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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綜所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ue, 23 Jun 2026 15:04:54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或其他海外交易之所得，別忘了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有源自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771萬元，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金額699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免稅額750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甲君雖主張使用手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系統未提供海外交易所得資料，致其漏未申報，應免予處罰等情；惟因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其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取有海外所得，應負誠實申報義務，又該筆所得為其所能掌握，尚不得以報稅系統未提供該筆所得下載為由，卸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況海外所得並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甲君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致短漏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49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若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例如：基金、股票、債券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獲配之利息、股利、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請記得依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自行計算並據實申報基本稅額，如未收到或遺失通知書者，可向投資單位申請補發，以利完成所得稅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張家慧 電話：（04）23051111轉81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7b8b90673dd4b71b75728ead3e378f4]]></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減輕納稅人負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使稅制更趨合理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本次修正針對此項規定，進行兩大重點放寬： 放寬重點一：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前，在判斷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是否達50%以上時，係以交易股權時該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之，讓房地價值比率計算更符合實務現況。 放寬重點二：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 考量符合上開條件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且房地合一稅僅適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股東持有A公司70%股權（其中40%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近日出售A公司50%股權（依先進先出法，本次交易之「舊股權占比」：40%∕50%＝80%），交易所得100萬元，交易股權時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且持有的境內房地中有50%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依修正後規定，甲股東出售該股權之所得中有40%（即「舊股權占比」80% ×「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則視為房地交易所得為60萬元［交易所得100萬元 ×（1-40%）］(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放寬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林育霆 電話：（04）23051111轉221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0855d7b0f0c4dc3ac6f854d86456df7]]></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15年7月31日入帳，請嚴防假退稅真詐財之詐騙手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115年7月31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號；未採用直撥（轉帳）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請民眾嚴防詐騙集團冒用國稅局退稅名義，藉機誘騙財產及個人資訊。 該所說明，近來頻傳詐騙集團假借國稅局名義，以內容為「退稅通知確認」的電子郵件、簡訊，誘導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掃QRcode進入釣魚網站，或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操作ATM及網路銀行。民眾如收到退稅相關通知，請小心求證，國稅局不會以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民眾辦理退稅，也不會要求提供銀行帳號、信用卡資訊或請民眾操作ATM及網路銀行辦理退稅。該所並提醒民眾，請認明政府機關專用網址，首段結尾一定是「.gov.tw」，謹記不明連結勿點擊，重要個資不提供。 該所呼籲，適逢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作業期間，詐騙集團可能利用退稅議題進行詐騙，如接獲可疑稅務通知，應提高警覺並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各地國稅局查證，共同防範詐騙，守護自身財產安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潘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eab474f52ae4369abd639634d96795d]]></link>
	<author><![CDATA[潘巧珮]]></author>
	<pubDate>Wed, 10 Jun 2026 19: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報稅季來臨，網路報稅「附件上傳」，檢附證明文件更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因應電子化政府並提供納稅義務人更便捷的服務，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提供附件上傳功能，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線上系統直接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無須再遞送或郵寄紙本，不僅節省時間與成本，更能實現全程無紙化，共同響應環保愛地球。 該所說明，附件單據上傳功能開放時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1日止，與紙本附件遞送時間相同，民眾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進入附件上傳系統，檔案格式限清晰可辨識之文件檔（PDF）及圖檔（JPG及PNG），且不可加密，每戶上傳檔案容量上限為15MB，如以手機拍照上傳約為5〜7張，實際上傳張數(指上傳檔案數)視各相機及掃描設備產生影像檔案而定。如應檢附證明文件數量較多或檔案格式容量較大，建議掃描成PDF檔上傳；如附件檔案超過上傳容量上限，請於115年6月11日前送交紙本附件至國稅局。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將相關證明文件（含原始憑證）妥善保存7年，以備上傳附件如有不清晰或國稅局需要進一步調查時，可即時提供原始文件，以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小姐 連絡電話：（037）460597轉2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2e7a352f70f467f839de8a87274ffc2]]></link>
	<author><![CDATA[倪晶瑛]]></author>
	<pubDate>Tue, 09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其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若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平臺，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網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境內網紅甲自境內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10萬元，A依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1萬元，並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若自境外平臺B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為8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8萬元，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為2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甲收入1萬元，甲收入合計9萬元，B按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0.9萬元，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扣繳義務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吳雅淳 電話：（04）7274325轉2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340b9130d6244ca8a68f3f70250b653]]></link>
	<author><![CDATA[陳怡樺]]></author>
