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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綜所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hu, 08 Oct 2026 16:59:45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讓與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與他人，其成交價額應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應以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為成交價額，並於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所查核預售屋房地合一案件，補稅之案件多緣由於未檢附費用憑證者，依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惟成交價額誤用轉讓之合約總價，其正確之成交價額應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認定。舉例：A君114年1月購買預售屋案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15年3月以1,050萬元轉讓，換約轉手獲利50萬元，已支付建商150萬元款項，若未提出費用證明下，預收屋交易課稅計算方式： 收入：200萬元(已支付價金150萬元+利潤50萬元) 成本：150萬元 費用：200萬元 × 3%=6萬元 應納稅額計算：（200萬-150萬-6萬）×45%=19.8萬元 該所進一步提醒預售屋收入認定，應以實際收取價金部分當作收入，以實際支出列報成本，另費用部分若無法提示交易時之憑證，以成交價額按3%列報費用時，應注意成交價額係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而非轉讓合約總價，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綜所稅股 曹寶真 電話：（05）6338571轉20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a9b4dcfd5a54f71bd4390b5dc348fbe]]></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06 Oct 2026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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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房東出租房屋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民眾，享有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與領有政府租金補助之承租人居住使用，其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中區國稅局說明，住宅法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制度，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提供屋主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等租稅優惠，以達到擴大社會住宅量能，落實住宅法之租屋協助政策，減輕弱勢與負擔能力薄弱者的居住負擔。但承租人若不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屋主出租住宅所獲的租金收入，即無上開免納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之適用。 該局指出，近期受理復查案件發現，有屋主在未確認承租人是否取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資格的情況下，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扣除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免稅額，嗣經審認承租人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該局乃否准屋主列報租金收入免稅額，核定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屋主在簽訂租約及申報所得稅前，應先確認承租人是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以維護自身節稅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劉佳蕙 電話：（04）23051111轉814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b5cbd08403f4bb0a37d560676b9ae60]]></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15年10月30日直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間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符合第2批退稅資格者，將於今年10月30日撥入其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 中區國稅局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分別於今年7月31日，10月30日及116年1月20日辦理3批次退稅，第1批退稅已於今年7月31日完成撥付，適用第2批退稅者為今年6月1日以前以二維條碼申報、人工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不含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經核定為退稅案件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民眾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填寫退稅帳號，將無法直接撥入帳戶退稅；為使民眾快速、安全取得退稅款，國稅局已於近日主動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請收到該同意書的民眾儘速填妥後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於同意書所載期限內郵寄、傳真或遞送回復，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劃撥入民眾指定帳戶，安全又便利，亦可避免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退稅憑單遺失及忘記兌領等麻煩。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也不會要求民眾操作自動櫃員機(ATM)，或索取信用卡及密碼等敏感資料，請民眾提高警覺，如有任何退稅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徵收及資訊組 張曼芬 電話：（04）23051111轉59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9953b8a3d5f44e8a7f80eacdd67fae4]]></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鼓勵非屬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醫藥費，如係支付與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醫療(事)機構)，該等機構必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民眾始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維護民眾列報扣除額權益，該局鼓勵非健保醫療(事)機構應完善帳務管理及完備會計紀錄，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認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規定，申請適用對象、條件及申請時程如下： 一、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申請適用條件：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記載應符合下列條件： 項目 收入收據 收入收據         ‧具備按序編號的業務收入收據、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 ‧收入應記載事項：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業務支出   ‧均已取得合法憑證。 ‧薪資、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申報及 核定情形   ‧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三、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業者如於115年度申請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申請期間自115年6月2日(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115年6月1日之次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其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115年度起適用，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如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原則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另民眾就醫治療所支付予該等經財政部認定醫療(事)機構之醫療費用，自申報11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得依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充分保障民眾權利，創造業者及納稅義務人雙贏。 該局提醒，115年度申請期限至同年12月31日截止，請符合前揭條件業者，填寫申請書並檢附114年度帳簿憑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詩佳 電話：（04）23051111轉22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359c978bbca48758c62f0c4cf443b1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轉讓預售屋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男子遭補稅並重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以下簡稱預售屋權利），也要申報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只要完成權利轉讓契約，就應在訂約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若未申報，除了補繳稅款，還可能遭到處罰。 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10年9月以新臺幣（下同）2,36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房地，並已支付470萬元價款。112年10月，甲君將該權利讓與乙君，雙方約定轉讓總價2,890萬元（乙君支付甲君1,000萬元，並承接剩餘未支付建設公司1,890萬元價款）。 甲君未依規定於30日內申報，經該局稽查發現後，以乙君「實際支付」甲君的款項1,000萬元（不含後續支付建設公司的款項）認定成交價額，減除甲君成本470萬元（即甲君「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的款項），甲君費用30萬元（成交價額1,000萬元× 3%），核定課稅所得500萬元，按適用稅率35%，補徵稅額175萬元，並裁處罰鍰7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預售屋權利轉讓的「成交價額」應以賣方實際收取買方的款項為準，並不包含買方後續接手支付建商的款項；而「取得成本」則是賣方先前已實付建商的累計款項。