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
<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version="2.0" schemaLocation="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channel>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ue, 23 Jun 2026 07:04:54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用「自動報繳制度」，只要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無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否則即使「沒有應納稅額」，仍會被依法補稅並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未依上述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將面臨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就算當期完全沒有銷售額(應納稅額為0)，一樣有最低罰鍰：  逾期天數 罰則計算方式 罰鍰範圍（新臺幣） 無應納稅額者裁罰 未逾 30 日 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滯報金） 1,200元 ～ 12,000元 固定罰 1,200元 超過 30 日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怠報金） 3,000元 ～ 30,000元 固定罰3,000元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1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5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6月15日始補辦理申報，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罰滯（怠）報金。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12，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丁紹軒 電話：（04）24852934轉31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e8f8e43625849228fb5caa557ce11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讓納保官為您的稅務權益把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凡納稅義務人於報稅、繳稅或申訴過程中，如遇疑義或需協助者，皆可向各地區國稅局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尋求協助，保障自身的稅務權益。 納保官所提供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包括稅捐爭議溝通協調、申訴陳情及救濟諮詢等3種類型，納保官將秉持中立及專業立場，協助納稅義務人維護自身權益。為讓納稅義務人更了解設置納保官制度之效能及其他相關資訊，民眾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首頁「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該所進一步說明，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方式，除了以書面方式申請外，亦可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線上申辦等多元方式申請，更可以直接藉由視訊的方式與納保官進行協談，免出門奔波省時又便利，請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郭子瑋 電話：（04）26651351轉5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9dc6f8fde0041768dfa59c1a5ed54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Ju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流程簡政便民新修正]]></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加速審查作業，以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於115年5月12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 (一)災害損失報備：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從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得予書面審核。 (二)商品、原物料報廢：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 (三)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予以書面審核。 二、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原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增列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發生地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得延長申請報備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並公告周知；其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亦得視其轄區災害狀況，比照延長申請報備期間。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颱風、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報請轄屬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可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外，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柄勳 電話：（04）23051111轉716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5e0fe315d1846feaae2c4af8eee302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稅籍登記或營業稅申報疑問，可洽詢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邱于欣 電話：（04）23051111轉75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939c4b3e3114551a40fdf70842676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或其他海外交易之所得，別忘了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有源自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771萬元，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金額699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免稅額750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甲君雖主張使用手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系統未提供海外交易所得資料，致其漏未申報，應免予處罰等情；惟因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其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取有海外所得，應負誠實申報義務，又該筆所得為其所能掌握，尚不得以報稅系統未提供該筆所得下載為由，卸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況海外所得並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甲君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致短漏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49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若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例如：基金、股票、債券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獲配之利息、股利、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請記得依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自行計算並據實申報基本稅額，如未收到或遺失通知書者，可向投資單位申請補發，以利完成所得稅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張家慧 電話：（04）23051111轉81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7b8b90673dd4b71b75728ead3e378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月以網路申報前一年度應申報之金融帳戶資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因應國際組織檢視，強化跨境稅務合作，財政部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程序（下稱CRS），並於每年6月辦理CRS申報作業。 中區國稅局說明，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為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故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結果，如帳戶持有人係屬前述應申報國之稅務居住者，可透過「財政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申報該等帳戶資料，另為利金融機構查詢申報結果，可利用該系統「申報完成證明提供功能」按鈕，列印收執聯，惟該收執聯僅代表上傳成功，尚待該系統檢核，經檢核無誤者，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編號產生申報確認書，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檢核結果，始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金融機構需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CRS申報作業，為避免金融機構因逾期未申報或經稽徵機關檢查發現漏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情事，影響金融機構之權益，財政部就金融機構常見CRS缺失態樣公告於該部「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專區，金融機構可至專區查詢CRS缺失態樣，確保遵循CRS相關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王燕森 電話：（04）23051111轉7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26b3123032c49ca81d0207d8f0fca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交易，申請退回的土地增值稅要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土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若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嗣後繼承人與買受人合意解除或撤銷該買賣契約，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時，該筆應退還之稅款屬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之財產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一切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請求權等），均應併入遺產課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並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若該項土地交易嗣後撤銷申報而產生退還土地增值稅情形，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該土地應按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尚未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即成遺產債權，應一併申報遺產稅。同時，繼承人在協議分割遺產時，應於協議書中明確載明該退稅款債權之歸屬，以利後續辦理退稅款領取事宜。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約出售名下土地，並已向地方稅務局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600萬元，惟甲君在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繼承人隨後與買方達成協議解除交易，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甲君生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除土地應依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外，該筆核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亦屬於甲君死亡時遺留之應收債權，應併同申報遺產稅，如發現漏報情形，除補徵稅款外，將依法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遺漏被繼承人生前交易所衍生之權利，除應注意被繼承人名下存款、不動產及投資等財產外，對於尚未領取之退稅款、補償費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亦應一併查明並據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李家溱 電話：（04）23051111轉223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a4ebd6893a24ed88d83e660b467ebd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減輕納稅人負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使稅制更趨合理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本次修正針對此項規定，進行兩大重點放寬： 放寬重點一：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前，在判斷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是否達50%以上時，係以交易股權時該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之，讓房地價值比率計算更符合實務現況。 放寬重點二：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 考量符合上開條件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且房地合一稅僅適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股東持有A公司70%股權（其中40%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近日出售A公司50%股權（依先進先出法，本次交易之「舊股權占比」：40%∕50%＝80%），交易所得100萬元，交易股權時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且持有的境內房地中有50%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依修正後規定，甲股東出售該股權之所得中有40%（即「舊股權占比」80% ×「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則視為房地交易所得為60萬元［交易所得100萬元 ×（1-40%）］(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放寬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林育霆 電話：（04）23051111轉221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0855d7b0f0c4dc3ac6f854d86456d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業稅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稱小編)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係受僱提供勞務，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免罰輔導期限到115年6月30日。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上開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臺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嗣後乙員工取得平臺廣告分潤收入200,000元，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惟其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臺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亦隨之產生。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前揭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梁峰裕 電話：（04）23051111轉75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f9e4469f23940f5a132c0eaf07585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如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倘主張非公司股東或董事欲免除法定清算人之責，須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或股東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或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始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捐高達新臺幣（下同）900萬餘元，該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辦理禁止處分，經廢止登記後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因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200萬元，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出境條件，遂依法對該公司全體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嗣甲公司董事乙君稱已郵寄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辭任董事職務，且公司也已被廢止登記，國稅局不應以其為法定清算人而限制其出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部分董事常以「早已寄信請辭」或「誤以為公司已不存在」等理由主張免責，但這些理由皆無法直接解除出境限制。