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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綜所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Fri, 10 Apr 2026 18:10:26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今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所說明，符合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所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但要列報被看護者之長照扣除額，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財政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電話：（04）26651351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7aac5a85e734919b56d3c5740c5c37a]]></link>
	<author><![CDATA[薛芹羚]]></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2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5月1日遇假日!網路申報24小時不打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今（115）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報稅服務，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醫事人員憑證、行動自然人憑證、行動電話認證或「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料辦理申報。行動電話認證只要輸入納稅義務人手機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健保卡卡號及電信業者即可申報，手機版及線上版、離線版都可認證，免出門、免APP、免讀卡機，利用手機報稅搭配行動電話認證，快速又方便。 該所說明，今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版）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視障納稅義務人透過無障礙連結登入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該所補充說明，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利用網路（含手機）申報之退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退稅者，將優先列為第1批退稅，於今年7月31日退稅，欲儘早取得退稅者，請採網路申報，並多利用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申請帳戶。 該所呼籲，民眾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可由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利用智慧客服線上解答，24小時服務不打烊，即可快速方便完成所得稅申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578985f4aad4a78adfa2c326bd9021c]]></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Sun, 29 Mar 2026 20: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更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本(115)年1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若屬核定類開徵的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以節省民眾往返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的時間。 該所進一步說明，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為例，繳納期間為本年1月16日至本年1月2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仍可於115年2月25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f0af7c535ab4d4aba1545867d7fcf6f]]></link>
	<author><![CDATA[潘巧珮]]></author>
	<pubDate>Mon, 16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1.3萬元，於今(115)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及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另該所呼籲，如納稅義務人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潘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8940c89247a493db956d70bd68132b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外，免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也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網紅取得所得稅規範規定之收入，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計算基本稅額。所得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統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三、依個人網紅身分、平臺及觀眾所在地區分交易類型，並將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表列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4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全年度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個人網紅甲之我國來源個人網紅收入為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今（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今(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個人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局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所遺贈稅組（申報）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扣繳） 曾淑珍 電話：（04）23051111轉22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702ed04711744228948beee2b33d490]]></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於115年2月2日截止，請多利用網路完成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2月2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31日，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2月2日），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申報期限，利用網路儘早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開各類憑單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最便捷又省時，請多加利用。扣繳義務人及信託受託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軟體安裝在Windows 7或更高版本的電腦上，透過「工商憑證IC卡」、「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XCA）」或扣繳單位自行於報稅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為身分驗證，並依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完成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操作簡單又快速。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上傳資料若有誤，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時，應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更正申報必須重新上傳「應申報之全部資料」，不可只傳送「更正部分資料」，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請核對件數、總額及稅額等數據無誤，始完成更正申報程序。 扣繳單位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如遇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薛靜涓 電話：（04）23051111轉22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2764dfa28064910b1899998237d06c3]]></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據實列報取得成本]]></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交易所得額，以核實認定為原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1款規定，如為買賣取得者，成本之認定是以購買時之成交價額為準，亦即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作為取得房地之成本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買賣移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購入房地簽約之買賣合約書總價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審理後，查得甲君購買房地，原訂契約總價款1,300萬元，嗣後就房屋辨理變更設計，經建商追減款100萬元，甲君購買房地之成交價額應為1,200萬元（1,300萬元-100萬元），即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甲君未就房地之實際成本及所得據實申報，涉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甲君雖主張係依買賣合約書申報，且無折讓單據等情，惟甲君與建商就工程變更設計部分合意追減100萬元，並約定於交屋結算時再退款，且交屋結算清單亦明載折讓款，是甲君當可得知房地購買折讓情形及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其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14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交易房地漏未申報或有申報錯誤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張家慧 電話：（04）23051111轉819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ea1fa21a628402a84f00b1991c85b04]]></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連續繼承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地「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屬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規定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新制），採分離課稅，而非僅就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下簡稱舊制）。考量繼承發生原因及時點均非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所能控制，繼承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得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就房屋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又所出售房地為連續繼承〔指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而取得者，應以「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取得日為準，據以判斷應適用新制或舊制，倘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一：甲君之父於100年3月間購買A房地，甲父於104年5月間死亡，由甲君之母繼承取得A房地，嗣甲母於107年6月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取得A房地，並於113年2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甲母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A房地，甲君出售A房地，得適用舊制，僅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案例二：乙君之父於100年3月間購買B房地，乙父於105年5月間死亡，由乙君之母繼承取得B房地，嗣乙母於107年6月間死亡，再由乙君繼承取得B房地，並於113年2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B房地，乙君出售B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父及乙母）持有期間合併計算（100年3月間至113年2月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交易房地，可依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如附件）自行檢視，如有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而未依限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古智文 電話：（04）23051111轉814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bee3961a68646b8bbb379760b3ef18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該局特別提醒，勞動部114年8月1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48d7cdac9a14632a5df5069d842eca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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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5年1月20日直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若申報繳稅、不補不退或逾期申報，嗣經核定為退稅的案件，退稅款將於今(115)年1月20日直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中區國稅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直接劃撥轉帳退稅；若申報時未提供存款帳戶者，該局將開立退稅憑單郵寄納稅義務人，請受退稅人儘速於今年3月20日兌領期限前，持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兌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申報退稅案件撥付狀態，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c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查詢服務，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直接劃撥退稅，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帳戶，安全便利又快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更可免掉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以自動櫃員機(ATM)進行相關操作，請民眾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周佩怡      電話：（04）23051111轉59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3c6dbbe716847e393187444b8378831]]></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Fri, 16 Jan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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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診所盈餘80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3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蔡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2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d6daa2ad9554116bb6fef6f5ad1fd21]]></link>
	<author><![CDATA[宇冠豪]]></author>
	<pubDate>Thu, 15 Jan 2026 2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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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底前皆應辦理信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舉例說明，廖老太太於114年將自有土地1筆及房屋1間信託予女兒，信託期間為114年6月11日起至134年6月10日止計20年，廖老太太是信託行為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自益信託)，其女兒為受託人，在115年1月31日前(115年1月31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同年2月2日)，應填具114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又如當年度信託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何宜真 電話：(04)26651351 轉2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45359eb1a5945a98e504828f8e41073]]></link>
	<author><![CDATA[薛芹羚]]></author>
	<pubDate>Tue, 13 Jan 2026 2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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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你有發現基本生活費對稅額的影響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納稅人詢問已增加列舉扣除金額，為何稅額沒有減少？探究原因才發現原來是「基本生活費」造成的影響。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而定之。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以一家4口（納稅者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父母且均無身心障礙）為例，假設該申報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113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4萬元(21萬元*4人)，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0萬元(包括免稅額38.8萬元、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4萬元(84萬元－70萬元)，經計算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8千元(100萬元－70萬元－14萬元)*5%。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30.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4萬元，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0萬元(84萬元－74萬元)，應納稅額仍為8千元(100萬元－74萬元－10萬元)*5%。前述兩種情況，納稅人雖改採列舉扣除金額，惟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故雖其列舉扣除額增加，惟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亦相對減少，故應納稅額維持不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2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aa2d38c6aa247a9b81aaec0c90d374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9 Nov 2025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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