民眾如有交易預售屋權利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情形，應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張家慧 電話：（04）23051111轉81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27d75418ecb410ca54aa383e0b34d76]]></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有關八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六月初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逃漏稅案將依檢察官起訴事證依法辦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八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六月初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近期因司法偵辦，本局全力配合司法調查，近日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起訴，將依起訴內容及相關事證另案依法核處，尚無該等公司所稱「日前經主管機關正式確認程序合法合規、全額完稅」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雁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bf92cd59290405a8832dc2297c5801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22 Sep 2026 23:49: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應核實計算並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計稅者，嗣後若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裁罰。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買賣契約已區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買賣契約僅約定房地交易總價，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 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3月18日出售102年4月2日取得之臺中市豐原區房地，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總計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550,000元，甲君申報時以114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32,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55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24%)申報綜合所得稅，嗣經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9,58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相關必要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050,000元。依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55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2,200,000元，計算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價值比例為20%【550,000元／(550,000元+2,200,000元)】，核定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3,874,000元【(30,000,000元－9,580,000元－1,050,000元)×20%】，調增甲君財產交易所得3,742,000元(3,870,000元－132,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提醒，民眾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倘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綜所稅課 翁惠英 電話：（04）25291040轉2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efa398f24434a1fa123496a27dfc096]]></link>
	<author><![CDATA[蔡竹昀]]></author>
	<pubDate>Tue, 22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如發現有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納稅義務人負有依法誠實申報之義務，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除補稅外還須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但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更正)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已依規定辦理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後經自行檢視申報資料，發現漏未申報配偶乙媒合仲介出售個人丙之A房屋所收取佣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甲君於115年7月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按財政部頒定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補報佣金所得240,000元〔300,000元*(1-20%)〕並補繳稅款，嗣檢舉人於115年8月間檢舉甲君漏報仲介A房屋出售之佣金所得，該分局即進行查核，因甲君已於檢舉前自動補報佣金所得240,000元，屬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之案件，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規定。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短漏報所得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倘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綜所稅課 翁惠英 電話：（04）25291040轉2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c50ac8002a247fc94a94c9b17003ba7]]></link>
	<author><![CDATA[蔡竹昀]]></author>
	<pubDate>Mon, 21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金額。 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自列報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中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支付A醫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87萬元，查核時發現該醫療支出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183萬元，因甲君未於申報時扣除保險給付部分，遭核定扣除保險給付並補徵稅額。 該所提醒，民眾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支出時，如該支出有受領保險給付，務必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金額列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04）24852934轉2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e267397a54e41e88a08978e9202fba5]]></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Tue, 15 Sep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保障租稅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取得及保存合法憑證且如實申報者，可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額，保障自身租稅權益。 該分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若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得以當年度實際業務收入減除實際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反之，若未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以地政士為例，其年度執行業務期間，除取得承辦案件服務收入外，亦有員工薪資、事務所租金、水電費、辦公用品或其他與業務直接相關之必要費用支出項目，若已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者，其前述實際費用金額高於按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地政士為收入總額30%）核定之金額時，則核實減除實際費用，按其實際所得課徵所得稅。反之，若未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頒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從高核算收入總額，再按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後，核定所得額，除無法真實反映實際經營損益外，亦可能發生實際虧損，卻被核定有所得額而需繳稅情事。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者，依法設置帳簿記載及保存憑證，可核實認定執行業務所得，除掌握實際經營狀況外，還能有效落實內部控制，有助於降低經營風險，亦可避免稽徵機關查核時無法提出實際費用憑證，被逕行核定所得，進而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民眾如對執行業務所得核算、帳簿憑證設置及保存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柯小姐 電話：（04）7274325轉2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7619ee541a34ceda3d8474d2089de9d]]></link>
	<author><![CDATA[陳怡樺]]></author>