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法定清算人，倘公司欠稅金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及條件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以該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公司董事如自認委任關係已不存在，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資料，即可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並繳清欠稅，切莫以為解散或廢止登記即可規避稅捐責任。此外，民眾勿輕信他人誘騙而落入人頭掛名陷阱，一旦公司欠稅進入清算程序且未選任清算人，登記之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屆時若被限制出境，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切勿消極不作為，而影響個人出入境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蔡明宜 電話：（04）23051111轉59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4f2b9f991e24a93a26b516a249984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資防護意識，守護民眾資訊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隨著資訊技術普及，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因業務需要保有客戶大量財務與身分資料，為確保民眾權益，記帳業者應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落實個資安全維護義務。 該所說明，記帳業者應視其規模及業務特性，配置適當資源執行個資維護工作。除了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外，平時應落實以下防護作為： 一、 人員管理與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一) 人員權限管理：設定分級權限，落實「最小權限原則」。員工離職應簽署保密切結並確實交接。另建議系統登入可採用雙因子驗證機制(2FA)，例如透過自然人憑證(持有因素)及密碼(知識因素)等兩種不同類型的因子組合驗證，以加強安全防護。 (二) 加密與媒介規範：具備加密需求者應採加密機制。針對可攜式儲存媒體（USB等）訂定使用規範。 (三) 媒介物報廢：含有個資之媒介物報廢或轉用途時，應採適當防範措施，確保資料無法回復。 二、 環境及設備安全管控措施 (一) 存放環境管制：針對存放儲存媒介之區域，實施進出管控措施。 (二) 媒介保護技術：建置防火、防盜等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三) 終止業務處理：業務終止後之資料應確實銷毀、移轉或刪除並留存紀錄至少5年。 該所進一步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更可能處以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因外洩導致當事人受有損害，亦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該所強調，落實個資保護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建立客戶信任、提升事務所專業形象之關鍵。籲請記帳業者定期自我檢視防護措施，以免因疏忽遭受裁罰處分。如對相關規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卓佩君 電話：（05）6338571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93d46fb9aab4b5eb77e9ed57cc407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14 Ju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因道路拓寬、公共工程施工等因素致營業環境受影響，造成營業中斷或營業額減少者，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稅查定銷售額扣除未營業天數；符合規定之營業人，經查明核准後，得按實際受影響期間核減查定銷售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分局提醒，受影響營業人可依下列三步驟提出申請： 一、拍攝施工範圍、交通管制及營業場所受影響情形照片留存。 二、備妥施工公告、營業額減少資料或其他佐證文件(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鄰、里長證明文件等)。 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後辦理核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得透過下列方式申請： (一)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免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申辦。 (二)書面申請：郵寄或至主管稽徵機關臨櫃辦理；相關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專區」自行下載使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8436cece3754f6484e304bec740bfc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Jun 2026 06:41: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後，3年內轉售應補稅並加計利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所舉例，A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5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A公司於112年間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4年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追繳。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未符合規定遭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駱曉華 電話：（04）23051116轉1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df0476ba4f04f9198884455bef5a4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Ju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該交易免納所得稅，惟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填報申報書第C1-1頁。 該所說明，因建設公司屬經常買進、賣出不動產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但如有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該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此交易若有所得，則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不論該交易是所得或損失，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均需填列於申報書第1頁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並附計算表，免填報第C1-1頁。 該所提醒，土地交易相關之證明文件，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所有權人證明、交易合約書、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務必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時提示。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電話：（04）8332100轉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b7595e3fe74b6a892983799e3ed87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Jun 2026 03: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15年7月31日入帳，請嚴防假退稅真詐財之詐騙手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115年7月31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號；未採用直撥（轉帳）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請民眾嚴防詐騙集團冒用國稅局退稅名義，藉機誘騙財產及個人資訊。 該所說明，近來頻傳詐騙集團假借國稅局名義，以內容為「退稅通知確認」的電子郵件、簡訊，誘導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掃QRcode進入釣魚網站，或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操作ATM及網路銀行。民眾如收到退稅相關通知，請小心求證，國稅局不會以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民眾辦理退稅，也不會要求提供銀行帳號、信用卡資訊或請民眾操作ATM及網路銀行辦理退稅。該所並提醒民眾，請認明政府機關專用網址，首段結尾一定是「.gov.tw」，謹記不明連結勿點擊，重要個資不提供。 該所呼籲，適逢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作業期間，詐騙集團可能利用退稅議題進行詐騙，如接獲可疑稅務通知，應提高警覺並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各地國稅局查證，共同防範詐騙，守護自身財產安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潘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eab474f52ae4369abd639634d9679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Jun 2026 03: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報稅季來臨，網路報稅「附件上傳」，檢附證明文件更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因應電子化政府並提供納稅義務人更便捷的服務，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提供附件上傳功能，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線上系統直接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無須再遞送或郵寄紙本，不僅節省時間與成本，更能實現全程無紙化，共同響應環保愛地球。 該所說明，附件單據上傳功能開放時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1日止，與紙本附件遞送時間相同，民眾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進入附件上傳系統，檔案格式限清晰可辨識之文件檔（PDF）及圖檔（JPG及PNG），且不可加密，每戶上傳檔案容量上限為15MB，如以手機拍照上傳約為5〜7張，實際上傳張數(指上傳檔案數)視各相機及掃描設備產生影像檔案而定。如應檢附證明文件數量較多或檔案格式容量較大，建議掃描成PDF檔上傳；如附件檔案超過上傳容量上限，請於115年6月11日前送交紙本附件至國稅局。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將相關證明文件（含原始憑證）妥善保存7年，以備上傳附件如有不清晰或國稅局需要進一步調查時，可即時提供原始文件，以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小姐 連絡電話：（037）460597轉2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2e7a352f70f467f839de8a87274ff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Ju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農地贈與免稅列管5年，違規作非農業使用將追繳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不過受贈人自受贈日起 5年內，須將該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否則國稅局將依法追繳原免徵的贈與稅 。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間贈與女兒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244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間將該農地鋪設水泥改作收費停車場，並堆置與農業無關的鷹架與模板。經通知限期改善恢復農用，仍未改善，國稅局遂向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100萬元【(贈與總額1,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累進差額0元】。 該分局提醒，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及移轉情形。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況外，若於5年管制期間未持續作農業使用，將依法補稅。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簡孜宇 電話：（04）25291040轉12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7123e0e45404a06938431c4415cfd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之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如企業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將會被課稅。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新約修訂規定及適用期限，適時因應調整。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2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d274ec48b7d4a43b96e9d5d8eece1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發票中獎電子郵件詐騙!請勿點擊假連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期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MAIL收到中油加油站發票中獎通知郵件，誘使民眾點擊信中連結網址，並依指示輸入資料，騙取民眾信用卡資訊，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提醒民眾小心，千萬別上當。 該所說明，稅務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提醒民眾，國稅局不會請民眾提供信用卡號、有效年月、身分證字號及3碼確認碼等資訊，收到來自政府通知之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如接獲可疑訊息，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也可撥打稅務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該所特別呼籲民眾，慎防稅務詐騙，防詐3招學起來：1.保持冷靜、不透漏個資、不點擊不明連結。2.小心查證，確認網址結尾是「gov.tw」。3.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沈小姐 電話：（037）460597轉10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d8ce6e118ae48388e84a5031d7625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遭虛報薪資所得，應如何處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可先向申報薪資之營利事業聯繫查對，如係該營利事業因身分證統一編號登打錯誤或疏忽重複申報等原因所致，應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未獲營利事業回應或確認被虛報，可檢附實際領薪證明或於該所得期間未於此營利事業就職之證明文件，例如：於他單位就職之證明(如於他單位投保之勞、健保資料、薪資單等）或在校就學、出國、服役、在監服刑、因病醫療等證明，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以維權益。      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切勿隨意提供身分資料予營利事業，以免遭營利事業申報不實扣(免)繳憑單；營利事業亦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不可利用他人身分資料虛報薪資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04）7274325轉1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c29e7d40319401c9fd31676c23a65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Jun 2026 04:16:4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其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若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平臺，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網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境內網紅甲自境內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10萬元，A依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1萬元，並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若自境外平臺B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為8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8萬元，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為2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甲收入1萬元，甲收入合計9萬元，B按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0.9萬元，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扣繳義務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吳雅淳 電話：（04）7274325轉2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340b9130d6244ca8a68f3f70250b65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Jun 2026 04: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適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時，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兩者適用規定及扣除額計算方式不相同，提醒民眾注意。 