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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營所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ue, 23 Jun 2026 15:04:54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流程簡政便民新修正]]></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加速審查作業，以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於115年5月12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 (一)災害損失報備：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從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得予書面審核。 (二)商品、原物料報廢：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 (三)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予以書面審核。 二、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原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增列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發生地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得延長申請報備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並公告周知；其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亦得視其轄區災害狀況，比照延長申請報備期間。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颱風、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報請轄屬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可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外，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柄勳 電話：（04）23051111轉716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5e0fe315d1846feaae2c4af8eee3020]]></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月以網路申報前一年度應申報之金融帳戶資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因應國際組織檢視，強化跨境稅務合作，財政部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程序（下稱CRS），並於每年6月辦理CRS申報作業。 中區國稅局說明，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為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故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結果，如帳戶持有人係屬前述應申報國之稅務居住者，可透過「財政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申報該等帳戶資料，另為利金融機構查詢申報結果，可利用該系統「申報完成證明提供功能」按鈕，列印收執聯，惟該收執聯僅代表上傳成功，尚待該系統檢核，經檢核無誤者，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編號產生申報確認書，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檢核結果，始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金融機構需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CRS申報作業，為避免金融機構因逾期未申報或經稽徵機關檢查發現漏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情事，影響金融機構之權益，財政部就金融機構常見CRS缺失態樣公告於該部「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專區，金融機構可至專區查詢CRS缺失態樣，確保遵循CRS相關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王燕森 電話：（04）23051111轉7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26b3123032c49ca81d0207d8f0fca54]]></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如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倘主張非公司股東或董事欲免除法定清算人之責，須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或股東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或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始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捐高達新臺幣（下同）900萬餘元，該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辦理禁止處分，經廢止登記後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因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200萬元，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出境條件，遂依法對該公司全體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嗣甲公司董事乙君稱已郵寄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辭任董事職務，且公司也已被廢止登記，國稅局不應以其為法定清算人而限制其出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部分董事常以「早已寄信請辭」或「誤以為公司已不存在」等理由主張免責，但這些理由皆無法直接解除出境限制。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法定清算人，倘公司欠稅金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及條件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以該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公司董事如自認委任關係已不存在，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資料，即可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並繳清欠稅，切莫以為解散或廢止登記即可規避稅捐責任。此外，民眾勿輕信他人誘騙而落入人頭掛名陷阱，一旦公司欠稅進入清算程序且未選任清算人，登記之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屆時若被限制出境，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切勿消極不作為，而影響個人出入境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蔡明宜 電話：（04）23051111轉59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4f2b9f991e24a93a26b516a24998408]]></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16 Jun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資防護意識，守護民眾資訊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隨著資訊技術普及，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因業務需要保有客戶大量財務與身分資料，為確保民眾權益，記帳業者應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落實個資安全維護義務。 該所說明，記帳業者應視其規模及業務特性，配置適當資源執行個資維護工作。除了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外，平時應落實以下防護作為： 一、 人員管理與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一) 人員權限管理：設定分級權限，落實「最小權限原則」。員工離職應簽署保密切結並確實交接。另建議系統登入可採用雙因子驗證機制(2FA)，例如透過自然人憑證(持有因素)及密碼(知識因素)等兩種不同類型的因子組合驗證，以加強安全防護。 (二) 加密與媒介規範：具備加密需求者應採加密機制。針對可攜式儲存媒體（USB等）訂定使用規範。 (三) 媒介物報廢：含有個資之媒介物報廢或轉用途時，應採適當防範措施，確保資料無法回復。 二、 環境及設備安全管控措施 (一) 存放環境管制：針對存放儲存媒介之區域，實施進出管控措施。 (二) 媒介保護技術：建置防火、防盜等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三) 終止業務處理：業務終止後之資料應確實銷毀、移轉或刪除並留存紀錄至少5年。 該所進一步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更可能處以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因外洩導致當事人受有損害，亦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該所強調，落實個資保護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建立客戶信任、提升事務所專業形象之關鍵。籲請記帳業者定期自我檢視防護措施，以免因疏忽遭受裁罰處分。如對相關規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卓佩君 電話：（05）6338571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93d46fb9aab4b5eb77e9ed57cc4075f]]></link>
	<author><![CDATA[陳怡君]]></author>
	<pubDate>Sun, 14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後，3年內轉售應補稅並加計利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所舉例，A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5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A公司於112年間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4年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追繳。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未符合規定遭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駱曉華 電話：（04）23051116轉1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df0476ba4f04f9198884455bef5a450]]></link>
	<author><![CDATA[高瑀孺]]></author>
	<pubDate>Thu, 11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該交易免納所得稅，惟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填報申報書第C1-1頁。 該所說明，因建設公司屬經常買進、賣出不動產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但如有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該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此交易若有所得，則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不論該交易是所得或損失，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均需填列於申報書第1頁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並附計算表，免填報第C1-1頁。 該所提醒，土地交易相關之證明文件，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所有權人證明、交易合約書、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務必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時提示。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電話：（04）8332100轉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b7595e3fe74b6a892983799e3ed87c]]></link>
	<author><![CDATA[潘巧珮]]></author>