	<pubDate>Mon, 07 Sep 2026 19:50:4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股東取得股票股利 應依來源判斷是否課徵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除現金股利外，公司以股票形式發放之股票股利，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股票股利之發放來源及性質判斷是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公司決議配發股票股利時，其課稅方式如下： 一、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雖股東未實際取得現金，但所取得之股票具有財產價值，屬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公司填發之股利憑單列報所得。 二、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予股東，應依資本公積之來源判斷是否屬應課稅所得。 (一)如屬普通股票發行溢價等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因屬股本返還性質，不屬所得，股東取得之股票免計入所得課稅。 (二)如資本公積來源屬於受領贈與之所得、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轉列之餘額或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非屬股東出資性質之項目，股東取得之股票，應列為取得年度之股利及盈餘所得，依法申報課稅。 該分局提醒，股票股利雖非以現金方式取得，但是否課徵所得稅，仍須依其發放來源及性質認定。民眾取得股票股利時，應留意公司有無填發之股利憑單，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22588181轉2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ce9a23304e497fa91afe7fdd7ca73b]]></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23:15:33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二批直撥退稅於115年9月11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款，採「存款帳戶退稅」者，第二批退稅將於115年9月1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該分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一般退稅方式，亦可以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填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 該分局提醒申報時使用的統一證號應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留存的統一證號相符，如果填寫的統一證號或帳戶因故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至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該分局呼籲，存款帳戶退稅好處多，外僑選擇退稅直接劃撥入帳戶，可以減低領取支票、銀行兌現的成本與支票遺失風險，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利用存款帳戶退稅。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柯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869defb8b704b50a48999e4412ff4a4]]></link>
	<author><![CDATA[宇冠豪]]></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或營利事業對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戶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辦理「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捐款賑災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援助日本熊本震災，外交部已啟動勸募，並委請國合會開設民間捐款賑災專戶，捐款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國合會於接受民眾捐款後，將捐款轉匯至外交部指定帳戶，由該部統籌運用。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或公司發揮愛心捐款，同時享有節稅權益，可於明(116)年5月間申報115年度所得稅時，憑國合會開立已載明「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等募款名稱或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9edf446de7943acb9736e7f3482bbd9]]></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0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因身心障礙而負擔符合規範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本(115)年5月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下列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另為落實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設置有納保官，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救濟諮詢，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附財政部115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858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沈小姐 電話：（05）7820249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f9297a5f26545a983761698a7d71647]]></link>
	<author><![CDATA[李文琪]]></author>
	<pubDate>Tue, 04 Aug 2026 23:46: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批退稅，網路(手機)報稅優先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間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首批退稅，將於今年7月31日撥入其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符合首批退稅資格者為今年6月1日以前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稅額試算服務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今年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以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轄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及雲林5縣市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批退稅，約87萬餘件，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辦理直撥退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不必額外辦理領款程序，未採直撥退稅者，則由國稅局以掛號寄發退稅憑單，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今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往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以維護自身權益。 另為便利該局轄區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申報退稅案件撥付狀態，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c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查詢服務，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直撥退稅，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退稅款將由國稅局直接撥入其指定帳號，既安全便利又快速取得退稅款，亦可免於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領奔波。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要求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也不會要求民眾操作ATM，或索取信用卡資料及密碼等敏感資料，請民眾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曼芬 電話：04-23051111轉59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ffc8b9effa2409a905c60fb6936e183]]></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29 Jul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尚未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民眾請儘速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人工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1日)已截止，尚未完成申報的民眾，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人工申報，只要未經檢舉或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本稅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逾期申報案件已無法使用網路補申報，民眾如接獲以「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名義寄送主旨為「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及補繳稅款通知」的電子郵件，該通知為詐騙或釣魚郵件，請勿點選或開啟，以免遭受詐騙。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d667ba60d394a1081b064be7eeff3bf]]></link>
	<author><![CDATA[潘巧珮]]></author>
