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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營所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Wed, 26 Aug 2026 15:15:37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利用多元便利繳納管道繳納稅款，逾期將另加收利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應納稅款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到便利商店（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亦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於繳納期限內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繳稅程序。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本年度再升級，就符合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系統新增e化繳稅節點，透過節點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繳納方式完成繳納，操作界面升級更簡化、友善。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除免繳納暫繳稅款或申請延(分)期繳納者外，逾115年9月30日辦理暫繳，而於同年10月31日以前依規定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將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115年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外，國稅局將按該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上揭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繳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037）320063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eee05688c6347c7a2526a1f9597fa0e]]></link>
	<author><![CDATA[宋玉琴]]></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並正確歸屬成本或費用，以確保租稅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應落實帳簿憑證保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列報製造費用，勿將「製造費用」錯列為「營業費用」，以降低補稅風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能提示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等資料，以資證明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營業費用」分類屬實，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將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項目轉正為營業成本，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給付生產線檢測人員薪資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列為管理費用，因營利事業無法提供生產日報表、領料單及成本計算表等成本帳簿與原始憑證供查核，稽徵機關查核後除將該等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間接人工費用轉正至營業成本外，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調增應納稅額39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以備查核。稽徵機關於查核時均會檢視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及損失，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及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廖純純 電話：（04）23051111轉853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f265a18399249e69012fe0ec47caf4e]]></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24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e化繳稅再升級]]></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社會快速變遷及科技發展進步，民眾繳稅方式不斷推陳出新，財政部推動數位化輕量服務，今(11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只要透過暫繳申報系統完成身分認證，就可以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大幅簡化操作步驟，讓繳納暫繳稅款更省時、便利！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惟營利事業若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暫繳稅款，須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依序完成「申報資料基本資料建檔」、「申報資料審核與上傳」及「身分認證成功」等多道程序操作後，始能進入相關操作界面，步驟繁瑣耗時。今年就符合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系統新增e化繳稅節點，透過節點登入申報系統，身分認證完成，即可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繳納方式完成繳納，操作界面升級更簡化、友善。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除可透過申報繳稅系統使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外，亦可以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ATM)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轉帳等繳納方式，輕鬆完成繳納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近期發現有假借國稅局名義誘騙民眾點擊連結，竊取信用卡資訊，請民眾多加留意。如收到可疑電子郵件，請勿點擊不明連結或下載附件，如接獲類似訊息，請立即聯繫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查詢。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免付費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江美完 電話：（04）23051111轉59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db37ba7af764a4d8fee0527bbb5b9ed]]></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24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杜絕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所舉例說明，A商行為經營不動產租賃業，112年度營業收入新臺幣880萬元，為了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選用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申報，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算所得額，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該所按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 該所特別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按正確行業代號申報，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美芸 電話：（04）24852934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cacbb81da6d4406bec8baf81e01d4e4]]></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Tue, 11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受中聯油脂事件影響致商品報廢，可依規定認列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中聯油脂事件影響，致其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無法出售、加工製造而報廢，可依規定認列報廢損失，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影響營利事業申辦報廢事宜。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變質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而報廢者，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認列報廢損失： 一、會計師查核簽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者，核實認定，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二、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三、稽徵機關監毀(或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監毀；如每次申請報廢之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認定。 上開申報(請)案件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對於商品報廢損失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余青霖 電話：（04）23051111轉71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e3315e5b1de4ad9af319a5cc78f2f54]]></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Fri, 31 Jul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4.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電子帳簿後，紙本帳簿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備供查核。而且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另為落實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設置有納保官，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救濟諮詢，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相關訊息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慧娥 電話：（05）7820249轉10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888654c3d9945f7b2d83abe26b5a11b]]></link>
	<author><![CDATA[李文琪]]></author>
	<pubDate>Wed, 22 Jul 2026 19: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新臺幣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王靜怡 電話：（04）26651351轉1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46c7e2e54044e2cba8e05cf3ead672c]]></link>
	<author><![CDATA[林姵萱]]></author>
