填寫退稅帳號，無法直接劃撥退稅，為利於民眾安全快速領取退稅款，國稅局將於近日主動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請民眾填妥後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於同意書所載期限內郵寄、傳真或遞送回復，若經核定為退稅案件，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劃撥入民眾指定帳戶，可避免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等麻煩，快速簡便又安全。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去自動櫃員機(ATM)進行相關操作，請民眾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徵收及資訊組 張曼芬 電話：（04）23051111轉59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c18c72dc2db41d7998322bff455da0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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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節能家電購買能效1、2級，退還減徵貨物稅沒問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響應綠能政策，並鼓勵民眾選購節能家電，財政部持續辦理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民眾購買之節能電器於購買日須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效標準，並於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購買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且非供銷售使用及未辦理退換貨者，始能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 該局近期發現，有民眾因購買不符合最新能效標準1級或2級電器，致無法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其常見原因係該電器產品雖曾符合節能效率標準並貼有標章，惟購買時，已不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源效率等級1級或2級標準，依前揭規定將無法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保障自身退稅權益，該局提醒民眾購買前先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查詢欲購買之電器型號其能效是否為第1級或第2級，確認取得申請退稅資格，並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楊成霖 電話：（04）23051111轉756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faea77896a44742897c545e4d2c192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用「自動報繳制度」，只要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無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否則即使「沒有應納稅額」，仍會被依法補稅並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未依上述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將面臨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就算當期完全沒有銷售額(應納稅額為0)，一樣有最低罰鍰：  逾期天數 罰則計算方式 罰鍰範圍（新臺幣） 無應納稅額者裁罰 未逾 30 日 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滯報金） 1,200元 ～ 12,000元 固定罰 1,200元 超過 30 日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怠報金） 3,000元 ～ 30,000元 固定罰3,000元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1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5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6月15日始補辦理申報，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罰滯（怠）報金。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丁紹軒 電話：（04）24852934轉31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e8f8e43625849228fb5caa557ce11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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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讓納保官為您的稅務權益把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凡納稅義務人於報稅、繳稅或申訴過程中，如遇疑義或需協助者，皆可向各地區國稅局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尋求協助，保障自身的稅務權益。 納保官所提供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包括稅捐爭議溝通協調、申訴陳情及救濟諮詢等3種類型，納保官將秉持中立及專業立場，協助納稅義務人維護自身權益。為讓納稅義務人更了解設置納保官制度之效能及其他相關資訊，民眾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首頁「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該所進一步說明，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方式，除了以書面方式申請外，亦可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線上申辦等多元方式申請，更可以直接藉由視訊的方式與納保官進行協談，免出門奔波省時又便利，請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郭子瑋 電話：（04）26651351轉5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9dc6f8fde0041768dfa59c1a5ed54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Ju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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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流程簡政便民新修正]]></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加速審查作業，以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於115年5月12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 (一)災害損失報備：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從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得予書面審核。 (二)商品、原物料報廢：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 (三)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予以書面審核。 二、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原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增列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發生地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得延長申請報備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並公告周知；其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亦得視其轄區災害狀況，比照延長申請報備期間。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颱風、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報請轄屬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可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外，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柄勳 電話：（04）23051111轉716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5e0fe315d1846feaae2c4af8eee302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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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稅籍登記或營業稅申報疑問，可洽詢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邱于欣 電話：（04）23051111轉75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939c4b3e3114551a40fdf70842676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或其他海外交易之所得，別忘了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有源自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771萬元，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金額699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免稅額750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甲君雖主張使用手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系統未提供海外交易所得資料，致其漏未申報，應免予處罰等情；惟因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其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取有海外所得，應負誠實申報義務，又該筆所得為其所能掌握，尚不得以報稅系統未提供該筆所得下載為由，卸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況海外所得並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甲君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致短漏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49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若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例如：基金、股票、債券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獲配之利息、股利、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請記得依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自行計算並據實申報基本稅額，如未收到或遺失通知書者，可向投資單位申請補發，以利完成所得稅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張家慧 電話：（04）23051111轉81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7b8b90673dd4b71b75728ead3e378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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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提醒！