	<pubDate>Sun, 19 Jul 2026 1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僑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因房屋、土地交易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採分離課稅方式申報，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因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統稱「房地」）所取得之所得，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1)移轉之房屋、其坐落基地持分，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移轉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3)移轉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4)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係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公司超過半數股份或資本額，而該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但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興櫃市場交易之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課稅所得額 = 房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對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持有期間未滿2年，稅率 45%；持有期間2年以上，稅率 35%。 納稅義務人應自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次日起30日內，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移轉房屋使用權之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將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沈小姐 電話：（05）7820249轉2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d73b9a8acf146e5beb8f56fc5c6f1b3]]></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Sun, 19 Jul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一批直撥退稅將於115年8月3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採「存款帳戶退稅」者，第1批退稅將於115年8月3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該分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可以採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填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存款帳戶；填寫之帳戶因故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至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該分局指出，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有二批次，第1批退稅於115年8月3日、第2批退稅於115年9月11日。申報採存款帳戶退稅之外僑，若未於115年8月3日或9月11日收到轉帳退稅，可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的國稅局洽詢。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 該分局呼籲，直撥退稅好處多，退稅直接劃撥入帳戶，可以減少領取退稅支票程序及向銀行兌現之時間成本，亦可避免支票遺失風險，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利用存款帳戶退稅，安全省事又方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林文彥 電話：（04）22588181轉分機27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1b5decca6d547d7b094659ea5fd4b29]]></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9 Jul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自今(115)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財政部或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確定之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該公告範圍為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於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欠稅人資料並刊登於機關網站，且將視欠稅變動情形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統計本次公告轄內重大欠稅名單，包括個人欠稅計109人、營利事業計59家，欠稅金額約155億元。 該局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納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又如已繳清全數欠稅及罰鍰，請儘速與該局聯絡，經查證無誤會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秀枝 電話：（04）23051111轉592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1974172a0e04be2b9930f3273c9714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30 Jun 2026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叔舅列報姪兒等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注意父母是否有扶養能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以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及其順序為判斷基礎，並須具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適用。若姪兒、姪女之父母仍具扶養能力，原則上應由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血親不得僅因提供部分生活費或經濟協助，即逕行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設有有先後順序，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負第一順位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親屬並非優先扶養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扶養姪兒、姪女免稅額，除應證明與受扶養者有共同生活及持續扶養之事實外，尚須提出前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姊姊之未成年子女，並檢附匯款紀錄及親屬切結書，主張長期負擔其生活及教育費用。惟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受扶養者之父母於當年度仍有薪資、利息等各項所得及一定財產，具相當扶養能力，且甲君未能提出其父母喪失扶養能力或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具體證明，故否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並非提供親屬間任意調整扶養關係或移轉扶養名額作為節稅安排。稽徵機關於審查相關案件時，將綜合考量法定扶養順位、共同生活情形、實際扶養事實及前順位扶養義務人是否確無扶養能力等因素，而非僅以形式文件作為認定依據。 民眾如對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22588181轉2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2b460c8b57b4b729a8ac61a30f4a7fa]]></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Tue, 26 May 2026 22:56:4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所得稅申報期已至，退稅採直撥入帳戶，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辦理上年度所得稅申報，若自行計算有退稅者，可於申報時一併填寫存款帳號資料，國稅局於審核完成後，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帳戶，免除領取及兌領支票之程序，省時又便利。 該所說明，申請以帳戶辦理退稅者，需為該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持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號為限。 該所提醒大家，務必詳加確認帳號資料之正確性，並於收到退稅款前勿結清帳戶，以利退稅作業之進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白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20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aff60babe94400a8cfdec593a344b2d]]></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18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一次看懂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如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會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導致退稅款無法順利撥付時，國稅局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並寄發通知領取。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以及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詹子弘 電話：（04)25291040轉6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80d63eb88834348af7e50db8cf1fdb1]]></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18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退稅通知需查證　詐騙話術別當真]]></title>
	<description><![CDATA[時值五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坊間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近期已有詐騙集團假冒稅務機關名義，以「退稅通知」、「補件申請」或「帳戶驗證」等理由誘騙民眾，籲請民眾在期待退稅入帳的同時，務必提高警覺多方查證，切勿落入詐騙陷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退稅作業均需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郵寄作業也都交由各地區郵局辦理，如有退稅支票更會以雙掛號方式投遞，絕對不會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退稅郵件招領逾期，郵局亦不會主動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收到退稅支票，請立即向轄區國稅局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謹記詐騙有三不：「不聽信、不點擊、不轉帳」，民眾如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連結，應立即撥打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查證，或向鄰近警察局諮詢；如有稅務方面的疑慮，請儘速洽詢所在轄區國稅局。 