	<pubDate>Sun, 12 Jul 2026 20: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眾如因巴威颱風外圍環流影響遭受災害損失，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巴威颱風外圍環流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時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家園，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並提供各稅目之減免規定，民眾可自行下載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可採臨櫃辦理及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線上申辦專區（https://gov.tw/5Kw）點選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如對於申請災害損失減免稅捐相關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首頁「快選服務」項下進入「災害損失專區」，或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均提供相關申辦規定與書表查詢，也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詩維 電話：（04）23051111轉89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82d7a56ee0642928b0747b2208343ec]]></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Fri, 10 Jul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遭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述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核轄內某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將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45萬元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例如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余青霖 電話：（04）23051111轉71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51d958db8044b1d98f58d421205b9af]]></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9 Jul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自今(115)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財政部或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確定之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該公告範圍為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於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欠稅人資料並刊登於機關網站，且將視欠稅變動情形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統計本次公告轄內重大欠稅名單，包括個人欠稅計109人、營利事業計59家，欠稅金額約155億元。 該局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納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又如已繳清全數欠稅及罰鍰，請儘速與該局聯絡，經查證無誤會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秀枝 電話：（04）23051111轉592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1974172a0e04be2b9930f3273c9714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30 Jun 2026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眾如因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影響遭受災害損失，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帶來豪大雨之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時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家園，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並提供各稅目之減免規定，民眾可自行下載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可採臨櫃辦理及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線上申辦專區（https://gov.tw/5Kw）點選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如對於申請災害損失減免稅捐相關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首頁「快選服務」項下進入「災害損失專區」，或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均提供相關申辦規定與書表查詢，也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詩維 電話：（04）23051111轉89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2f7b7a3416c404d9386d3ea18612dd9]]></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5 Jun 2026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吳紹衍 電話：（04）23051111轉812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8341b797aa44880a722ad2883c497d3]]></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24 Jun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流程簡政便民新修正]]></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加速審查作業，以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於115年5月12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 (一)災害損失報備：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從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得予書面審核。 (二)商品、原物料報廢：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 (三)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予以書面審核。 二、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原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增列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發生地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得延長申請報備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並公告周知；其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亦得視其轄區災害狀況，比照延長申請報備期間。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颱風、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報請轄屬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可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外，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柄勳 電話：（04）23051111轉716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5e0fe315d1846feaae2c4af8eee3020]]></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月以網路申報前一年度應申報之金融帳戶資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因應國際組織檢視，強化跨境稅務合作，財政部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程序（下稱CRS），並於每年6月辦理CRS申報作業。 中區國稅局說明，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為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故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結果，如帳戶持有人係屬前述應申報國之稅務居住者，可透過「財政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申報該等帳戶資料，另為利金融機構查詢申報結果，可利用該系統「申報完成證明提供功能」按鈕，列印收執聯，惟該收執聯僅代表上傳成功，尚待該系統檢核，經檢核無誤者，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編號產生申報確認書，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檢核結果，始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金融機構需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CRS申報作業，為避免金融機構因逾期未申報或經稽徵機關檢查發現漏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情事，影響金融機構之權益，財政部就金融機構常見CRS缺失態樣公告於該部「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專區，金融機構可至專區查詢CRS缺失態樣，確保遵循CRS相關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王燕森 電話：（04）23051111轉7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26b3123032c49ca81d0207d8f0fca54]]></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如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倘主張非公司股東或董事欲免除法定清算人之責，須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或股東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或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始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捐高達新臺幣（下同）900萬餘元，該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辦理禁止處分，經廢止登記後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因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200萬元，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出境條件，遂依法對該公司全體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嗣甲公司董事乙君稱已郵寄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辭任董事職務，且公司也已被廢止登記，國稅局不應以其為法定清算人而限制其出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部分董事常以「早已寄信請辭」或「誤以為公司已不存在」等理由主張免責，但這些理由皆無法直接解除出境限制。