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月以網路申報前一年度應申報之金融帳戶資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因應國際組織檢視，強化跨境稅務合作，財政部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程序（下稱CRS），並於每年6月辦理CRS申報作業。 中區國稅局說明，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為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故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結果，如帳戶持有人係屬前述應申報國之稅務居住者，可透過「財政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申報該等帳戶資料，另為利金融機構查詢申報結果，可利用該系統「申報完成證明提供功能」按鈕，列印收執聯，惟該收執聯僅代表上傳成功，尚待該系統檢核，經檢核無誤者，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編號產生申報確認書，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檢核結果，始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金融機構需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CRS申報作業，為避免金融機構因逾期未申報或經稽徵機關檢查發現漏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情事，影響金融機構之權益，財政部就金融機構常見CRS缺失態樣公告於該部「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專區，金融機構可至專區查詢CRS缺失態樣，確保遵循CRS相關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王燕森 電話：（04）23051111轉7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26b3123032c49ca81d0207d8f0fca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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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交易，申請退回的土地增值稅要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土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若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嗣後繼承人與買受人合意解除或撤銷該買賣契約，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時，該筆應退還之稅款屬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之財產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一切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請求權等），均應併入遺產課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並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若該項土地交易嗣後撤銷申報而產生退還土地增值稅情形，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該土地應按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尚未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即成遺產債權，應一併申報遺產稅。同時，繼承人在協議分割遺產時，應於協議書中明確載明該退稅款債權之歸屬，以利後續辦理退稅款領取事宜。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約出售名下土地，並已向地方稅務局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600萬元，惟甲君在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繼承人隨後與買方達成協議解除交易，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甲君生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除土地應依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外，該筆核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亦屬於甲君死亡時遺留之應收債權，應併同申報遺產稅，如發現漏報情形，除補徵稅款外，將依法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遺漏被繼承人生前交易所衍生之權利，除應注意被繼承人名下存款、不動產及投資等財產外，對於尚未領取之退稅款、補償費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亦應一併查明並據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李家溱 電話：（04）23051111轉223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a4ebd6893a24ed88d83e660b467ebd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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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減輕納稅人負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使稅制更趨合理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本次修正針對此項規定，進行兩大重點放寬： 放寬重點一：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前，在判斷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是否達50%以上時，係以交易股權時該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之，讓房地價值比率計算更符合實務現況。 放寬重點二：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 考量符合上開條件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且房地合一稅僅適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股東持有A公司70%股權（其中40%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近日出售A公司50%股權（依先進先出法，本次交易之「舊股權占比」：40%∕50%＝80%），交易所得100萬元，交易股權時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且持有的境內房地中有50%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依修正後規定，甲股東出售該股權之所得中有40%（即「舊股權占比」80% ×「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則視為房地交易所得為60萬元［交易所得100萬元 ×（1-40%）］(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放寬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林育霆 電話：（04）23051111轉221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0855d7b0f0c4dc3ac6f854d86456d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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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業稅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稱小編)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係受僱提供勞務，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免罰輔導期限到115年6月30日。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上開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臺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嗣後乙員工取得平臺廣告分潤收入200,000元，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惟其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臺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亦隨之產生。