民權稽徵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至於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代位繼承係基於自己固有繼承權，其繼承順序提前，因此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 該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1月死亡，育有乙、丙2位子女；乙有戊、己2位已成年子女；丙有庚、辛2位已成年子女，依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不同情形，適用情形如下： 1.拋棄繼承 乙、丙均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由戊、己、庚、辛4位孫子女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扣除仍以原2名子女計算數額為限，因此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元*2)。 2.代位繼承 如乙、丙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則由戊、己、庚、辛4位孫子女代位繼承，因4位孫子女均屬代位繼承人，各自得適用56萬元扣除額，因此扣除額為224萬元(56萬元*4)。   該所提醒，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於法律性質及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均有所不同，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宜先確認繼承態樣，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佑昇 電話：（04）23051116轉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5be786d664f4f2eb4e430125c74e3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Ju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叔舅列報姪兒等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注意父母是否有扶養能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以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及其順序為判斷基礎，並須具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適用。若姪兒、姪女之父母仍具扶養能力，原則上應由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血親不得僅因提供部分生活費或經濟協助，即逕行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設有有先後順序，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負第一順位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親屬並非優先扶養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扶養姪兒、姪女免稅額，除應證明與受扶養者有共同生活及持續扶養之事實外，尚須提出前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姊姊之未成年子女，並檢附匯款紀錄及親屬切結書，主張長期負擔其生活及教育費用。惟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受扶養者之父母於當年度仍有薪資、利息等各項所得及一定財產，具相當扶養能力，且甲君未能提出其父母喪失扶養能力或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具體證明，故否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並非提供親屬間任意調整扶養關係或移轉扶養名額作為節稅安排。稽徵機關於審查相關案件時，將綜合考量法定扶養順位、共同生活情形、實際扶養事實及前順位扶養義務人是否確無扶養能力等因素，而非僅以形式文件作為認定依據。 民眾如對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22588181轉2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2b460c8b57b4b729a8ac61a30f4a7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7 May 2026 06:56:4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CFC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1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中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免另案申請。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請業經核准，代替核定函之送達，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虧損餘額。如未能於結算申報屆滿前檢附者，請務必於結算申報書第B7頁A9欄勾選延期提示，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永薇 電話：（04）23051111轉71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a4f8d3fd6c4cca940027339daf6a2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所得稅申報期已至，退稅採直撥入帳戶，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辦理上年度所得稅申報，若自行計算有退稅者，可於申報時一併填寫存款帳號資料，國稅局於審核完成後，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帳戶，免除領取及兌領支票之程序，省時又便利。 該所說明，申請以帳戶辦理退稅者，需為該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持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號為限。 該所提醒大家，務必詳加確認帳號資料之正確性，並於收到退稅款前勿結清帳戶，以利退稅作業之進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白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20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aff60babe94400a8cfdec593a344b2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一次看懂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如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會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導致退稅款無法順利撥付時，國稅局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並寄發通知領取。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以及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詹子弘 電話：（04)25291040轉6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80d63eb88834348af7e50db8cf1fdb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退稅通知需查證　詐騙話術別當真]]></title>
	<description><![CDATA[時值五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坊間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近期已有詐騙集團假冒稅務機關名義，以「退稅通知」、「補件申請」或「帳戶驗證」等理由誘騙民眾，籲請民眾在期待退稅入帳的同時，務必提高警覺多方查證，切勿落入詐騙陷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退稅作業均需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郵寄作業也都交由各地區郵局辦理，如有退稅支票更會以雙掛號方式投遞，絕對不會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退稅郵件招領逾期，郵局亦不會主動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收到退稅支票，請立即向轄區國稅局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謹記詐騙有三不：「不聽信、不點擊、不轉帳」，民眾如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連結，應立即撥打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查證，或向鄰近警察局諮詢；如有稅務方面的疑慮，請儘速洽詢所在轄區國稅局。 退稅通知要查證，詐騙話術別當真，別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與您一起守護荷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南投分局 服務管理課 藍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4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426783f6da145b5bd9a8083b7866b4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是類網紅有一致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該所說明，境內網紅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或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等情形之一者，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依據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與113年以前規定已有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適用年度，以免誤判。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年YouTuber及各類影音創作者等網紅經濟興起，個人透過社群媒體發表創作取得分潤收入（屬銷售勞務）與利用自身流量網路販售商品（屬銷售貨物）之兼營型態日益常見。網紅如兼營不同業別之營業，其各業別銷售額占所屬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100%者，則認屬達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換算公式如下： （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 銷售貨物之起徵點）＋（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 銷售勞務之起徵點）≧100% 該所舉例說明： 一、網紅甲君於113 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銷售貨物7 萬元及取得平臺勞務分潤1萬元，雖未達各業別起徵點8萬元及4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7萬元÷8萬元)＋(1萬元÷4 萬元) ＝ 87.5%＋25%＝112.5%。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超過100%，甲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乙君於114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取得平臺勞務分潤4萬元及銷售貨物2萬元，雖未達當年度各業別起徵點5萬元及10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2萬元÷10萬元)＋(4萬元÷5萬元)＝20%＋80%＝100%。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達100%，乙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於前開日期以前，網紅倘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者，且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呼籲網紅依據上述原則重新檢視自身收入型態，並於輔導期間內主動補辦稅籍登稅、補申報及補繳營業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be2ba64126c49afb86b619dd52d9a5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8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福部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昕怡 電話：（04）23051116轉2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8cede6408f7409ca3360d704979b8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犯疏失—居留日數之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該所以甲君為例，114年1月10入境，同年3月2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9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另同年5月1日再入境，於同年6月3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0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同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2次，累積計算在臺居留日數為129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北斗稽徵所 綜所稅股 宋小姐 電話：（04）8871204轉2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ca31f3f4ea94e9281b71d3e3b4959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多利用網路報稅及附件上傳，結合多元繳稅管道，響應ESG減碳省時]]></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4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網路申報至當日24時止），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以下簡稱特會）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亦可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應於該特殊會計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起1個月內辦理。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6月29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附件採紙本方式遞送者，則應於同年6月30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團體亦同）。該分局提醒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若已申請延期提示者，應於同年12月1日前（特會：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示文據。 另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出申請；亦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將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不限繳稅金額多寡，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以降低國人繳稅負擔。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線上繳納稅款（含信用卡），或採多元管道繳稅及辦理直接劃撥退稅，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及兌領退稅支票作業流程，輕鬆在家完成報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ce54d39f93d4e658ccea1d598a5be9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8:35:17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應行檢視自身收入來源及組織性質，以確認是否符合免申報資格，避免因誤判而產生漏報風險。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僅有特定收入來源之社會團體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會團體（如：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各級工會、學生家長會、獅子會、扶輪社、青年商會、同濟會、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策會、義消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收入限制：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收入來源僅限於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 資產規模：全年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 二、無銷售行為且未設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 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需符合： 無營業行為：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收入。 組織單純：未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該分局特別提醒，未符合上述免申報條件之機關團體，請務必於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既省時又便利。