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法定清算人，倘公司欠稅金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及條件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以該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公司董事如自認委任關係已不存在，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資料，即可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並繳清欠稅，切莫以為解散或廢止登記即可規避稅捐責任。此外，民眾勿輕信他人誘騙而落入人頭掛名陷阱，一旦公司欠稅進入清算程序且未選任清算人，登記之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屆時若被限制出境，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切勿消極不作為，而影響個人出入境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蔡明宜 電話：（04）23051111轉59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4f2b9f991e24a93a26b516a24998408]]></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16 Jun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資防護意識，守護民眾資訊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隨著資訊技術普及，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因業務需要保有客戶大量財務與身分資料，為確保民眾權益，記帳業者應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落實個資安全維護義務。 該所說明，記帳業者應視其規模及業務特性，配置適當資源執行個資維護工作。除了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外，平時應落實以下防護作為： 一、 人員管理與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一) 人員權限管理：設定分級權限，落實「最小權限原則」。員工離職應簽署保密切結並確實交接。另建議系統登入可採用雙因子驗證機制(2FA)，例如透過自然人憑證(持有因素)及密碼(知識因素)等兩種不同類型的因子組合驗證，以加強安全防護。 (二) 加密與媒介規範：具備加密需求者應採加密機制。針對可攜式儲存媒體（USB等）訂定使用規範。 (三) 媒介物報廢：含有個資之媒介物報廢或轉用途時，應採適當防範措施，確保資料無法回復。 二、 環境及設備安全管控措施 (一) 存放環境管制：針對存放儲存媒介之區域，實施進出管控措施。 (二) 媒介保護技術：建置防火、防盜等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三) 終止業務處理：業務終止後之資料應確實銷毀、移轉或刪除並留存紀錄至少5年。 該所進一步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更可能處以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因外洩導致當事人受有損害，亦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該所強調，落實個資保護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建立客戶信任、提升事務所專業形象之關鍵。籲請記帳業者定期自我檢視防護措施，以免因疏忽遭受裁罰處分。如對相關規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卓佩君 電話：（05）6338571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93d46fb9aab4b5eb77e9ed57cc4075f]]></link>
	<author><![CDATA[陳怡君]]></author>
	<pubDate>Sun, 14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該交易免納所得稅，惟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填報申報書第C1-1頁。 該所說明，因建設公司屬經常買進、賣出不動產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但如有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該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此交易若有所得，則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不論該交易是所得或損失，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均需填列於申報書第1頁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並附計算表，免填報第C1-1頁。 該所提醒，土地交易相關之證明文件，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所有權人證明、交易合約書、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務必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時提示。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電話：（04）8332100轉1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b7595e3fe74b6a892983799e3ed87c]]></link>
	<author><![CDATA[潘巧珮]]></author>
	<pubDate>Wed, 10 Jun 2026 19: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之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如企業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將會被課稅。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新約修訂規定及適用期限，適時因應調整。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2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d274ec48b7d4a43b96e9d5d8eece105]]></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4 Jun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多利用網路報稅及附件上傳，結合多元繳稅管道，響應ESG減碳省時]]></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4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網路申報至當日24時止），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以下簡稱特會）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亦可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應於該特殊會計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起1個月內辦理。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6月29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附件採紙本方式遞送者，則應於同年6月30日前(特會：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團體亦同）。該分局提醒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若已申請延期提示者，應於同年12月1日前（特會：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示文據。 另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出申請；亦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將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不限繳稅金額多寡，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以降低國人繳稅負擔。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線上繳納稅款（含信用卡），或採多元管道繳稅及辦理直接劃撥退稅，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及兌領退稅支票作業流程，輕鬆在家完成報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ce54d39f93d4e658ccea1d598a5be9b]]></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0:35:17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應行檢視自身收入來源及組織性質，以確認是否符合免申報資格，避免因誤判而產生漏報風險。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僅有特定收入來源之社會團體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會團體（如：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各級工會、學生家長會、獅子會、扶輪社、青年商會、同濟會、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策會、義消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收入限制：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收入來源僅限於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 資產規模：全年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 二、無銷售行為且未設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 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需符合： 無營業行為：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收入。 組織單純：未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該分局特別提醒，未符合上述免申報條件之機關團體，請務必於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既省時又便利。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電話：（04）22588181轉10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b1d308821c64bf7930a94d7c6ddedff]]></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0:34:28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14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830號公告，115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之金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除遭補徵稅款外，應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吳建霖 電話：（04）24225822轉1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ddd07b76c444dc49dff97e283c2529e]]></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7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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