退稅通知要查證，詐騙話術別當真，別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與您一起守護荷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南投分局 服務管理課 藍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4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426783f6da145b5bd9a8083b7866b4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18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福部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昕怡 電話：（04）23051116轉2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8cede6408f7409ca3360d704979b8c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14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犯疏失—居留日數之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該所以甲君為例，114年1月10入境，同年3月2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9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另同年5月1日再入境，於同年6月3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0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同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2次，累積計算在臺居留日數為129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北斗稽徵所 綜所稅股 宋小姐 電話：（04）8871204轉2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ca31f3f4ea94e9281b71d3e3b4959e6]]></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14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一次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如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等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情形，應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規範規定，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須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及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說明如下： 一、認定我國來源收入 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即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應依所得稅規範規定比例(50%或10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全部網紅收入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全部網紅收入減除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則屬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二、計算課稅所得額及完納所得稅 個人網紅身分 課稅範圍 所得計算 申報方式 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稅   非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平臺按20%扣繳完稅，未經扣繳者自行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給付個人網紅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惟考量實施初期，平臺及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均免予處罰。該局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ab473e021444da9b37da5c7c9417cc4]]></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Sun, 10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依其稅務居民身分之不同─非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及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而適用不同的申報作業，納稅者應予留意，以免受罰。 該所說明，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當年度在臺居住天數達183天以上者，即符合居住者認定標準，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 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如於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該所提醒，外籍人士來臺工作者應審慎計算在臺居留天數，倘遇有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申訴與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等需協助事項，可以書面、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韻竹 電話：（04）25881178轉2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87648ee650848eb9dfa8d2adb964eb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7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外僑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6月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4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未於本(115)年4月30日前離境的外僑，應於本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年5月1日至3日適逢國定假日，期間國稅局暫停臨櫃服務，倘外僑欲親自至國稅局申報，請於上班日(5月4日起)洽辦；另可於5月1日起透過網路報稅系統辦理申報，不受假日影響，快速又便利。 該分局提醒，外僑可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親自或委託合法代理人攜帶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或所得資料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所在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沈鈺芸 電話：（04）7274325分機20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907ffc8cf584e4fab83d507d4059c2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27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舊制房屋重購退稅優惠，放寬擴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該子女如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依現行法規，納稅義務人出售舊制自住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之所得稅，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且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於重購自住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而「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形。 該所說明，考量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房屋，均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財政部於114年9月18日發布解釋，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得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是將重購優惠擴及未成年子女，以兼顧情理並保障民眾自住權益。 該所特別提醒，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如符重購退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及所有權狀等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 服務管理稅股 張育瑋 電話：(049)2990991轉2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38ac7a511324b4ea110587f9e67d5d3]]></link>
	<author><![CDATA[巫健輝]]></author>
	<pubDate>Tue, 21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正確性，114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將針對轄內扣繳單位進行查核。該分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查獲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法減輕處罰。 該分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扣繳疏失包括： 一、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按6%或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6%扣繳，其餘按18%扣繳)。 二、 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三、 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四、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五、 舉辦尾牙或活動抽獎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 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 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八、 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 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性質誤判，例如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而漏未辦理申報。 十、 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 該分局提醒，扣繳制度是我國所得稅重要稽徵機制之一，扣繳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繳納及申報作業。如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規定減輕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陳品如 電話：（04）22588181轉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8ef23760e99463bbaf31b5bf18c617a]]></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16:14: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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