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前揭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梁峰裕 電話：（04）23051111轉75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f9e4469f23940f5a132c0eaf07585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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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如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倘主張非公司股東或董事欲免除法定清算人之責，須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或股東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或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始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捐高達新臺幣（下同）900萬餘元，該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辦理禁止處分，經廢止登記後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因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200萬元，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出境條件，遂依法對該公司全體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嗣甲公司董事乙君稱已郵寄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辭任董事職務，且公司也已被廢止登記，國稅局不應以其為法定清算人而限制其出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部分董事常以「早已寄信請辭」或「誤以為公司已不存在」等理由主張免責，但這些理由皆無法直接解除出境限制。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法定清算人，倘公司欠稅金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及條件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以該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公司董事如自認委任關係已不存在，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資料，即可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並繳清欠稅，切莫以為解散或廢止登記即可規避稅捐責任。此外，民眾勿輕信他人誘騙而落入人頭掛名陷阱，一旦公司欠稅進入清算程序且未選任清算人，登記之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屆時若被限制出境，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切勿消極不作為，而影響個人出入境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蔡明宜 電話：（04）23051111轉59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4f2b9f991e24a93a26b516a249984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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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資防護意識，守護民眾資訊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隨著資訊技術普及，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因業務需要保有客戶大量財務與身分資料，為確保民眾權益，記帳業者應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落實個資安全維護義務。 該所說明，記帳業者應視其規模及業務特性，配置適當資源執行個資維護工作。除了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外，平時應落實以下防護作為： 一、 人員管理與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一) 人員權限管理：設定分級權限，落實「最小權限原則」。員工離職應簽署保密切結並確實交接。另建議系統登入可採用雙因子驗證機制(2FA)，例如透過自然人憑證(持有因素)及密碼(知識因素)等兩種不同類型的因子組合驗證，以加強安全防護。 (二) 加密與媒介規範：具備加密需求者應採加密機制。針對可攜式儲存媒體（USB等）訂定使用規範。 (三) 媒介物報廢：含有個資之媒介物報廢或轉用途時，應採適當防範措施，確保資料無法回復。 二、 環境及設備安全管控措施 (一) 存放環境管制：針對存放儲存媒介之區域，實施進出管控措施。 (二) 媒介保護技術：建置防火、防盜等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三) 終止業務處理：業務終止後之資料應確實銷毀、移轉或刪除並留存紀錄至少5年。 該所進一步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更可能處以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因外洩導致當事人受有損害，亦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該所強調，落實個資保護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建立客戶信任、提升事務所專業形象之關鍵。籲請記帳業者定期自我檢視防護措施，以免因疏忽遭受裁罰處分。如對相關規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卓佩君 電話：（05）6338571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93d46fb9aab4b5eb77e9ed57cc407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14 Ju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因道路拓寬、公共工程施工等因素致營業環境受影響，造成營業中斷或營業額減少者，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稅查定銷售額扣除未營業天數；符合規定之營業人，經查明核准後，得按實際受影響期間核減查定銷售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分局提醒，受影響營業人可依下列三步驟提出申請： 一、拍攝施工範圍、交通管制及營業場所受影響情形照片留存。 二、備妥施工公告、營業額減少資料或其他佐證文件(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鄰、里長證明文件等)。 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後辦理核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得透過下列方式申請： (一)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免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申辦。 (二)書面申請：郵寄或至主管稽徵機關臨櫃辦理；相關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專區」自行下載使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8436cece3754f6484e304bec740bfc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Jun 2026 06:41: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該交易免納所得稅，惟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填報申報書第C1-1頁。 該所說明，因建設公司屬經常買進、賣出不動產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但如有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該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此交易若有所得，則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不論該交易是所得或損失，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均需填列於申報書第1頁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並附計算表，免填報第C1-1頁。 該所提醒，土地交易相關之證明文件，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所有權人證明、交易合約書、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務必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時提示。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電話：（04）8332100轉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b7595e3fe74b6a892983799e3ed87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Jun 2026 03: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15年7月31日入帳，請嚴防假退稅真詐財之詐騙手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115年7月31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號；未採用直撥（轉帳）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請民眾嚴防詐騙集團冒用國稅局退稅名義，藉機誘騙財產及個人資訊。 該所說明，近來頻傳詐騙集團假借國稅局名義，以內容為「退稅通知確認」的電子郵件、簡訊，誘導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掃QRcode進入釣魚網站，或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操作ATM及網路銀行。民眾如收到退稅相關通知，請小心求證，國稅局不會以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民眾辦理退稅，也不會要求提供銀行帳號、信用卡資訊或請民眾操作ATM及網路銀行辦理退稅。該所並提醒民眾，請認明政府機關專用網址，首段結尾一定是「.gov.tw」，謹記不明連結勿點擊，重要個資不提供。 該所呼籲，適逢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作業期間，詐騙集團可能利用退稅議題進行詐騙，如接獲可疑稅務通知，應提高警覺並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各地國稅局查證，共同防範詐騙，守護自身財產安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潘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eab474f52ae4369abd639634d9679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Jun 2026 03: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報稅季來臨，網路報稅「附件上傳」，檢附證明文件更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因應電子化政府並提供納稅義務人更便捷的服務，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提供附件上傳功能，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線上系統直接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無須再遞送或郵寄紙本，不僅節省時間與成本，更能實現全程無紙化，共同響應環保愛地球。 