	<pubDate>Wed, 03 Jun 2026 20: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叔舅列報姪兒等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注意父母是否有扶養能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以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及其順序為判斷基礎，並須具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適用。若姪兒、姪女之父母仍具扶養能力，原則上應由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血親不得僅因提供部分生活費或經濟協助，即逕行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設有有先後順序，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負第一順位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親屬並非優先扶養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扶養姪兒、姪女免稅額，除應證明與受扶養者有共同生活及持續扶養之事實外，尚須提出前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姊姊之未成年子女，並檢附匯款紀錄及親屬切結書，主張長期負擔其生活及教育費用。惟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受扶養者之父母於當年度仍有薪資、利息等各項所得及一定財產，具相當扶養能力，且甲君未能提出其父母喪失扶養能力或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具體證明，故否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並非提供親屬間任意調整扶養關係或移轉扶養名額作為節稅安排。稽徵機關於審查相關案件時，將綜合考量法定扶養順位、共同生活情形、實際扶養事實及前順位扶養義務人是否確無扶養能力等因素，而非僅以形式文件作為認定依據。 民眾如對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22588181轉2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2b460c8b57b4b729a8ac61a30f4a7fa]]></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Tue, 26 May 2026 22:56:4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所得稅申報期已至，退稅採直撥入帳戶，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辦理上年度所得稅申報，若自行計算有退稅者，可於申報時一併填寫存款帳號資料，國稅局於審核完成後，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帳戶，免除領取及兌領支票之程序，省時又便利。 該所說明，申請以帳戶辦理退稅者，需為該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持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號為限。 該所提醒大家，務必詳加確認帳號資料之正確性，並於收到退稅款前勿結清帳戶，以利退稅作業之進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白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20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aff60babe94400a8cfdec593a344b2d]]></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18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一次看懂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如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會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導致退稅款無法順利撥付時，國稅局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並寄發通知領取。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以及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詹子弘 電話：（04)25291040轉6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80d63eb88834348af7e50db8cf1fdb1]]></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18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退稅通知需查證　詐騙話術別當真]]></title>
	<description><![CDATA[時值五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坊間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近期已有詐騙集團假冒稅務機關名義，以「退稅通知」、「補件申請」或「帳戶驗證」等理由誘騙民眾，籲請民眾在期待退稅入帳的同時，務必提高警覺多方查證，切勿落入詐騙陷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退稅作業均需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郵寄作業也都交由各地區郵局辦理，如有退稅支票更會以雙掛號方式投遞，絕對不會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退稅郵件招領逾期，郵局亦不會主動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收到退稅支票，請立即向轄區國稅局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謹記詐騙有三不：「不聽信、不點擊、不轉帳」，民眾如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連結，應立即撥打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查證，或向鄰近警察局諮詢；如有稅務方面的疑慮，請儘速洽詢所在轄區國稅局。 退稅通知要查證，詐騙話術別當真，別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與您一起守護荷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南投分局 服務管理課 藍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4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426783f6da145b5bd9a8083b7866b4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18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福部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昕怡 電話：（04）23051116轉2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8cede6408f7409ca3360d704979b8c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14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犯疏失—居留日數之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該所以甲君為例，114年1月10入境，同年3月2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9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另同年5月1日再入境，於同年6月3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0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同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2次，累積計算在臺居留日數為129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北斗稽徵所 綜所稅股 宋小姐 電話：（04）8871204轉2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ca31f3f4ea94e9281b71d3e3b4959e6]]></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14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點光明燈、安太歲所取得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開立之收據，及會員繳納之年費、入會費等款項，因具有特定用途或對價關係之支出，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捐贈支出須具有無償捐贈之性質，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舉例，該局於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申報捐贈扣除額104萬餘元，發現相關收據載有「晉主、晉金」等字眼，經向開立收據之寺廟查證，確認其用途係為永久安置祖先牌位且有對價，核與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意旨不符，爰以剔除該捐贈扣除額並核定補稅2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個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fc373d82bb84768a3e004c6605444d3]]></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12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一次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如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等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情形，應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規範規定，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須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及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說明如下： 一、認定我國來源收入 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即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應依所得稅規範規定比例(50%或10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全部網紅收入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全部網紅收入減除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則屬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二、計算課稅所得額及完納所得稅 個人網紅身分 課稅範圍 所得計算 申報方式 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稅   非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平臺按20%扣繳完稅，未經扣繳者自行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給付個人網紅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惟考量實施初期，平臺及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均免予處罰。