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b1d308821c64bf7930a94d7c6ddedf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8:34:28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運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查獲前補辦稅籍登記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近年個人運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含網紅或創作者發表創作取得平台分潤收入，如製作蝦皮短影音掛載商品連結，享有佣金分潤及YouTube上傳影片從動態廣告淨收益獲取分潤收入等)盛行，提醒民眾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1月起銷售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分局說明，轄區內網路賣家甲自112年起，在某電商平台開設賣場販售商品，當年1月至4月各月銷售額為1-2萬餘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依規定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至當年5月銷售額13萬餘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卻遲未辦理稅籍登記，經該分局查獲其112年5月至115年2月未辦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補稅7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漏稅額1倍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呼籲，本(115)年度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已自4月1日開始，個人從事網路交易且當月營業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儘速申請稅籍登記；如有漏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銷售稅課 詹雅琪 電話：（05）5345573轉3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b588ea3f5624990a61586d6005a99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6:3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點光明燈、安太歲所取得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開立之收據，及會員繳納之年費、入會費等款項，因具有特定用途或對價關係之支出，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捐贈支出須具有無償捐贈之性質，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舉例，該局於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申報捐贈扣除額104萬餘元，發現相關收據載有「晉主、晉金」等字眼，經向開立收據之寺廟查證，確認其用途係為永久安置祖先牌位且有對價，核與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意旨不符，爰以剔除該捐贈扣除額並核定補稅2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個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fc373d82bb84768a3e004c6605444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宿開張要記得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國內知性旅遊風氣日益盛行，特色民宿一家接一家設立，成為國人旅遊的新選擇。營業人經營民宿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主動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收取費用，不論規模大小，原則上皆應辦理稅籍登記；惟民宿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民宿登記，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如不符合上述免辦登記條件，而未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處罰，得不償失。 該局呼籲經營民宿業者，為使旅客住得安心，經營有保障，請儘速檢視如因疏忽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貼心小叮嚀*** 稅籍登記 營業規模與營業稅徵免 適用稅率 免辦稅籍登記 經主管機關核准民宿登記，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不課徵營業稅。 - 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者，應辦稅籍登記，並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應辦稅籍登記 每月銷售額未達5萬元。   未達起徵點，核定免徵。   免徵 月銷售額達5萬元未達20萬元。 查定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按季發單課徵） 1% 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發票，並按期自動報繳營業稅） 5%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林高兆  電話：（04）23051111轉751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7a3c12f8346475aba6c59f79233456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收購二手車，請留存交易憑證於出售時計算進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政府機關等，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保存原始交易憑證，以利出售時依購入成本設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取具及保存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相關交易憑證；嗣出售該二手車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5%」，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A中古車商114年8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向甲君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嗣後於115年1月以105,000元出售該二手車，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申報115年1-2月（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查得資料核定A中古車商漏報銷售額100,000元、銷項稅額5,000元〔=105,000/(1+5%)×5%〕，另依其提示購入該二手車之買賣合約資料，計算進項稅額6,000元〔=126,000/(1+5%)×5%〕，因超過漏報之銷項稅額5,000元，僅得扣抵進項稅額5,000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入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妥善保存交易買賣合約書及相關文件，以利出售時據以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事關自身權益，請勿輕忽。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瑩甄 電話：（04）23051111轉75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82ed00d53eb4a998902047a6c5bf6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惟於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如已訂約出售不動產，惟至死亡時尚未辧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不動產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依法列入遺產稅申報。不動產如屬於土地應按死亡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如為房屋則依評定標準價格列報。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故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未償債務，得以同額認列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不動產所應收取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則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所舉例，甲君於115年1月20日訂約出售名下一間房屋（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億元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同年4月1日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乙君已先行將價款匯入履保專戶內，其中甲君因有資金需求，提前動支專戶內現金1,000萬元，餘款俟房屋過戶登記後再由履保專戶支付，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3,50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申報扣除死亡前未償債務3,500萬元，另尚未收取價款9,000萬元，應申報債權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特別留意將未收取價款申報債權，避免因漏報遭受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郭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1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10637a8324143fba009fdde3a71fa3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符合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促進租賃住宅市場健全發展，符合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依相關規定按「租金收入減除租金支出」之差額認列服務費收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所稱符合條件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者，須為依法許可設立及領得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之業者，其承租所有權人為個人之住宅，且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再轉租予自然人作居住用途者。此外，該租賃標的應符合非屬供休閒或旅遊用途、非政府或其設立機構、合作社所經營管理之，另租賃期間非屬短期租賃即未達三十日之情形。 該所說明僅有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之業者，方可適用差額課稅方式。若營業人不具包租業資格，或未符合相關規定，即不得以差額計算營業稅，仍應按實際收取租金之「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提醒營業人於收取租金時，應依法正確適用課稅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陳玉芳 電話：（04）26651351轉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451990888344ce28688097c7e09d2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藥品屬醫師處方用藥，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藥局購買醫師處方用藥，係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即藥商銷售藥品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藥局購買成藥、指示藥品或其他貨物係銷售貨物之進項，即藥商銷售貨物與營業人，則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提醒，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之情事，倘涉及逃漏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林彥瑩 電話：（04）24852934轉3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690ab6247e5497cb5881728937359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May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雙因子驗證，2FA保障資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賡續輔導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下合稱記帳業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提升個人資料保護意識，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網頁設置有「諮詢窗口」、「個資安全維護專區」，宣導記帳業者諮(查)詢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近來詐騙事件頻傳，導因於駭客的攻擊致個資外洩，對國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失，該所呼籲記帳業者採行更嚴謹個資保護機制-雙因子驗證(2FA)，以保障客戶個資安全。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謂2FA是一種身分驗證方法，即個資控制存取至少要有兩種以上的驗證方式，例如使用者在輸入名稱密碼、身分證或指紋登入系統時，再進行第二種形式的驗證(如手機或電子郵件動態密碼)，即以兩個不同步驟來確認使用者身分。2FA能有效提升系統安全性，符合法規要求，並增強客戶端信任，進而降低個資外洩風險。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慧娥 電話：（05）7820249轉10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2f698e42ed94c869f99ad8b9990d4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May 2026 02: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一次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如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等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情形，應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規範規定，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須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及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說明如下： 一、認定我國來源收入 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即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應依所得稅規範規定比例(50%或10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全部網紅收入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全部網紅收入減除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則屬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二、計算課稅所得額及完納所得稅 個人網紅身分 課稅範圍 所得計算 申報方式 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稅   非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平臺按20%扣繳完稅，未經扣繳者自行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給付個人網紅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惟考量實施初期，平臺及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均免予處罰。該局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ab473e021444da9b37da5c7c9417c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報稅季將至  國稅局提醒防範退稅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報稅季來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提醒民眾，近期以「退稅通知」為名之詐騙案件有增加趨勢，詐騙集團常透過簡訊、電子郵件或社群媒體散布不實訊息，誘導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或提供個人資料，請務必提高警覺。 該分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反映，收到未曾申請退稅之電子郵件或簡訊，內容聲稱可領取大額「退稅」或「逾期退稅款」，並要求點擊連結或填寫個人資料。詐騙手法日益翻新，甚至利用人工智慧(AI)生成訊息，仿冒政府機關名義，並刻意營造時間急迫感，誘使民眾上當受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電子郵件或社群媒體主動通知退稅，亦不會要求民眾操作網路ATM或提供銀行帳戶、信用卡資料、密碼等敏感資訊。凡接獲類似訊息，應特別留意其真偽。 常見退稅詐騙手法如下： 一、未經申請之退稅聯絡簡訊或電子郵件。 二、製造急迫情境：以「逾期失效」、「立即辦理」等字眼催促點擊連結，以避免「處罰」或「領不到退税」的假訊息。 三、偽冒官方網站：提供非政府網域（如「.com」、「.net」）或偽裝網址，而不是「.gov.tw」)，或在gov前增加英文或數字等。 四、要求提供敏感資料：索取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或驗證碼等資訊。 