該所說明，附件單據上傳功能開放時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1日止，與紙本附件遞送時間相同，民眾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進入附件上傳系統，檔案格式限清晰可辨識之文件檔（PDF）及圖檔（JPG及PNG），且不可加密，每戶上傳檔案容量上限為15MB，如以手機拍照上傳約為5〜7張，實際上傳張數(指上傳檔案數)視各相機及掃描設備產生影像檔案而定。如應檢附證明文件數量較多或檔案格式容量較大，建議掃描成PDF檔上傳；如附件檔案超過上傳容量上限，請於115年6月11日前送交紙本附件至國稅局。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將相關證明文件（含原始憑證）妥善保存7年，以備上傳附件如有不清晰或國稅局需要進一步調查時，可即時提供原始文件，以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小姐 連絡電話：（037）460597轉2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2e7a352f70f467f839de8a87274ff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Ju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農地贈與免稅列管5年，違規作非農業使用將追繳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不過受贈人自受贈日起 5年內，須將該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否則國稅局將依法追繳原免徵的贈與稅 。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間贈與女兒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244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間將該農地鋪設水泥改作收費停車場，並堆置與農業無關的鷹架與模板。經通知限期改善恢復農用，仍未改善，國稅局遂向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100萬元【(贈與總額1,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累進差額0元】。 該分局提醒，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及移轉情形。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況外，若於5年管制期間未持續作農業使用，將依法補稅。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簡孜宇 電話：（04）25291040轉12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7123e0e45404a06938431c4415cfd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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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之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如企業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將會被課稅。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新約修訂規定及適用期限，適時因應調整。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2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d274ec48b7d4a43b96e9d5d8eece1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發票中獎電子郵件詐騙!請勿點擊假連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期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MAIL收到中油加油站發票中獎通知郵件，誘使民眾點擊信中連結網址，並依指示輸入資料，騙取民眾信用卡資訊，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提醒民眾小心，千萬別上當。 該所說明，稅務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提醒民眾，國稅局不會請民眾提供信用卡號、有效年月、身分證字號及3碼確認碼等資訊，收到來自政府通知之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如接獲可疑訊息，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也可撥打稅務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該所特別呼籲民眾，慎防稅務詐騙，防詐3招學起來：1.保持冷靜、不透漏個資、不點擊不明連結。2.小心查證，確認網址結尾是「gov.tw」。3.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沈小姐 電話：（037）460597轉10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d8ce6e118ae48388e84a5031d7625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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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遭虛報薪資所得，應如何處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可先向申報薪資之營利事業聯繫查對，如係該營利事業因身分證統一編號登打錯誤或疏忽重複申報等原因所致，應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未獲營利事業回應或確認被虛報，可檢附實際領薪證明或於該所得期間未於此營利事業就職之證明文件，例如：於他單位就職之證明(如於他單位投保之勞、健保資料、薪資單等）或在校就學、出國、服役、在監服刑、因病醫療等證明，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以維權益。      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切勿隨意提供身分資料予營利事業，以免遭營利事業申報不實扣(免)繳憑單；營利事業亦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不可利用他人身分資料虛報薪資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04）7274325轉1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c29e7d40319401c9fd31676c23a65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Jun 2026 04:16:4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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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其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若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平臺，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網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境內網紅甲自境內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10萬元，A依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1萬元，並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若自境外平臺B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為8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8萬元，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為2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甲收入1萬元，甲收入合計9萬元，B按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0.9萬元，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扣繳義務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吳雅淳 電話：（04）7274325轉2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340b9130d6244ca8a68f3f70250b65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Jun 2026 04: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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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叔舅列報姪兒等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注意父母是否有扶養能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以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及其順序為判斷基礎，並須具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適用。若姪兒、姪女之父母仍具扶養能力，原則上應由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血親不得僅因提供部分生活費或經濟協助，即逕行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設有有先後順序，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負第一順位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親屬並非優先扶養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扶養姪兒、姪女免稅額，除應證明與受扶養者有共同生活及持續扶養之事實外，尚須提出前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姊姊之未成年子女，並檢附匯款紀錄及親屬切結書，主張長期負擔其生活及教育費用。惟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受扶養者之父母於當年度仍有薪資、利息等各項所得及一定財產，具相當扶養能力，且甲君未能提出其父母喪失扶養能力或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具體證明，故否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並非提供親屬間任意調整扶養關係或移轉扶養名額作為節稅安排。稽徵機關於審查相關案件時，將綜合考量法定扶養順位、共同生活情形、實際扶養事實及前順位扶養義務人是否確無扶養能力等因素，而非僅以形式文件作為認定依據。 