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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營所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hu, 08 Oct 2026 16:59:45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記帳業者注意！客戶退出經營時其個人資料應依法刪除或停止處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對於已退出營利事業經營之合夥人、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個人資料檔案，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該所說明，記帳業者就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該指定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包含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該所進一步指出，記帳業者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因此，記帳業者之客戶，若有合夥人、股東、社員或出資者退出經營，該退出經營者之個人資料，記帳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予以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該所特別提醒，記帳業者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將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法按次處以罰鍰。請記帳業者務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電話：（04）8332100轉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b67d91a8fdf4cfd8340acc28654ae1e]]></link>
	<author><![CDATA[潘巧珮]]></author>
	<pubDate>Tue, 06 Oct 2026 21: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應於本(115)年12月1日前提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未能依限檢附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已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以114年曆年制結算申報案件為例，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即本年6月1日前)申請延期提供者，可延至本年12月1日前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並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務必掌握時限提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賴意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736a8d54adf4d1faa282abcc14ac273]]></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06 Oct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應正確區分收入類別，其中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符合相關規定得扣除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機關團體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例如機關團體出售自創商品、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或提供醫療服務並收取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辦理113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將其所有收入均列報為免納所得稅。查核時發現，該機關團體當年度有提供場地或設備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為銷售勞務行為，經輔導該機關團體正確區分收入性質，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93萬元及支出40萬元，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為9,600萬元，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7,660萬元後，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為1,940萬元（9,600萬-7,660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繳稅額388萬元（1,940萬×20%)。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機關團體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區分收入性質並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法申報課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家螢 電話：（04）23051111轉712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fc7a1f76b764eceba91c2b0d4a9e66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記帳業者維護管理個資採用雙因子驗證機制，更加保障資訊及個資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為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個人資料(下稱個資)，為避免所保有之個資檔案遭竊、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損害當事人權益，除依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保護個資安全外，建議採取雙因子驗證機制防範駭客攻擊入侵，強化個資保護措施。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年駭客攻擊導致發生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常見態樣有駭客利用「撞庫攻擊」手法，於系統平臺取得使用者之帳號密碼，利用民眾使用共通密碼習慣，偽冒使用者身分，侵入系統竊取使用者在網站或服務中所留存之個資，並將竊取之個資運用於詐騙及勒索等犯罪行為。為增加駭客入侵難度，降低資料外洩風險，記帳業者管理個資採用透過2種認證因子確認存取身分之雙因子驗證機制，即除原有之知識因素(如使用者名稱、密碼)驗證外，再增加持有因素(如獨立的裝置、身分證等)或生物因素(如臉部辨識、指紋、聲紋)之驗證，雙重驗證通過才會授予存取權限，以強化個資安全維護措施，並保障資訊及個資安全。 該局提醒，記帳業者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資，倘有透過網際網路進行連結傳輸，恐有遭駭客攻擊導致個資外洩風險，為避免該類情事發生，記帳業者應採取保護措施，可藉由採取雙因子驗證方式驗證登入身分，即原有之帳號密碼外再增加如身分證、臉部辨識、指紋、電子郵件OTP認證等作法來強化個資保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秦可欣 電話：（04）23051111轉715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56f710e6f3e431dbab812b5dce8c009]]></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有關八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六月初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逃漏稅案將依檢察官起訴事證依法辦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八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六月初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近期因司法偵辦，本局全力配合司法調查，近日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起訴，將依起訴內容及相關事證另案依法核處，尚無該等公司所稱「日前經主管機關正式確認程序合法合規、全額完稅」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雁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bf92cd59290405a8832dc2297c5801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22 Sep 2026 23:49: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逾期繳稅」未達加徵滯納金標準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雖依法定期限內申報但逾期繳納應納稅額，如未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屬情節輕微，仍可繼續享有前10年虧損扣抵。 該分局舉例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要件：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或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始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凡是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案件，雖逾期繳納上開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惟未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者，即營利事業雖未在期限內完稅，但只要在期滿三日內補繳，未達應加徵滯納金之規範，視為情節輕微，依然認定其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准予適用盈虧互抵。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所得稅申報期間與繳納時點，上開放寬規定僅限於「申報期屆滿翌日起三日內繳清」之案件，惟超過前述期限除須加徵滯納金，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及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王詠榆 電話：（04）25291040轉1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8fb107d71f947fa83cdaad886b75ff2]]></link>
	<author><![CDATA[蔡竹昀]]></author>
	<pubDate>Sun, 20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專營投資公司，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並於計算免稅所得時，依規定分攤成本、費用或損失，以正確計算損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113年度出售證券收入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2,10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證券收入淨額3,900萬元（出售證券收入4,800萬元-買入證券成本900萬元），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10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也未將上揭投資收入2,10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甲公司另將出售證券收入減除成本後之金額3,900萬元列報於「第99欄」項下，未依規定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經該所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核定屬免稅營業收入為有價證券出售收入4,800萬元（成本900萬元）及投資收入2,10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第99欄」為2,900萬元，「第58欄」為1,70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4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補徵稅額48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申報正確，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林淑禎 電話：（04）24852934轉1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7a6fe5b55d04934a3823f8f9500599d]]></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Tue, 15 Sep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於2026年9月1日至9月30日間繳納並申報暫繳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組織且在中華民國有固定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於2026年9月1日至9月30日間繳納並申報暫繳稅款。