該局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ab473e021444da9b37da5c7c9417cc4]]></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Sun, 10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依其稅務居民身分之不同─非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及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而適用不同的申報作業，納稅者應予留意，以免受罰。 該所說明，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當年度在臺居住天數達183天以上者，即符合居住者認定標準，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 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如於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該所提醒，外籍人士來臺工作者應審慎計算在臺居留天數，倘遇有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申訴與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等需協助事項，可以書面、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韻竹 電話：（04）25881178轉2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87648ee650848eb9dfa8d2adb964eb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7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外僑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6月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4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未於本(115)年4月30日前離境的外僑，應於本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年5月1日至3日適逢國定假日，期間國稅局暫停臨櫃服務，倘外僑欲親自至國稅局申報，請於上班日(5月4日起)洽辦；另可於5月1日起透過網路報稅系統辦理申報，不受假日影響，快速又便利。 該分局提醒，外僑可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親自或委託合法代理人攜帶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或所得資料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所在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沈鈺芸 電話：（04）7274325分機20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907ffc8cf584e4fab83d507d4059c2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27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手機報稅超easy，萬份好禮等著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5月報稅季即將登場，為鼓勵民眾使用手機完成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特別舉辦「手機報稅GO 好禮大FUN送」全國性抽獎活動，總獎金新臺幣(下同)525萬元，中獎名額高達19,586名，獎項相當豐富，千萬別錯過！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使用手機完成報稅，即可獲得抽獎機會，最高可獨得現金5萬元！獎項如下：        本活動預計於115年8月份以電腦隨機方式公開抽出19,586名幸運兒，現金獎項將以公文掛號寄送中獎通知，請中獎人務必於期限內回復領獎資料，電子禮券則透過政府「111簡訊平臺」發送中獎通知簡訊，請中獎人依簡訊內容自行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活動專區，依官網說明步驟兌領。該局特別提醒，「111簡訊平臺」發送之簡訊不會附帶任何網址連結，請中獎人提高警覺。 隨著行動服務日益普及，手機報稅系統亦持續優化，不僅操作簡便，更能免除臨櫃排隊等候時間，兼具省時、便利與環保等多重效益，歡迎大家e起來體驗！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陳小姐 電話：（04）23051111轉892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ed6056b773648d09b96237b6ac851f6]]></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讓租屋族有福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租屋族群的租金支出，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申報扣除新臺幣(下同)18萬元，大幅減輕租屋家庭的稅務負擔。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落實居住政策，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民眾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除可使用標準扣除額外，其所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減除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實務上有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對於下列5種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種情況以外的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de34934a6fc41daad6c40752304cd0b]]></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稅新措施總整理，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了讓民眾輕鬆掌握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特將相關資訊整理六大重點： 一、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公告調整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千元，相較113年度的21萬元，增加3千元。114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萬3千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金額並擴大適用範圍 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度提高至18萬元，較上年度增加6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另提醒，勞動部雖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長者可逕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惟若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仍應符合身心失能資格。 勞動部114年7月3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021A號公告得聘請外籍看護工之病症或病況(如附表)，符合公告病症或病況之民眾，若無聘請外籍看護工而自行照顧者，得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三、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個人於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社群媒體、線上媒體或影音平臺等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如不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 四、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 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說明，個人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雖該機構不屬於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只要該療程費用經政府核准補助，則該療程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即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五、線上版新增無障礙操作模式 綜合所得稅申報系統線上版今年起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便利視障朋友透過無障礙網頁連結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六、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 今年起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民眾可改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取得查詢碼或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家中無讀卡機者，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或電子憑證取得查詢碼。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陳姿㚬 電話：（04）23051111轉22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e10d673c351424f9d1395d5284884d7]]></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5月報稅請留意！