該分局呼籲，民眾接獲可疑訊息時，務必保持冷靜，切勿點擊不明連結或下載附件，並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所轄國稅局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服務管理課稅務員 侯雅娟 電話：（04）22588181轉25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52b4a636cdf4908ac5b6a2ce6d4012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14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830號公告，115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之金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除遭補徵稅款外，應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吳建霖 電話：（04）24225822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ddd07b76c444dc49dff97e283c252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依其稅務居民身分之不同─非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及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而適用不同的申報作業，納稅者應予留意，以免受罰。 該所說明，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當年度在臺居住天數達183天以上者，即符合居住者認定標準，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 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如於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該所提醒，外籍人士來臺工作者應審慎計算在臺居留天數，倘遇有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申訴與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等需協助事項，可以書面、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韻竹 電話：（04）25881178轉2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87648ee650848eb9dfa8d2adb964e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納保官用心把關 守護納稅者權益更到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機制，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秉持中立及專業立場，提供稅捐爭議溝通協調、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諮詢等服務，協助民眾維護自身權益。 該分局指出，受理案件以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最為常見。舉例而言，甲君於114年出售房地，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120萬餘元，並處罰鍰60萬餘元，因金額龐大難以負擔，遂申請納保官協助。 納保官受理後，主動與申請人溝通瞭解，發現甲君係因不諳法令規定致未申報，且於113年購置新屋後房貸負擔加重，始於114年出售舊屋。經進一步釐清，甲君屬於2年內「先購後售」情形，納保官協助其補齊買賣不動產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經原查單位重新審認後，確認甲君有自住事實，且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第1項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規定，扣抵後已無應補稅額及漏稅情形，惟因未依規定申報，仍須裁處行為罰3,000元。納保官亦提醒，適用重購優惠之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追繳原扣抵稅額，甲君對納保官積極協助，給予非常滿意之肯定。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有納保需求，可透過書面、電話、視訊或線上等多元管道申請。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首頁「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服務管理課 洪梓玲 電話：（04）22588181轉5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3f4785966e44c338649508a03f7cf3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May 2026 01:30:58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經營網路遊戲幣買賣之營業人，應正確認識營業稅課稅規定；如未符合相關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誤用規定致補稅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13年12月核釋規定，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間交易服務，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一、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二、交易平臺具備買賣雙方實名驗證機制；三、採履約保證機制（如先交付遊戲幣或價金）；四、揭示遊戲幣與新臺幣之換算比值；五、可提供完整交易明細及收付款紀錄。 該分局指出，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誤解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營業人如係向其他營業人購入遊戲幣，即使已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仍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另於交易中向買方收取之手續費，亦應併入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購入遊戲幣並取得統一發票，嗣以10,000元出售予自然人丙，並收取手續費45元。因不符合差額課稅規定，甲公司應就10,045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用差額課稅規定，致短漏報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趙家妤 電話：（04）22588181轉3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556a4219ffa404a8554474c0bf1645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May 2026 01:30:22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紅經濟興起，營業稅課稅新制輔導期間將於115年6月30日截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因應網路社群媒體與影音平臺快速發展，個人經常性透過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下稱網紅）並取得收入的情形日益普遍，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建立一致性新制課稅標準。 該所指出，本規範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網路平臺不熟悉相關規定，訂定自發布日（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新制規範內容除針對境內平臺、境外平臺、境內網紅及境外網紅等加以明確定義外，並明定境內網紅如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有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同時就網紅將創作內容上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或平臺向廣告主及付費觀眾收取費用等情形，區分成不同交易型態，以釐清課稅關係課徵營業稅。 該所提醒，新制課稅輔導期間內，倘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所籲請符合條件之網紅及平臺業者儘速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家華 電話：（04）23051116轉3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e97b13690894c7e889ca4305437eb8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如係銷售商品禮券，應於交付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如係銷售現金禮券，則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 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銷售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數位化「電子禮券」，雖有別於傳統實體之紙本禮券，惟亦區分為現金式及商品式的「電子禮券」，營業人仍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呼籲，營業人銷售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有一時疏忽，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蕭詩祝 電話：（04）24852934轉3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c7b5eedc63f44f1b3f8fcddb12ce7a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May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向財政部通報。 該分局說明，記帳業者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依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鑑於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後續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此外，應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亦須儘快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該分局特別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行適當之個人資料檔案保護措施，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罰，請業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為協助記帳業者瞭解相關規範，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專區〔路徑：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可查詢運用相關法規及表單，如有其他疑問，亦歡迎利用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李小姐 電話：（037）320063轉1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3410a17ed604bad911018530594dbe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May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外僑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6月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4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未於本(115)年4月30日前離境的外僑，應於本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年5月1日至3日適逢國定假日，期間國稅局暫停臨櫃服務，倘外僑欲親自至國稅局申報，請於上班日(5月4日起)洽辦；另可於5月1日起透過網路報稅系統辦理申報，不受假日影響，快速又便利。 該分局提醒，外僑可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親自或委託合法代理人攜帶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或所得資料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所在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沈鈺芸 電話：（04）7274325分機20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907ffc8cf584e4fab83d507d4059c2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手機報稅超easy，萬份好禮等著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5月報稅季即將登場，為鼓勵民眾使用手機完成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特別舉辦「手機報稅GO 好禮大FUN送」全國性抽獎活動，總獎金新臺幣(下同)525萬元，中獎名額高達19,586名，獎項相當豐富，千萬別錯過！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使用手機完成報稅，即可獲得抽獎機會，最高可獨得現金5萬元！獎項如下：        本活動預計於115年8月份以電腦隨機方式公開抽出19,586名幸運兒，現金獎項將以公文掛號寄送中獎通知，請中獎人務必於期限內回復領獎資料，電子禮券則透過政府「111簡訊平臺」發送中獎通知簡訊，請中獎人依簡訊內容自行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活動專區，依官網說明步驟兌領。該局特別提醒，「111簡訊平臺」發送之簡訊不會附帶任何網址連結，請中獎人提高警覺。 隨著行動服務日益普及，手機報稅系統亦持續優化，不僅操作簡便，更能免除臨櫃排隊等候時間，兼具省時、便利與環保等多重效益，歡迎大家e起來體驗！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陳小姐 電話：（04）23051111轉892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ed6056b773648d09b96237b6ac851f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予符合規定之運動產業，租稅優惠再提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鼓勵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原為教育部)設置之專戶捐贈予經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及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規定，得就該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可適用至120年12月23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如有透過前揭專戶之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 屬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減除。 二、 屬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不受前項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適用前揭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第A10-2頁、第A32頁等)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另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成減除，並請留意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3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24b92cf46a942ef9c0eca0ce265c46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讓租屋族有福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租屋族群的租金支出，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申報扣除新臺幣(下同)18萬元，大幅減輕租屋家庭的稅務負擔。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落實居住政策，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民眾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除可使用標準扣除額外，其所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減除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實務上有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對於下列5種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種情況以外的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de34934a6fc41daad6c40752304cd0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稅新措施總整理，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了讓民眾輕鬆掌握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特將相關資訊整理六大重點： 一、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公告調整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千元，相較113年度的21萬元，增加3千元。114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萬3千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金額並擴大適用範圍 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度提高至18萬元，較上年度增加6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另提醒，勞動部雖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長者可逕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惟若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仍應符合身心失能資格。 