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暫繳稅額」係指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但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此外，公司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提醒，公司可透過多元繳稅方式繳納暫繳稅款，包括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ATM 轉帳繳納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條碼化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另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使用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營利事業持有之信用卡繳稅；或使用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亦可採用晶片金融卡方式透過申報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轉帳繳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04）7274325轉1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d618c9a2cf248878be2ed63416c71ea]]></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10 Sep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者仍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信用卡繳稅便利性再升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今(11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9月1日開跑，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採「曆年制會計年度」，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至9月30日止。依規定，暫繳稅額應以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一半（不含房地合一稅額）計算並繳納至國庫；若金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則免辦理申報與繳納。營利事業若選擇「試算暫繳」，須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今年1至6月暫繳損益試算表等文件，並於9月30日前完成申報。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若選擇抵繳暫繳稅額或採試算暫繳者，得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申報軟體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如未以申報軟體上傳附件資料，則須於今年10月12日(原9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 另外，營利事業如有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因營收減少，繳稅有困難者，仍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限稅額大小，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以減輕繳稅壓力。申請方式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辦理或以紙本申請書提出申請。 繳稅便利性再升級，符合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新增之e化繳稅快捷鍵，可直接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企業信用卡或負責人信用卡繳稅(限1張，不可取消或更正)；或是選擇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完成線上繳稅。此外，也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項下，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可直接至超商現金繳納，免收手續費，快速方便。 臺中分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請務必把握期限完成申報及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520481c3f7544f7a5e7e351ec8e4816]]></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Tue, 08 Sep 2026 00:58:09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正式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本(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 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再升級，於申報系統就符合前揭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新增e化繳稅節點，透過節點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操作界面更簡化、友善。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符合以下條件者，本年度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特別提醒，本年度暫繳申報相關資訊已登載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專區」項下，並請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政郎 電話：（04）23051111轉716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58f96e7639046558fc76b1c6fac530d]]></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7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使用網路申報快速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省時又省力。 該分局說明，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規定摘要如下： 一、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兩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5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         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二、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5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又表示，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易符合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以網路申報方式辦理一般申報或試算申報，如有應檢附之相關附件，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附件，其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應於115年10月9日（遇例假日順延至115年10月12日）前將應檢附之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037）320063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550ff1d713441ea81443dfd9efdf5d1]]></link>
	<author><![CDATA[宋玉琴]]></author>
	<pubDate>Wed, 26 Aug 2026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利用多元便利繳納管道繳納稅款，逾期將另加收利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應納稅款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到便利商店（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亦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於繳納期限內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繳稅程序。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本年度再升級，就符合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系統新增e化繳稅節點，透過節點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繳納方式完成繳納，操作界面升級更簡化、友善。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除免繳納暫繳稅款或申請延(分)期繳納者外，逾115年9月30日辦理暫繳，而於同年10月31日以前依規定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將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115年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外，國稅局將按該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上揭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繳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037）320063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eee05688c6347c7a2526a1f9597fa0e]]></link>
	<author><![CDATA[宋玉琴]]></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並正確歸屬成本或費用，以確保租稅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應落實帳簿憑證保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列報製造費用，勿將「製造費用」錯列為「營業費用」，以降低補稅風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能提示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等資料，以資證明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營業費用」分類屬實，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將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項目轉正為營業成本，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給付生產線檢測人員薪資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列為管理費用，因營利事業無法提供生產日報表、領料單及成本計算表等成本帳簿與原始憑證供查核，稽徵機關查核後除將該等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間接人工費用轉正至營業成本外，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調增應納稅額39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以備查核。稽徵機關於查核時均會檢視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及損失，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及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廖純純 電話：（04）23051111轉853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f265a18399249e69012fe0ec47caf4e]]></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24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e化繳稅再升級]]></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社會快速變遷及科技發展進步，民眾繳稅方式不斷推陳出新，財政部推動數位化輕量服務，今(11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只要透過暫繳申報系統完成身分認證，就可以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大幅簡化操作步驟，讓繳納暫繳稅款更省時、便利！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惟營利事業若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暫繳稅款，須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依序完成「申報資料基本資料建檔」、「申報資料審核與上傳」及「身分認證成功」等多道程序操作後，始能進入相關操作界面，步驟繁瑣耗時。今年就符合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系統新增e化繳稅節點，透過節點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繳納方式完成繳納，操作界面升級更簡化、友善。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除可透過申報繳稅系統使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外，亦可以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ATM)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轉帳等繳納方式，輕鬆完成繳納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近期發現有假借國稅局名義誘騙民眾點擊連結，竊取信用卡資訊，請民眾多加留意。如收到可疑電子郵件，請勿點擊不明連結或下載附件，如接獲類似訊息，請立即聯繫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查詢。