民眾如對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22588181轉2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2b460c8b57b4b729a8ac61a30f4a7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7 May 2026 06:56:4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所得稅申報期已至，退稅採直撥入帳戶，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辦理上年度所得稅申報，若自行計算有退稅者，可於申報時一併填寫存款帳號資料，國稅局於審核完成後，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帳戶，免除領取及兌領支票之程序，省時又便利。 該所說明，申請以帳戶辦理退稅者，需為該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持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號為限。 該所提醒大家，務必詳加確認帳號資料之正確性，並於收到退稅款前勿結清帳戶，以利退稅作業之進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白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20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aff60babe94400a8cfdec593a344b2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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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一次看懂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如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會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導致退稅款無法順利撥付時，國稅局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並寄發通知領取。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以及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詹子弘 電話：（04)25291040轉6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80d63eb88834348af7e50db8cf1fdb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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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退稅通知需查證　詐騙話術別當真]]></title>
	<description><![CDATA[時值五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坊間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近期已有詐騙集團假冒稅務機關名義，以「退稅通知」、「補件申請」或「帳戶驗證」等理由誘騙民眾，籲請民眾在期待退稅入帳的同時，務必提高警覺多方查證，切勿落入詐騙陷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退稅作業均需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郵寄作業也都交由各地區郵局辦理，如有退稅支票更會以雙掛號方式投遞，絕對不會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退稅郵件招領逾期，郵局亦不會主動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收到退稅支票，請立即向轄區國稅局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謹記詐騙有三不：「不聽信、不點擊、不轉帳」，民眾如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連結，應立即撥打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查證，或向鄰近警察局諮詢；如有稅務方面的疑慮，請儘速洽詢所在轄區國稅局。 退稅通知要查證，詐騙話術別當真，別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與您一起守護荷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南投分局 服務管理課 藍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4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426783f6da145b5bd9a8083b7866b4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福部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昕怡 電話：（04）23051116轉2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8cede6408f7409ca3360d704979b8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犯疏失—居留日數之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該所以甲君為例，114年1月10入境，同年3月2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9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另同年5月1日再入境，於同年6月3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0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同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2次，累積計算在臺居留日數為129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北斗稽徵所 綜所稅股 宋小姐 電話：（04）8871204轉2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ca31f3f4ea94e9281b71d3e3b4959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多利用網路報稅及附件上傳，結合多元繳稅管道，響應ESG減碳省時]]></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4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網路申報至當日24時止），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以下簡稱特會）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亦可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應於該特殊會計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起1個月內辦理。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6月29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附件採紙本方式遞送者，則應於同年6月30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團體亦同）。該分局提醒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若已申請延期提示者，應於同年12月1日前（特會：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示文據。 另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出申請；亦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將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不限繳稅金額多寡，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以降低國人繳稅負擔。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線上繳納稅款（含信用卡），或採多元管道繳稅及辦理直接劃撥退稅，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及兌領退稅支票作業流程，輕鬆在家完成報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ce54d39f93d4e658ccea1d598a5be9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8:35:17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應行檢視自身收入來源及組織性質，以確認是否符合免申報資格，避免因誤判而產生漏報風險。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僅有特定收入來源之社會團體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會團體（如：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各級工會、學生家長會、獅子會、扶輪社、青年商會、同濟會、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策會、義消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收入限制：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收入來源僅限於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 資產規模：全年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 二、無銷售行為且未設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 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需符合： 無營業行為：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收入。 組織單純：未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該分局特別提醒，未符合上述免申報條件之機關團體，請務必於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既省時又便利。