勞動部114年7月3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021A號公告得聘請外籍看護工之病症或病況(如附表)，符合公告病症或病況之民眾，若無聘請外籍看護工而自行照顧者，得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三、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個人於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社群媒體、線上媒體或影音平臺等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如不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 四、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 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說明，個人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雖該機構不屬於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只要該療程費用經政府核准補助，則該療程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即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五、線上版新增無障礙操作模式 綜合所得稅申報系統線上版今年起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便利視障朋友透過無障礙網頁連結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六、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 今年起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民眾可改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取得查詢碼或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家中無讀卡機者，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或電子憑證取得查詢碼。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陳姿㚬 電話：（04）23051111轉22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e10d673c351424f9d1395d5284884d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型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 一、營業收入方面： (一)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二)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  (三)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未將屬營業稅查定課徵期間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未依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 二、營業成本方面： (一)營利事業出售下腳之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卻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 (二)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營業費用方面：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也無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列報國外銷貨折讓，經查係因違約而以減收外匯收入作為賠償，應列為外銷損失，並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減收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另每筆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方面： (一)出售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未依規定將出售利益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二)營利事業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未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將購買該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以遞延費用列帳，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五)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CFC未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等)，且當年度盈餘達一定基準者，不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免計入及認列CFC投資收益規定，而漏報CFC投資收益。 五、未分配盈餘方面： (一)營利事業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違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 (二)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興建或購置之支出以現金或營利事業間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支付，未提示相關付款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實際支出金額，不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 (三)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未向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免稅或上限稅率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房屋、土地，未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1及第C1-2頁。 (三)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及新車汰換舊車當年度所取得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將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金額列為當年度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未將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列為申請年度該購置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其他收入。 (四)營利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未按實際經營之行業代號適用正確之書面審核純益率辦理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審慎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如有重要事項須陳述，請於申報時填具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林桂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345ee09d34843d69830b3f215f737b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5月報稅請留意！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應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750萬元者，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僅為基本所得額項目之一，如有其他項目亦須納入基本所得額，其項目列示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應納稅額16萬元，同年甲君透過A銀行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取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0萬元，其配偶取得源自B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150萬元，另出售C公司未上市(櫃)股票5.5萬股，其交易所得為220萬元，合計基本所得額為95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150萬元+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220萬元)，基本稅額為40萬元大於一般所得稅額16萬元，故甲君應自行繳納稅額為40萬元，計算式如下：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民眾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民眾如欲取得114年度海外所得資料，可透過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資料，連同其他原因取得之海外所得(如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如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詩佳 電話：（04）23051111轉22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d2dd20ad4004ed1aec2fdf4ea58838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等單位114年度所得資料自115年4月28日起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今(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須列入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線上查詢所得有下列二種方式： 一、自行查詢： (一) 營利事業以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以下簡稱工商憑證)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以下簡稱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二)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使用前述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代理人即可於同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以其本身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之所得資料。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所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作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查得資料以外之所得，仍要列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胡雅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8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d2cfba204de462b957aa938477f37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報稅免排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預約服務即將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到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可利用手機或網路進行報稅，省時、輕鬆又方便。若需親自前往國稅局辦理申報，善用國稅局提供的「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透過網路或免付費電話先行預約，在指定時段報到，即可縮短現場等候時間。 中區國稅局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預約服務將分別依「所得查調」及「網路申報」採2階段展開，「所得查調」自115年4月23日起開放預約，「網路申報」預約則於4月28日開放，提供民眾預約次日起算3個工作日內的服務時段。由於國稅局各服務據點開放預約的名額有限，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儘早完成預約，並於申報當天備齊報稅所需之相關文件，依照預約時段準時報到。預約管道及方式如下： 一、網路預約：至各地區國稅局官網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現場報稅預約」，即可連結網站進行預約。 二、電話預約：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進入「國稅局報稅預約」語音系統，依照語音操作說明進行預約。 除事前預約服務，預約網站亦提供「當日取號」及「顯示等候人數」功能。民眾出發前往服務據點前，可先上網查看叫號進度與現場等待人數，精準掌握出門時間，讓報稅流程更順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詩維 電話：（04）23051111分機89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32922a0f9d94312a2b1237b9735e2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符合情形 說明 (一)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經長照評估屬第2級至第8級並實際使用服務者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實際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達一定天數者   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表格)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符合勞動部於114年7月31日公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病症或病況項目(如附表)，如未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可持醫師診斷證明書及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 除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ac558fb0a14b9dad33c5f7ac80b2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事項及踐行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科技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相關之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納入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實施期間延長至118年底。 中區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倘有投資符合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項目，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抵減當年度)或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申請適用本項投資抵減者，應於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且應於完成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期間屆滿前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分別於114年8月訂購符合人工智慧之A設備15億元且交貨、同年11月30日訂購符合節能減碳之B設備20億元，預付訂金1,000萬元，預訂於115年7月交貨，甲公司應於何時向經濟部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及向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始能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呢？相關申辦期間如表列：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3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7e2c97c29854fb4990726fac082910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的收據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以下簡稱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倘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其所開立之醫藥及生育費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得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為限。所稱「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係指未加入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凡符合「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申請條件且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事)機構。民眾可由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公告訊息/公告專區/最新消息/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查詢完整名單。 中區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林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透過申報系統查詢當年度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包含甲診所20萬元及乙診所10萬元，惟未列出同年度自非健保特約之丙診所取得之醫療收據8萬元，經林君查詢前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丙診所名列「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名單中，因林君該年度醫藥費未獲保險理賠，故林君得列報113年度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計38萬元，其中8萬元須由林君檢附丙診所開立之醫療收據作為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申報系統下載查詢醫藥費用資料時，如查詢結果未列出財政部核定名單中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之醫藥費用資料，請自行檢附該醫療(事)機構開立的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78f7c9439d942b780065dee96493aa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手機申報綜合所得稅快速又方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五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呼籲，民眾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請多加利用財政部手機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該系統提供「快速申報」的功能，且僅需簡單步驟即可輕鬆完成報稅，省時又方便。