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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營業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hu, 08 Oct 2026 16:59:45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個人經常介紹生意賺取佣金，稅籍登記不能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經常從事居間、仲介或媒合交易，並收取佣金、仲介費等，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據此，個人如果持續性、經常性從事居間、媒合交易，並賺取佣金收入，已具備營業性質，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2年至114年間，經常居間介紹乙、丙公司向甲公司採購貨物，嗣後由甲公司按銷售額之一定比例給付A君佣金計新臺幣(下同)1,000萬餘元，A君未辦理稅籍登記，經常性提供居間、仲介勞務並收取報酬，且查獲漏報銷售額平均每月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適用稅率5%核定補徵所漏營業稅66萬餘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經常性從事仲介或媒合交易而取得佣金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漏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應納營業稅，並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避免嗣後查獲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佳儒 電話：（04）23051111轉75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ba7653bda3041929273c9f582cd1cd1]]></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使用多家行動支付或KIOSK收款之營業人，其租稅優惠應委託各行動支付廠商分別提出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除延續原有行動支付外，另增訂使用KIOSK結帳收款者之適用租稅優惠對象及停止適用條款。 該局說明，查定課徵營業人符合前揭作業規範第6點第1款、第2款各目規定，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若使用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結帳收款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該等行動支付業者、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提出申請，始得適用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使用行動支付業者A公司之行動支付工具T-Pay，並委託A公司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嗣後新增使用行動支付業者B公司之T-Pay，因行動支付工具相同，該商號疏忽未委託B公司另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致未符合作業規範規定之適用條件，國稅局依規定於當季停止其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查定課徵營業人引進多元支付或結帳工具以便利顧客結帳時，請留意有無逐一委託支付或結帳工具業者完成申請，避免因漏委託部分業者，而導致租稅優惠遭停止適用。相關作業規範已置於財政部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可多加利用，如仍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許毓芸 電話：（04）23051111轉751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a7dd37e74e346298fd267c7d1a13a7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電子發票E起學！國稅局苗栗分局開講，從導入到實務操作一次學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配合電子發票推動政策，協助營業人瞭解電子發票導入方式及相關作業，並提升電子發票實務操作能力，將分別於115年10月16日及10月30日假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辦理2梯次電子發票講習。 苗栗分局說明，本次講習特別規劃「電子發票E起行-電子發票導入攻略」、「電子發票不踩雷-常見異常與處理實務」及「電子發票E上手-整合服務平台實機操作」3項課程，除說明電子發票導入方式及相關作業規範，並透過實務案例介紹電子發票開立錯誤、重複開立、傳輸異常及其他常見問題之處理方式，協助營業人降低使用電子發票的疑慮。 該分局提醒，本次講習於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電腦教室（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46號3樓）辦理，每場次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至12時30分，講習會免費參加。欲報名者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點選「公告訊息/公告專區/講習會」完成報名，名額有限，歡迎有意導入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以及已使用電子發票但對相關作業仍有疑義者踴躍參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黃麗紋 電話：（037）320063轉3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7f9903a72384cb7900cafffcdbfdf78]]></link>
	<author><![CDATA[宋玉琴]]></author>
	<pubDate>Mon, 28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未依規定使用將補稅受罰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營業規模擴大、營業性質或營業能力等，經稽徵機關重新認定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或於設立稅籍登記時即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均應自核定使用日起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因未如期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如期依規定使用發票，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並依同法第43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資料，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日起，就其銷售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減依法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後補徵應納稅額。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接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公文，或於設立稅籍登記時即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建置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設備，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如期申報營業稅。若仍沿用小規模營業人方式經營或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僅須補徵營業稅，亦將依法裁處罰鍰。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應隨時留意自身營業規模及適用制度，如對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或營業稅申報方式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確保符合稅法規定，安心經營事業。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李玉婷 電話：（04）25291040轉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96d00fad550443bb67e6ab7a40d1f8e]]></link>
	<author><![CDATA[蔡竹昀]]></author>