	<pubDate>Wed, 10 Jun 2026 19: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之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如企業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將會被課稅。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新約修訂規定及適用期限，適時因應調整。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2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d274ec48b7d4a43b96e9d5d8eece105]]></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4 Jun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CFC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1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中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免另案申請。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請業經核准，代替核定函之送達，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虧損餘額。如未能於結算申報屆滿前檢附者，請務必於結算申報書第B7頁A9欄勾選延期提示，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永薇 電話：（04）23051111轉71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a4f8d3fd6c4cca940027339daf6a23]]></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20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多利用網路報稅及附件上傳，結合多元繳稅管道，響應ESG減碳省時]]></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4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網路申報至當日24時止），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以下簡稱特會）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亦可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應於該特殊會計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起1個月內辦理。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6月29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附件採紙本方式遞送者，則應於同年6月30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團體亦同）。該分局提醒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若已申請延期提示者，應於同年12月1日前（特會：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示文據。 另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出申請；亦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將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不限繳稅金額多寡，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以降低國人繳稅負擔。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線上繳納稅款（含信用卡），或採多元管道繳稅及辦理直接劃撥退稅，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及兌領退稅支票作業流程，輕鬆在家完成報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ce54d39f93d4e658ccea1d598a5be9b]]></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0:35:17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應行檢視自身收入來源及組織性質，以確認是否符合免申報資格，避免因誤判而產生漏報風險。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僅有特定收入來源之社會團體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會團體（如：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各級工會、學生家長會、獅子會、扶輪社、青年商會、同濟會、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策會、義消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收入限制：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收入來源僅限於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 資產規模：全年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 二、無銷售行為且未設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 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需符合： 無營業行為：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收入。 組織單純：未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該分局特別提醒，未符合上述免申報條件之機關團體，請務必於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既省時又便利。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b1d308821c64bf7930a94d7c6ddedff]]></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0:34:28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14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830號公告，115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之金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除遭補徵稅款外，應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吳建霖 電話：（04）24225822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ddd07b76c444dc49dff97e283c2529e]]></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7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向財政部通報。 該分局說明，記帳業者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依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鑑於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後續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此外，應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亦須儘快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該分局特別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行適當之個人資料檔案保護措施，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罰，請業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為協助記帳業者瞭解相關規範，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專區〔路徑：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可查詢運用相關法規及表單，如有其他疑問，亦歡迎利用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李小姐 電話：（037）320063轉1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3410a17ed604bad911018530594dbe0]]></link>
	<author><![CDATA[宋玉琴]]></author>
	<pubDate>Mon, 04 May 2026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予符合規定之運動產業，租稅優惠再提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鼓勵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原為教育部)設置之專戶捐贈予經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及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規定，得就該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可適用至120年12月23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如有透過前揭專戶之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 屬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減除。 二、 屬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不受前項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適用前揭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第A10-2頁、第A32頁等)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另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成減除，並請留意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3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24b92cf46a942ef9c0eca0ce265c469]]></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型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 一、營業收入方面： (一)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二)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  (三)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未將屬營業稅查定課徵期間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未依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 二、營業成本方面： (一)營利事業出售下腳之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卻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 (二)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營業費用方面：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也無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列報國外銷貨折讓，經查係因違約而以減收外匯收入作為賠償，應列為外銷損失，並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減收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另每筆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方面： (一)出售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未依規定將出售利益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二)營利事業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未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將購買該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以遞延費用列帳，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五)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CFC未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等)，且當年度盈餘達一定基準者，不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免計入及認列CFC投資收益規定，而漏報CFC投資收益。 五、未分配盈餘方面： (一)營利事業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違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 (二)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興建或購置之支出以現金或營利事業間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支付，未提示相關付款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實際支出金額，不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 (三)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未向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免稅或上限稅率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房屋、土地，未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1及第C1-2頁。 (三)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及新車汰換舊車當年度所取得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將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金額列為當年度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未將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列為申請年度該購置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其他收入。 (四)營利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未按實際經營之行業代號適用正確之書面審核純益率辦理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審慎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如有重要事項須陳述，請於申報時填具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林桂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345ee09d34843d69830b3f215f737ba]]></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等單位114年度所得資料自115年4月28日起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今(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須列入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線上查詢所得有下列二種方式： 一、自行查詢： (一) 營利事業以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以下簡稱工商憑證)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以下簡稱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二)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使用前述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代理人即可於同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以其本身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之所得資料。