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欲使用手機報稅，可用智慧型手機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https://tax.nat.gov.tw (首頁/個人/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點選手機報稅圖示(免下載安裝)即可使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進入手機版申報系統後，點選「我要報稅」，接著選擇驗證身分方式登入系統，點選「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稅額估算表資料及稅額正確後，點選「同意估算表，開始申報」即進入快速申報流程，確認基本資料，選擇繳稅(或退稅)方式，最後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就完成報稅；如果不同意稅額估算結果，例如有新增扶養親屬或修改所得資料，於「下載稅額估算表」後，點選「不同意估算表，編修資料」即可進行編修(新增或修改各欄位資料)，接續選擇繳稅(或退稅)方式，最後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完成報稅，該局特別提醒，點選「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稅額估算表資料後，必須進行「申報資料上傳」才算完成報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報稅軟體請務必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及更新，軟體更新訊息亦請依該網站公告資訊為主，以確保資訊安全及避免詐騙事件發生。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徵收及資訊組 楊鈞宇 電話：（04）23051111轉52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667675cfdaa40f89b4124026c3685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整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項    目                             說      明 簡化申報流程 申報書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屬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18欄之計算頁次，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會計師於第1頁核章，效力已涵蓋相關申報內容，爰刪除第2頁「簽證會計師蓋章」欄位。 租稅優惠措施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除全新 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外，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與節能減碳投資抵減項目，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並由新臺幣(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限內登錄經濟部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依式填報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二、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在1,000萬元額度內)，或對經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捐贈金額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加成減除由150%提高至175%，惟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填報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才能享有該租稅優惠。 CFC申報須知 一、依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須申報CFC投資收益者，應填列申報書第1頁第137欄及第B7頁等相關書表。 二、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可於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適用盈虧互抵 一、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申報繳納稅款，並如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方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二、未於前揭期間內申報繳納，或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但逾期繳納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得適用。 附件資料送交 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可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附件上傳：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29日，     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網路申報軟體）上傳。 二、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該局也鼓勵多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落實節能減碳，免舟車勞頓之苦。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曾詩涵 電話：（04）23051111轉716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59e98e120464fc2899e8912364c9e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所得稅申報  e指輕鬆繳]]></title>
	<description><![CDATA[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賡續提供多元繳稅管道，民眾利用「e化繳稅」服務，可避免往返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省時又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申報有應納稅額者，除可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外，亦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工具、委託取款轉帳或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可以手機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稅，該局彙整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管道一覽表(如附表)，供民眾參考運用，輕鬆完成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ATM操作繳稅，也不會主動提供民眾繳稅網站連結，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輸入個人資料或信用卡卡號，以免受騙上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運用國稅智慧客服(https://smart.nat.gov.tw)查詢或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瑞琪 電話：(04）23051111轉591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de0137a636f443685d195d1103ba27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自115年4月28日起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並自4月28日起提供民眾查詢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 中區國稅局說明，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有下列3種方式： 一、 憑證及行動電話認證查詢：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醫事人員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以下統稱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手機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行動電話認證限國人及使用本人月租型門號，且認證時須關閉WIFI。 二、 查詢碼查詢：利用國稅局核發的查詢碼、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的查詢碼、以行動電話認證或憑證(不含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的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透過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的查詢碼，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的「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 三、 臨櫃查詢：民眾可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如委託他人代為查詢，代理人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委任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該局提醒，自今年起，5月1日列為國定假日，當日國稅局未提供臨櫃查詢所得、報稅及收件服務，呼籲民眾「多用網路，少走馬路」，多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網路報稅，網路(含手機)申報開放時間自5月1日凌晨起至6月1日午夜12時止，全天候24小時均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及空間限制，省時又便利，假日期間如有系統操作相關問題，可洽客服電話0809-099089。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陳姿㚬 電話：（04）23051111轉2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f67b37dd5174c7297be34f3e149554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舊制房屋重購退稅優惠，放寬擴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該子女如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依現行法規，納稅義務人出售舊制自住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之所得稅，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且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於重購自住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而「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形。 該所說明，考量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房屋，均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財政部於114年9月18日發布解釋，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得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是將重購優惠擴及未成年子女，以兼顧情理並保障民眾自住權益。 該所特別提醒，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如符重購退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及所有權狀等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 服務管理稅股 張育瑋 電話：(049)2990991轉2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38ac7a511324b4ea110587f9e67d5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增為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3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 該所說明，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3萬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如申報家戶為夫妻2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為106萬5,000元（21.3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1萬3,500元〔全戶免稅額53萬3,500元（9.7萬元×4人＋14萬5,500元×1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差額5萬1,500元（106萬5,000元－101萬3,500元），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綜所稅股 范先生 電話：（04）22612821轉2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6fc075e148b4a2eaa3ce70976c3e4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名單公示查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並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 該所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部分經核准適用本規範之大眾化消費餐飲店家生意熱絡、外送訂單頻繁，常遭民眾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瞭解、信賴及監督，請民眾多加利用以下方式查詢相關店家名單，倘查詢結果顯示店家業經核准，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請安心消費，無須疑慮。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查定課徵           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即可查詢名單。 二、搜尋引擎關鍵字查詢        於Google等搜尋引擎輸入「行動支付 租稅優惠 查詢」即可連結至查詢專區頁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2c73e06e3314d9e93db9f42c47c4d9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本國及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東山稽徵所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5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5,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406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248元。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吳建霖 電話：（04）24225822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7b98c555a124d43b2e96533e5e9e6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Apr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正確性，114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將針對轄內扣繳單位進行查核。該分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查獲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法減輕處罰。 該分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扣繳疏失包括： 一、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按6%或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6%扣繳，其餘按18%扣繳)。 二、 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三、 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四、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五、 舉辦尾牙或活動抽獎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 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 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八、 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 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性質誤判，例如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而漏未辦理申報。 十、 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 該分局提醒，扣繳制度是我國所得稅重要稽徵機制之一，扣繳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繳納及申報作業。如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規定減輕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陳品如 電話：（04）22588181轉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8ef23760e99463bbaf31b5bf18c61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Apr 2026 00:14:1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瞭解稅捐保全措施，保障財產處分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日有納稅義務人小江(化名)所經營獨資商號因逾期未繳納營業稅及罰鍰合計約 300 萬元，經稽徵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對其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並同步通知小江。