	<pubDate>Wed, 23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電子發票開錯或重複開立，主動報備可免罰，溢付獎金由營業人賠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系統應具備自動跳號及重號防呆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或誤用字軌號碼。營業人若不慎重複開立發票或誤用字軌號碼交付消費者，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時，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該溢付獎金應由營業人全額賠付，以維護中獎人領獎權益。 該分局舉例，轄內某知名連鎖飲料店因結帳POS系統升級設定疏失，誤將前期字軌號碼套用至當期使用，並已交付消費民眾。該店家發現後因無從追回發票，隨即於國稅局調查前主動報備並如實申報稅額，經查核屬實，可免予處罰，但仍列計違章次數1次；後續若有民眾持該異常發票兌獎導致溢付獎金，仍須由該店家負賠付責任。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發票開立異常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除須賠付溢付獎金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惟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具文報備，並依實際交易申報且無短漏稅額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但仍列計違章次數1次，且1年內免罰以2次為限（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 臺中分局提醒，營業人應定期檢查開立設備及軟體，確認具備自動匯入與重號檢核功能。如有異常，請儘速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臺中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廖柏豪 電話：（04）22588181轉3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55fae65fc0447f9ae8adefc7563f38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6 Sep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一發票兌獎APP大變身！6大新功能上線，對獎、領獎、發票管理一次搞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因應民眾行動服務需求日益增加，為營造更友善、更便利的雲端發票使用環境，落實發票無紙化政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全新改版，除原有發票載具歸戶、發票查詢及對獎等服務外，新增「六大便利功能」，讓民眾透過手機即可輕鬆管理發票、即時查詢中獎資訊及領取獎金。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改版六大功能如下： 一、中獎獎金自動匯款：民眾完成設定後，符合條件的中獎獎金可直接匯入指定帳戶，免親赴兌獎實體據點排隊領取，免負擔4‰的印花稅。 二、中獎主動推播提醒：每期開獎後系統自動發送中獎通知，提醒民眾確認中獎發票，避免因疏忽錯過領獎期限。 三、生物辨識快速登入：新增支援指紋或圖形驗證，省去輸入帳號密碼的步驟，操作更加便利。 四、發票存摺快速捐贈：自動彙整電子發票資訊結合捐贈功能，方便民眾隨時就能順手捐發票，輕鬆做公益。 五、智慧消費數據分析：系統將依發票消費資料自動生成圖表分析，協助民眾了解消費情形及習慣。 六、減碳存摺落實環保：具體量化並呈現使用電子發票所產生的減碳效益，讓民眾看見日常消費的環保成果。 該分局呼籲民眾儘速至官方應用程式商店更新「統一發票兌獎APP」，善用各項新功能，讓發票管理、對獎及領獎更加省時便利。如有APP操作問題，可點選APP首頁右上角「智慧客服」，或撥打24小時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統一發票兌領獎相關資訊，請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加02）洽詢。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8f5832e343d484ab27a3254a5674c3a]]></link>
	<author><![CDATA[陳怡樺]]></author>
	<pubDate>Wed, 16 Sep 2026 00:17:51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檢舉特種飲食業逃漏稅 提供「人、事、時、地、物」具體事證以利查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加值行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可供查證之具體事證。針對實際經營夜總會或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依法應適用15%或25%特種營業稅稅率），卻按一般餐飲業（稅率5%）申報者，檢舉人應備齊「人、事、時、地、物」等具體事證，以利稽徵機關循線查核。 臺中分局舉例說明，若營業場所登記為一般餐飲但實際經營型態顯有不同時，可檢附營業地點設有封閉式包廂（如包廂號碼）、配備點歌設備及專用沙發等場域配置照片，以及載明為該店家開立之消費明細單，記載包廂單次收費金額、酒水費與按節數/時段採計服務費（單節或每小時收費金額）等，並對照店家僅按5%開立之發票；同時提供特定人員陪侍事實，並檢附信用卡簽帳單、電子支付（LINE Pay、街口等）對帳紀錄或轉帳明細等交易憑證，以作為具體違章之事證。 該分局提醒，網路社群平台（如Instgram、Facebook等）、網路廣告、新聞報導或其他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為「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所明定非屬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尚難據以認定營業人確有違章漏稅事實。 該分局特別呼籲，特種飲食營業人應如實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稅，切勿高稅低報以身試法；民眾若發現不法情事，請備齊上述具體相關事證向稽徵機關檢舉，如經查核屬實，將依規定辦理補稅、裁罰及核發檢舉獎金；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事項，亦將依法予以保密。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臺中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廖柏豪 電話：（04）22588181轉3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ad0159f627c44bf84fc72a98d636f87]]></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Tue, 15 Sep 2026 22:52:33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於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且經財政部核准後，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免稅貨物或勞務，在沒有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申報應稅銷售額，營業人不得任意選擇或交互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是否可以免開統一發票，規定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倘非得免開統一發票之項目，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也不得依買受人要求，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甲商號及乙商號皆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之免稅貨物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且甲商號負責人是農民，只銷售生鮮農產品及自產自銷乾香菇，專營免稅貨物，依法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申報免稅銷售額。乙商號因另有銷售應稅貨物，屬兼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則銷售免稅商品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乙商號銷售免稅商品均不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所呼籲，營業人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免稅商品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 銷售稅股 管君庭小姐 電話：（04）25881178分機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c4aa9c335dc4831816fe091d7c9b2b6]]></link>
	<author><![CDATA[陳韻竹]]></author>
