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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營所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Fri, 10 Apr 2026 18:10:26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項，應依法列帳並如實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漏報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王珮瑜 電話：（04）25291040轉1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0451c3d9e014aeb9369385d01d3a9cf]]></link>
	<author><![CDATA[蔡竹昀]]></author>
	<pubDate>Wed, 08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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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之投資抵減，應注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者，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分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符合規定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交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 交貨之次年1月至5月間），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外，並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04）7274325轉1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85b7cdb505a4075b50af8f9d12a335f]]></link>
	<author><![CDATA[陳怡樺]]></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18:01:3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詳附表）：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8792-00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同業利潤淨利率17%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15%，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3700-00廢水及污水處理」、「4541-11蔬菜批發 」、「5232-00海洋貨運承攬」、「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6520-99其他財產保險」、「7112-99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8000-11保全服務」等7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分稅導覽/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歡迎營利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善用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3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3e73a6c49d4409696b075f019841f98]]></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Sun, 29 Ma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5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 苗栗分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查詢。但於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5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後，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於同年4月28日至6月1日查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15年2月2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037）320063轉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30859c61532484b9db1a09060c6584b]]></link>
	<author><![CDATA[宋玉琴]]></author>
	<pubDate>Sun, 29 Ma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114年度出售房地，應注意房地交易所得適用稅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境內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出售之房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為利民眾及營利事業瞭解，該所說明如下： 一、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  圍，土地出售所得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房屋出售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 二、出售取得日為105年1月1日以後購入之房地，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 1、持有2年以內：稅率45%。 2、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 3、持有超過5年：稅率20%。 計算完成後，應將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及第135欄，併同其他所得合併報繳。 三、若交易之房屋、土地屬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者，該房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春貴 電話：（04）23051116轉1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c2bf54d72e746309f92d41298bc1f15]]></link>
	<author><![CDATA[高瑀孺]]></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注意利息收入列計之合理性，並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相對應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報數額偏低或未列計，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來源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某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損益表列報鉅額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餘元，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應收款」2億餘元，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應收款係於前一年貸與關係人款項未收取利息，且貸與之資金係來自金融機構之貸款，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各金融機構實際借款利率予以調減利息支出400萬餘元，補徵稅額80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趙素清 電話：（04）23051111轉717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5e899066b414755a9079bc3b755e880]]></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請注意申請程序及限制，以維護納稅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本國籍基層員工就業機會及提升薪資水準，自113年1月1日起，中小企業增僱2人以上之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增僱該等員工薪資支出加成100%自所得額中減除。另針對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平均薪資部分，非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之經常性薪資支出，亦得加成75%自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申請適用上述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若未依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本項租稅優惠申請限制：一、不得重複適用優惠：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支出應先扣除政府補助款。此外，若薪資給付費用已適用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或其他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重複適用員工加薪租稅優惠。二、違反法令重大者不適用：中小企業於最近3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a5d2b8bbdee495ca861b84f01c1bce1]]></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濟活動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的行業分類應以當年度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判定基礎，並參考財政部統計處發布「中華民國稅務行業代號標準分類」之行業名稱及定義，申報正確之行業代號。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行業代號為「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經查甲公司主要進項交易對象為保健食品等相關行業，顯見其實際營業項目與列報之行業別可能不同。進一步蒐集網路資訊後，發現甲公司透過多家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嗣甲公司說明因應市場趨勢調整營運方式，改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該局遂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公司行業代號為「經營網路購物（食品、飲品類商品）」，又因商品種類繁多，無法提供完整之商品進銷存明細表供核，亦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致無法勾稽營業成本之正確性，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計調增課稅所得額新臺幣1,3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實際經濟活動申報正確行業代號，並隨營運型態或銷售模式變動即時檢視申報行業代號是否應行調整；若對適用之行業代號有疑義，可至財政部網站( 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經濟活動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依正確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淑珍 電話：（04）23051111轉71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088a44f65234cfbad24cdf379eb43c9]]></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9 Jan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初採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冷藏設備，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購建冷鏈設備補助款2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該冷藏設備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費用，惟漏未申報所取得之補助款，經該局就政府補助款金額，按該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2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特別注意補助款收入認列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鄧雅惠 電話：（04）23051111轉71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8f4152f40464dcd8f28446d0198ab78]]></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9 Jan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但如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應予減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抵減優惠係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單位產生之收入後之金額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該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已扣除政府補助款2,0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使用抵減稅額600萬元（＝6,000萬×10%），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上開研發成果係提供關係企業使用，甲公司並按該研發支出成本及費用加成向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收入9,200萬元，在計算研發支出金額可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將該研發收入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0元（＝研究發展支出6,000萬元－研發收入9,200萬元），可抵減稅額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康淑真 電話：（04）23051111轉712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eb93a8102dc485f9e9894fd3754e21a]]></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除按規定格式填報外，尚須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於A公司，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45,000元，平均日薪為1,500元)，甲君於114年10月15日至16日接受2天教育召集，A公司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3,000元（日薪1,500元×2天），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甲君召集期間薪資費用3,000元及加成減除部分1,500元合計4,500元（薪資3,000元×150%）。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另外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慧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dda1097de8c4836bdae67d55657aab4]]></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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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態樣]]></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施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至今，仍有營利事業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補稅甚至處罰，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不包含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未依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中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即第C1-1頁A欄），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即第C1-1頁G欄）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規定，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將該土地交易所得按稅率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實務上仍有營利事業誤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如因加計後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三、營利事業購入中古屋整修後出售，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應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誤認適用同法條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情形，而填報申報書第C1-2頁，並將該出售房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稅率，以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當年度，列報該房屋收入、成本及費用並認列損益，致漏報所得額。 五、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所取得之土地，該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項下減除，除依法調整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須記錄相關投入成本及費用支出，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倘自行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曾詩涵 電話：（04）23051111轉71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b8ad78cabee49cc83913098cfa2982a]]></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24 Apr 2025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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