小江當時雖收到公文，卻因忙於業務而未即時理會。直到近期，小江計畫轉售該房產，在辦理過戶時才驚覺該不動產因欠稅保全措施，已無法進行移轉登記。小江這才趕緊補繳全部稅款、滯納金及罰鍰，稽徵機關於確認款項入庫後立即辦理塗銷，小江才得以繼續辦理房產過戶程序。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及相關保全處分通知時，務必在限期內處理，切勿視而不見。一旦啟動「稅捐保全」，不僅影響不動產與車輛的買賣或抵押權設定，更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江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5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a1a91c9f8a247fc96773a1e19030b1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文化人的網路消費風潮 儲存雲端發票享有更多中獎機會]]></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來「全民頭家」風氣盛行，在網路平台販售自行設計或產製文創商品的創作者越來越多了，消費者如果於線上購買商品，除可以訊息向店家確認是否開立電子發票，也可直接以賣場揭露的「營業人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平台)確認營業人是否開立電子發票，進而於結帳時提供手機條碼，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透過網路電商平台(如蝦皮、好賣家、賣貨便等)專營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5萬元，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在網路賣場清楚揭露「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讓消費者線上交易安心又有保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可至整合平台【http://einvoice.nat.gov.tw(首頁/導入電子發票營業人查詢)】確認營業人開立發票類型，如為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可於訂單之備註欄位填寫欲儲存雲端發票的手機條碼，享受雲端發票的便利及更多的中獎機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銷售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a94c72345ff4a0f9a0eb6faff84f4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1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dacfb9b982f45d0ad99c08de8ac772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項，應依法列帳並如實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漏報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王珮瑜 電話：（04）25291040轉1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0451c3d9e014aeb9369385d01d3a9c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8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0,000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000元規定，讓只購買新車的民眾也能受惠。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除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外，若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及6,000元。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replac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purchas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refund-area）。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梁永隆 電話：（04）23051111轉756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b770028cf624c5b8c6fc540abfab7c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今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所說明，符合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所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但要列報被看護者之長照扣除額，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財政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電話：（04）26651351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7aac5a85e734919b56d3c5740c5c3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之投資抵減，應注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者，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分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符合規定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交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 交貨之次年1月至5月間），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外，並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04）7274325轉1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85b7cdb505a4075b50af8f9d12a33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2:01:3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詳附表）：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8792-00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同業利潤淨利率17%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15%，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3700-00廢水及污水處理」、「4541-11蔬菜批發 」、「5232-00海洋貨運承攬」、「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6520-99其他財產保險」、「7112-99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8000-11保全服務」等7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分稅導覽/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歡迎營利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善用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3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3e73a6c49d4409696b075f019841f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5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 苗栗分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查詢。但於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5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後，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於同年4月28日至6月1日查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15年2月2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037）320063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30859c61532484b9db1a09060c6584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29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長照扣除額應留意相關資格要件，非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即可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負擔，自114年度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得扣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但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其第18條第3項雖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以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惟僅以此放寬條件申請者，不符申報長照扣除額之適用資格。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為衛生福利部公告以下任一情形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非屬排富條款限制對象，方得列報長照扣除額： （一）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經長期照顧評估屬第2級至第8級，且實際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累計達90日者（前一年已入住達90日並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不受90日限制）。 該分局舉例，甲君之母（乙女士）114年度年滿82歲，甲君僅以乙女士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該情形雖可取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許可，但僅憑上述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如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需之完整聘僱資格證明（例如：證明為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經醫療機構作專業評估有照護需要等）或其他長照相關證明（例如：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使用長照服務繳費收據或住宿機構入住或繳費證明等），則可於該年度申報長照扣除額並享有扣除利益。 該分局最後提醒，若民眾欲於114年度申報長照扣除額，請務必注意適用資格要件及須取得課稅年度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文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而無法適用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謝千侑 電話：（04）7274325轉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1c7994dac6f46d8a7b07a80c10b890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9:07:1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始得免徵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免徵贈與稅，倘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將名下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3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經該所審核，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又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經核定本次贈與總額300萬元，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黃可欣 電話：（04）24852934轉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bbd32d2c31e4b859ebd0a83277f6cc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輕鬆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為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詳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ccc90aa4181495e8eb93327411111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03:03:24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修正行動支付租稅優惠規範，延長適用期間並納入KIOSK結帳適用對象]]></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持續推動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修正「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將名稱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分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申請期間至117年6月30日。 2、適用對象：查定課徵營業人(1)小規模營業人(2)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例如：大眾化消費飲食店）。 3、擴大適用對象：除原有行動支付外，新增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者。 4、訂定停止適用條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內容，營業人可連接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https://www.ntbna.gov.tw(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專區/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詳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acebada774941b290611778c9f6b5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03:02:15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受豪雨影響可申請災害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營業中斷，得依規定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符合資格之營業人，經核准後，得扣除未營業天數，並以實際營業日數核定營業額計算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受災營業人請依下列三步驟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清理現場前先行拍照存證； 二、備妥損失清單、修繕估價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於災害發生後，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針對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簡化及加速作業方式，主動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請稅捐減免。營業人得採線上申請或以紙本方式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0e589439644fbdbfcca1449fb37fb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1.3萬元，於今(115)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及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另該所呼籲，如納稅義務人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潘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8940c89247a493db956d70bd68132b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雲端發票好處多，自動領獎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25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特獎及其他各獎之中獎號碼，同時就前期雲端發票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另外財政部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114年5-12月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新臺幣500元獎增開70萬組，由245萬組增加為315萬組，讓民眾享有更多中獎機會。 該分局說明，倘同時對中一般獎項及雲端發票專屬獎，按其中獎獎別領取一個獎金為限。中獎人應於開獎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代發獎金單位，依公告之兌獎方式及營業時間內領獎。雲端發票中獎人則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由代發獎金單位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除避免忘記或逾期領獎外，更享有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內領獎規定之限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莊敏妍 電話：（04）25291040轉30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4b3ffb562c640c6bd2fbc391f1161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