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應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750萬元者，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僅為基本所得額項目之一，如有其他項目亦須納入基本所得額，其項目列示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應納稅額16萬元，同年甲君透過A銀行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取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0萬元，其配偶取得源自B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150萬元，另出售C公司未上市(櫃)股票5.5萬股，其交易所得為220萬元，合計基本所得額為95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150萬元+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220萬元)，基本稅額為40萬元大於一般所得稅額16萬元，故甲君應自行繳納稅額為40萬元，計算式如下：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民眾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民眾如欲取得114年度海外所得資料，可透過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資料，連同其他原因取得之海外所得(如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如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詩佳 電話：（04）23051111轉22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d2dd20ad4004ed1aec2fdf4ea588388]]></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報稅免排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預約服務即將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到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可利用手機或網路進行報稅，省時、輕鬆又方便。若需親自前往國稅局辦理申報，善用國稅局提供的「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透過網路或免付費電話先行預約，在指定時段報到，即可縮短現場等候時間。 中區國稅局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預約服務將分別依「所得查調」及「網路申報」採2階段展開，「所得查調」自115年4月23日起開放預約，「網路申報」預約則於4月28日開放，提供民眾預約次日起算3個工作日內的服務時段。由於國稅局各服務據點開放預約的名額有限，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儘早完成預約，並於申報當天備齊報稅所需之相關文件，依照預約時段準時報到。預約管道及方式如下： 一、網路預約：至各地區國稅局官網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現場報稅預約」，即可連結網站進行預約。 二、電話預約：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進入「國稅局報稅預約」語音系統，依照語音操作說明進行預約。 除事前預約服務，預約網站亦提供「當日取號」及「顯示等候人數」功能。民眾出發前往服務據點前，可先上網查看叫號進度與現場等待人數，精準掌握出門時間，讓報稅流程更順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詩維 電話：（04）23051111分機89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32922a0f9d94312a2b1237b9735e2f4]]></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符合情形 說明 (一)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經長照評估屬第2級至第8級並實際使用服務者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實際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達一定天數者   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表格)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符合勞動部於114年7月31日公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病症或病況項目(如附表)，如未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可持醫師診斷證明書及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 除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ac558fb0a14b9dad33c5f7ac80b24e]]></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的收據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以下簡稱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倘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其所開立之醫藥及生育費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得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為限。所稱「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係指未加入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凡符合「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申請條件且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事)機構。民眾可由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公告訊息/公告專區/最新消息/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查詢完整名單。 中區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林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透過申報系統查詢當年度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包含甲診所20萬元及乙診所10萬元，惟未列出同年度自非健保特約之丙診所取得之醫療收據8萬元，經林君查詢前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丙診所名列「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名單中，因林君該年度醫藥費未獲保險理賠，故林君得列報113年度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計38萬元，其中8萬元須由林君檢附丙診所開立之醫療收據作為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申報系統下載查詢醫藥費用資料時，如查詢結果未列出財政部核定名單中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之醫藥費用資料，請自行檢附該醫療(事)機構開立的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78f7c9439d942b780065dee96493aa8]]></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手機申報綜合所得稅快速又方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五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呼籲，民眾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請多加利用財政部手機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該系統提供「快速申報」的功能，且僅需簡單步驟即可輕鬆完成報稅，省時又方便。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欲使用手機報稅，可用智慧型手機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https://tax.nat.gov.tw (首頁/個人/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點選手機報稅圖示(免下載安裝)即可使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進入手機版申報系統後，點選「我要報稅」，接著選擇驗證身分方式登入系統，點選「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稅額估算表資料及稅額正確後，點選「同意估算表，開始申報」即進入快速申報流程，確認基本資料，選擇繳稅(或退稅)方式，最後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就完成報稅；如果不同意稅額估算結果，例如有新增扶養親屬或修改所得資料，於「下載稅額估算表」後，點選「不同意估算表，編修資料」即可進行編修(新增或修改各欄位資料)，接續選擇繳稅(或退稅)方式，最後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完成報稅，該局特別提醒，點選「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稅額估算表資料後，必須進行「申報資料上傳」才算完成報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報稅軟體請務必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及更新，軟體更新訊息亦請依該網站公告資訊為主，以確保資訊安全及避免詐騙事件發生。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徵收及資訊組 楊鈞宇 電話：（04）23051111轉52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667675cfdaa40f89b4124026c3685d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所得稅申報  e指輕鬆繳]]></title>