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所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作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查得資料以外之所得，仍要列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胡雅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8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d2cfba204de462b957aa938477f3715]]></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事項及踐行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科技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相關之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納入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實施期間延長至118年底。 中區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倘有投資符合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項目，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抵減當年度)或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申請適用本項投資抵減者，應於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且應於完成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期間屆滿前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分別於114年8月訂購符合人工智慧之A設備15億元且交貨、同年11月30日訂購符合節能減碳之B設備20億元，預付訂金1,000萬元，預訂於115年7月交貨，甲公司應於何時向經濟部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及向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始能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呢？相關申辦期間如表列：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3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7e2c97c29854fb4990726fac0829107]]></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整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項    目                             說      明 簡化申報流程 申報書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屬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18欄之計算頁次，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會計師於第1頁核章，效力已涵蓋相關申報內容，爰刪除第2頁「簽證會計師蓋章」欄位。 租稅優惠措施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除全新 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外，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與節能減碳投資抵減項目，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並由新臺幣(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限內登錄經濟部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依式填報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二、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在1,000萬元額度內)，或對經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捐贈金額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加成減除由150%提高至175%，惟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填報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才能享有該租稅優惠。 CFC申報須知 一、依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須申報CFC投資收益者，應填列申報書第1頁第137欄及第B7頁等相關書表。 二、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可於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適用盈虧互抵 一、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申報繳納稅款，並如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方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二、未於前揭期間內申報繳納，或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但逾期繳納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得適用。 附件資料送交 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可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附件上傳：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29日，     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網路申報軟體）上傳。 二、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該局也鼓勵多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落實節能減碳，免舟車勞頓之苦。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曾詩涵 電話：（04）23051111轉716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59e98e120464fc2899e8912364c9e9d]]></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所得稅申報  e指輕鬆繳]]></title>
	<description><![CDATA[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賡續提供多元繳稅管道，民眾利用「e化繳稅」服務，可避免往返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省時又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申報有應納稅額者，除可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外，亦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工具、委託取款轉帳或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可以手機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稅，該局彙整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管道一覽表(如附表)，供民眾參考運用，輕鬆完成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ATM操作繳稅，也不會主動提供民眾繳稅網站連結，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輸入個人資料或信用卡卡號，以免受騙上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運用國稅智慧客服(https://smart.nat.gov.tw)查詢或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瑞琪 電話：(04）23051111轉591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de0137a636f443685d195d1103ba277]]></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3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本國及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東山稽徵所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5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5,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406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248元。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吳建霖 電話：（04）24225822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7b98c555a124d43b2e96533e5e9e6d9]]></link>
	<author><![CDATA[俞智敏]]></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1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1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dacfb9b982f45d0ad99c08de8ac7728]]></link>
	<author><![CDATA[宇冠豪]]></author>
	<pubDate>Sun, 12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項，應依法列帳並如實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漏報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王珮瑜 電話：（04）25291040轉1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0451c3d9e014aeb9369385d01d3a9cf]]></link>
	<author><![CDATA[蔡竹昀]]></author>
	<pubDate>Wed, 08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之投資抵減，應注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者，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分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符合規定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交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 交貨之次年1月至5月間），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外，並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04）7274325轉1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85b7cdb505a4075b50af8f9d12a335f]]></link>
	<author><![CDATA[陳怡樺]]></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18:01:3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詳附表）：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8792-00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同業利潤淨利率17%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15%，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3700-00廢水及污水處理」、「4541-11蔬菜批發 」、「5232-00海洋貨運承攬」、「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6520-99其他財產保險」、「7112-99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8000-11保全服務」等7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分稅導覽/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歡迎營利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善用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3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3e73a6c49d4409696b075f019841f98]]></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Sun, 29 Ma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5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 苗栗分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查詢。但於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5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後，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於同年4月28日至6月1日查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15年2月2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037）320063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30859c61532484b9db1a09060c6584b]]></link>
	<author><![CDATA[宋玉琴]]></author>
	<pubDate>Sun, 29 Ma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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