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b1d308821c64bf7930a94d7c6ddedf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8:34:2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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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一次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如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等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情形，應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規範規定，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須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及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說明如下： 一、認定我國來源收入 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即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應依所得稅規範規定比例(50%或10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全部網紅收入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全部網紅收入減除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則屬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二、計算課稅所得額及完納所得稅 個人網紅身分 課稅範圍 所得計算 申報方式 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稅   非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平臺按20%扣繳完稅，未經扣繳者自行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給付個人網紅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惟考量實施初期，平臺及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均免予處罰。該局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ab473e021444da9b37da5c7c9417c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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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季將至  國稅局提醒防範退稅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報稅季來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提醒民眾，近期以「退稅通知」為名之詐騙案件有增加趨勢，詐騙集團常透過簡訊、電子郵件或社群媒體散布不實訊息，誘導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或提供個人資料，請務必提高警覺。 該分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反映，收到未曾申請退稅之電子郵件或簡訊，內容聲稱可領取大額「退稅」或「逾期退稅款」，並要求點擊連結或填寫個人資料。詐騙手法日益翻新，甚至利用人工智慧(AI)生成訊息，仿冒政府機關名義，並刻意營造時間急迫感，誘使民眾上當受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電子郵件或社群媒體主動通知退稅，亦不會要求民眾操作網路ATM或提供銀行帳戶、信用卡資料、密碼等敏感資訊。凡接獲類似訊息，應特別留意其真偽。 常見退稅詐騙手法如下： 一、未經申請之退稅聯絡簡訊或電子郵件。 二、製造急迫情境：以「逾期失效」、「立即辦理」等字眼催促點擊連結，以避免「處罰」或「領不到退税」的假訊息。 三、偽冒官方網站：提供非政府網域（如「.com」、「.net」）或偽裝網址，而不是「.gov.tw」)，或在gov前增加英文或數字等。 四、要求提供敏感資料：索取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或驗證碼等資訊。 該分局呼籲，民眾接獲可疑訊息時，務必保持冷靜，切勿點擊不明連結或下載附件，並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所轄國稅局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服務管理課稅務員 侯雅娟 電話：（04）22588181轉25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52b4a636cdf4908ac5b6a2ce6d4012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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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14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830號公告，115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之金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除遭補徵稅款外，應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吳建霖 電話：（04）24225822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ddd07b76c444dc49dff97e283c252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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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依其稅務居民身分之不同─非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及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而適用不同的申報作業，納稅者應予留意，以免受罰。 該所說明，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當年度在臺居住天數達183天以上者，即符合居住者認定標準，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 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如於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該所提醒，外籍人士來臺工作者應審慎計算在臺居留天數，倘遇有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申訴與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等需協助事項，可以書面、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韻竹 電話：（04）25881178轉2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87648ee650848eb9dfa8d2adb964e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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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納保官用心把關 守護納稅者權益更到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機制，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秉持中立及專業立場，提供稅捐爭議溝通協調、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諮詢等服務，協助民眾維護自身權益。 該分局指出，受理案件以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最為常見。舉例而言，甲君於114年出售房地，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120萬餘元，並處罰鍰60萬餘元，因金額龐大難以負擔，遂申請納保官協助。 納保官受理後，主動與申請人溝通瞭解，發現甲君係因不諳法令規定致未申報，且於113年購置新屋後房貸負擔加重，始於114年出售舊屋。經進一步釐清，甲君屬於2年內「先購後售」情形，納保官協助其補齊買賣不動產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經原查單位重新審認後，確認甲君有自住事實，且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第1項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規定，扣抵後已無應補稅額及漏稅情形，惟因未依規定申報，仍須裁處行為罰3,000元。納保官亦提醒，適用重購優惠之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追繳原扣抵稅額，甲君對納保官積極協助，給予非常滿意之肯定。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有納保需求，可透過書面、電話、視訊或線上等多元管道申請。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首頁「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服務管理課 洪梓玲 電話：（04）22588181轉5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3f4785966e44c338649508a03f7cf3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May 2026 01:30:5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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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經營網路遊戲幣買賣之營業人，應正確認識營業稅課稅規定；如未符合相關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誤用規定致補稅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13年12月核釋規定，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間交易服務，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一、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二、交易平臺具備買賣雙方實名驗證機制；三、採履約保證機制（如先交付遊戲幣或價金）；四、揭示遊戲幣與新臺幣之換算比值；五、可提供完整交易明細及收付款紀錄。 該分局指出，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誤解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營業人如係向其他營業人購入遊戲幣，即使已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仍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另於交易中向買方收取之手續費，亦應併入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購入遊戲幣並取得統一發票，嗣以10,000元出售予自然人丙，並收取手續費45元。因不符合差額課稅規定，甲公司應就10,045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用差額課稅規定，致短漏報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趙家妤 電話：（04）22588181轉3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556a4219ffa404a8554474c0bf1645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May 2026 01:30:22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外僑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6月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4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未於本(115)年4月30日前離境的外僑，應於本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年5月1日至3日適逢國定假日，期間國稅局暫停臨櫃服務，倘外僑欲親自至國稅局申報，請於上班日(5月4日起)洽辦；另可於5月1日起透過網路報稅系統辦理申報，不受假日影響，快速又便利。 