	<description><![CDATA[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賡續提供多元繳稅管道，民眾利用「e化繳稅」服務，可避免往返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省時又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申報有應納稅額者，除可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外，亦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工具、委託取款轉帳或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可以手機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稅，該局彙整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管道一覽表(如附表)，供民眾參考運用，輕鬆完成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ATM操作繳稅，也不會主動提供民眾繳稅網站連結，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輸入個人資料或信用卡卡號，以免受騙上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運用國稅智慧客服(https://smart.nat.gov.tw)查詢或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瑞琪 電話：(04）23051111轉591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de0137a636f443685d195d1103ba277]]></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自115年4月28日起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並自4月28日起提供民眾查詢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 中區國稅局說明，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有下列3種方式： 一、 憑證及行動電話認證查詢：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醫事人員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以下統稱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手機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行動電話認證限國人及使用本人月租型門號，且認證時須關閉WIFI。 二、 查詢碼查詢：利用國稅局核發的查詢碼、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的查詢碼、以行動電話認證或憑證(不含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的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透過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的查詢碼，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的「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 三、 臨櫃查詢：民眾可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如委託他人代為查詢，代理人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委任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該局提醒，自今年起，5月1日列為國定假日，當日國稅局未提供臨櫃查詢所得、報稅及收件服務，呼籲民眾「多用網路，少走馬路」，多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網路報稅，網路(含手機)申報開放時間自5月1日凌晨起至6月1日午夜12時止，全天候24小時均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及空間限制，省時又便利，假日期間如有系統操作相關問題，可洽客服電話0809-099089。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陳姿㚬 電話：（04）23051111轉2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f67b37dd5174c7297be34f3e1495540]]></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舊制房屋重購退稅優惠，放寬擴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該子女如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依現行法規，納稅義務人出售舊制自住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之所得稅，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且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於重購自住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而「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形。 該所說明，考量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房屋，均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財政部於114年9月18日發布解釋，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得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是將重購優惠擴及未成年子女，以兼顧情理並保障民眾自住權益。 該所特別提醒，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如符重購退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及所有權狀等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 服務管理稅股 張育瑋 電話：(049)2990991轉2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38ac7a511324b4ea110587f9e67d5d3]]></link>
	<author><![CDATA[巫健輝]]></author>
	<pubDate>Tue, 21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正確性，114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將針對轄內扣繳單位進行查核。該分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查獲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法減輕處罰。 該分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扣繳疏失包括： 一、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按6%或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6%扣繳，其餘按18%扣繳)。 二、 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三、 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四、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五、 舉辦尾牙或活動抽獎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 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 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八、 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 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性質誤判，例如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而漏未辦理申報。 十、 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 該分局提醒，扣繳制度是我國所得稅重要稽徵機制之一，扣繳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繳納及申報作業。如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規定減輕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陳品如 電話：（04）22588181轉2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8ef23760e99463bbaf31b5bf18c617a]]></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16:14:1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1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dacfb9b982f45d0ad99c08de8ac7728]]></link>
	<author><![CDATA[宇冠豪]]></author>
	<pubDate>Sun, 12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今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所說明，符合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所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但要列報被看護者之長照扣除額，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財政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電話：（04）26651351轉2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7aac5a85e734919b56d3c5740c5c37a]]></link>
	<author><![CDATA[薛芹羚]]></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2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1.3萬元，於今(115)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及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另該所呼籲，如納稅義務人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潘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8940c89247a493db956d70bd68132b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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