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免付費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江美完 電話：（04）23051111轉59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db37ba7af764a4d8fee0527bbb5b9ed]]></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24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杜絕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所舉例說明，A商行為經營不動產租賃業，112年度營業收入新臺幣880萬元，為了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選用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申報，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算所得額，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該所按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 該所特別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按正確行業代號申報，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美芸 電話：（04）24852934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cacbb81da6d4406bec8baf81e01d4e4]]></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Tue, 11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受中聯油脂事件影響致商品報廢，可依規定認列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中聯油脂事件影響，致其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無法出售、加工製造而報廢，可依規定認列報廢損失，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影響營利事業申辦報廢事宜。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變質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而報廢者，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認列報廢損失： 一、會計師查核簽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者，核實認定，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二、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三、稽徵機關監毀(或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監毀；如每次申請報廢之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認定。 上開申報(請)案件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對於商品報廢損失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余青霖 電話：（04）23051111轉71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e3315e5b1de4ad9af319a5cc78f2f54]]></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Fri, 31 Jul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4.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電子帳簿後，紙本帳簿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備供查核。而且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另為落實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設置有納保官，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救濟諮詢，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相關訊息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慧娥 電話：（05）7820249轉10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888654c3d9945f7b2d83abe26b5a11b]]></link>
	<author><![CDATA[李文琪]]></author>
	<pubDate>Wed, 22 Jul 2026 19: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新臺幣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王靜怡 電話：（04）26651351轉1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46c7e2e54044e2cba8e05cf3ead672c]]></link>
	<author><![CDATA[林姵萱]]></author>
	<pubDate>Sun, 12 Jul 2026 20: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遭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述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核轄內某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將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45萬元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例如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余青霖 電話：（04）23051111轉71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51d958db8044b1d98f58d421205b9a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9 Jul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自今(115)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財政部或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確定之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該公告範圍為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於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欠稅人資料並刊登於機關網站，且將視欠稅變動情形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統計本次公告轄內重大欠稅名單，包括個人欠稅計109人、營利事業計59家，欠稅金額約155億元。 該局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納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又如已繳清全數欠稅及罰鍰，請儘速與該局聯絡，經查證無誤會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秀枝 電話：（04）23051111轉592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1974172a0e04be2b9930f3273c9714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30 Jun 2026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之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如企業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將會被課稅。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新約修訂規定及適用期限，適時因應調整。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2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d274ec48b7d4a43b96e9d5d8eece105]]></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4 Jun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多利用網路報稅及附件上傳，結合多元繳稅管道，響應ESG減碳省時]]></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4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網路申報至當日24時止），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以下簡稱特會）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亦可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應於該特殊會計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起1個月內辦理。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6月29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附件採紙本方式遞送者，則應於同年6月30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團體亦同）。該分局提醒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若已申請延期提示者，應於同年12月1日前（特會：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示文據。 另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出申請；亦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將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不限繳稅金額多寡，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以降低國人繳稅負擔。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線上繳納稅款（含信用卡），或採多元管道繳稅及辦理直接劃撥退稅，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及兌領退稅支票作業流程，輕鬆在家完成報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ce54d39f93d4e658ccea1d598a5be9b]]></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0:35:1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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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應行檢視自身收入來源及組織性質，以確認是否符合免申報資格，避免因誤判而產生漏報風險。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僅有特定收入來源之社會團體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會團體（如：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各級工會、學生家長會、獅子會、扶輪社、青年商會、同濟會、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策會、義消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收入限制：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收入來源僅限於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 資產規模：全年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 二、無銷售行為且未設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 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需符合： 無營業行為：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收入。 組織單純：未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該分局特別提醒，未符合上述免申報條件之機關團體，請務必於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既省時又便利。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b1d308821c64bf7930a94d7c6ddedff]]></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0:34:2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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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14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830號公告，115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之金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除遭補徵稅款外，應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吳建霖 電話：（04）24225822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ddd07b76c444dc49dff97e283c2529e]]></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7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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