該分局提醒，外僑可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親自或委託合法代理人攜帶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或所得資料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所在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沈鈺芸 電話：（04）7274325分機20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907ffc8cf584e4fab83d507d4059c2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舊制房屋重購退稅優惠，放寬擴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該子女如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依現行法規，納稅義務人出售舊制自住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之所得稅，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且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於重購自住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而「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形。 該所說明，考量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房屋，均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財政部於114年9月18日發布解釋，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得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是將重購優惠擴及未成年子女，以兼顧情理並保障民眾自住權益。 該所特別提醒，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如符重購退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及所有權狀等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 服務管理稅股 張育瑋 電話：(049)2990991轉2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38ac7a511324b4ea110587f9e67d5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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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名單公示查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並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 該所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部分經核准適用本規範之大眾化消費餐飲店家生意熱絡、外送訂單頻繁，常遭民眾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瞭解、信賴及監督，請民眾多加利用以下方式查詢相關店家名單，倘查詢結果顯示店家業經核准，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請安心消費，無須疑慮。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查定課徵           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即可查詢名單。 二、搜尋引擎關鍵字查詢        於Google等搜尋引擎輸入「行動支付 租稅優惠 查詢」即可連結至查詢專區頁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2c73e06e3314d9e93db9f42c47c4d9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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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正確性，114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將針對轄內扣繳單位進行查核。該分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查獲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法減輕處罰。 該分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扣繳疏失包括： 一、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按6%或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6%扣繳，其餘按18%扣繳)。 二、 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三、 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四、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五、 舉辦尾牙或活動抽獎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 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 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八、 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 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性質誤判，例如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而漏未辦理申報。 十、 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 該分局提醒，扣繳制度是我國所得稅重要稽徵機制之一，扣繳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繳納及申報作業。如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規定減輕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陳品如 電話：（04）22588181轉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8ef23760e99463bbaf31b5bf18c61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Apr 2026 00:14:11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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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0,000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000元規定，讓只購買新車的民眾也能受惠。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除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外，若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及6,000元。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replac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purchas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refund-area）。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梁永隆 電話：（04）23051111轉756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b770028cf624c5b8c6fc540abfab7c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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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受豪雨影響可申請災害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營業中斷，得依規定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符合資格之營業人，經核准後，得扣除未營業天數，並以實際營業日數核定營業額計算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受災營業人請依下列三步驟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清理現場前先行拍照存證； 二、備妥損失清單、修繕估價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於災害發生後，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針對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簡化及加速作業方式，主動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請稅捐減免。營業人得採線上申請或以紙本方式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0e589439644fbdbfcca1449fb37fb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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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1.3萬元，於今(115)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及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另該所呼籲，如納稅義務人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潘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8940c89247a493db956d70bd68132b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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