	<pubDate>Tue, 15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因租賃關係產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日有A公司來電詢問，其租賃營業場所之水、電、瓦斯皆由其自行承擔，惟該等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登載買受人為甲房東，已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公用事業已提供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得向其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於統一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是以，A公司應儘快向公用事業申請並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該等公用事業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才得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與他人共同分攤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其分擔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提醒，營業人如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未正確登載者，因未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將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家華 電話：（04）23051116轉3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687e7d87ef04ead87acfa55244a9c05]]></link>
	<author><![CDATA[高瑀孺]]></author>
	<pubDate>Tue, 15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IG代購截圖、團購喊單等公開資訊，不足作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社群媒體及網路交易日益普及，民眾常透過Instagram(IG)、Facebook(FB)及LINE等社群平台發現疑似逃漏稅情形，並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然而，僅提供IG代購商品截圖、FB團購喊單、粉絲人數或賣家評價數量等網路公開資訊，尚不足以具體證明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事實。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如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因未具備同作業要點第13點所規定可供偵查之具體違章漏稅事證，稽徵機關得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得免予議處。縱嗣後查證確有漏稅情事，亦無法據以核發檢舉獎金。 臺中分局舉例，甲君檢舉某賣家利用IG、FB代購商品或透過LINE群組辦理團購，僅檢附賣家的商品貼文、限時動態，或以「粉絲數破萬」、「商品留言眾多」等截圖，推論賣家生意興隆，應有短漏報銷售收入情形；或僅提供LINE、FB團購群組內「+1」喊單紀錄及公開轉帳帳號，即認定已有交易事實。惟粉絲人數、貼文瀏覽量或賣家評論數量，僅能反映網路聲量，無法直接證明實際銷售數量、交易金額或有隱匿收入情形，而喊單紀錄與公開收款帳號，也可能僅屬意願表達或公開徵求，尚無法單憑該等資訊確認交易已實際完成商品交付及款項收取。因此，如僅提供上述網路公開資訊，而未有其他具體交易資料，稽徵機關尚難據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違章漏稅事實。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發現疑似逃漏稅情形提出檢舉，除應詳述被檢舉人資料及具體逃漏事實外，應儘可能提供實際交易時間、商品名稱、交易金額、付款方式及交易對象等資訊，並檢附可供查核之實質交易事證，例如：實際下單之訂單紀錄、LINE、FB或其他平台之交易對話紀錄、送貨單或物流紀錄、信用卡簽單、銀行匯款或轉帳紀錄、現金收款證明等其他足以證明交易已實際完成之資料。 該分局特別呼籲，民眾檢舉逃漏稅時，應以「具體交易事實及可供查核事證」為原則，避免僅以網路公開資訊推測或臆測逃漏稅情形，提供具體、完整交易資料，不僅有助於稽徵機關迅速查明事實，也能提高檢舉案件的查核效益，共同維護租稅公平。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廖柏豪 電話：（04）22588181轉3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3e3ef4edcda4cbcb870dc8cecfef8bf]]></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Tue, 08 Sep 2026 00:58:47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店家沒開發票不一定違規，先查是否屬適用租稅優惠營業人，別急著檢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於消費後，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惟部分營業人，因適用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租稅優惠，依法按1％營業稅查定課徵稅率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並非違規情形。 苗栗分局說明，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數位支付，提升行動支付普及率及優化消費環境，符合規定並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於適用期間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可適用1％營業稅查定課徵稅率，並免用統一發票。 苗栗分局提醒，民眾如遇店家未開發票，可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項下，透過「依營業人統一編號」、「依營業人名稱」、「依營業稅稅籍登記地址查詢」及「依縣市別查詢」等方式查詢店家是否屬適用前開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如查詢結果顯示該營業人適用租稅優惠，即屬依法免開立統一發票，請民眾無須誤認店家違規而提出檢舉。 苗栗分局進一步表示，近年行動支付已廣泛應用於日常生活，鼓勵民眾多加利用行動支付消費，不僅付款快速、便利，更有助於推動數位支付政策，促進智慧消費環境發展。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黃麗紋 電話：（037）320063轉3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a80a553bd504b9782f80538e68e4abd]]></link>
	<author><![CDATA[宋玉琴]]></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如Google、Microsoft、Amazon、Apple……等）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所提醒，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冠誌 電話：（04）8332100轉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a76cc3c615f499f97f89f3fe9c21fe9]]></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13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住宅投入社會住宅使用，提供更多居住及照顧服務等資源，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供興辦社會住宅，且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用途，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其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並非所有出租住宅都能適用這項優惠，必須是依「住宅法」規定興辦的社會住宅，且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依法令規定用途使用，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益出租人有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所有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尚非屬依住宅法規定供主管機關或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自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所提醒從事出租住宅之營業人，可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自行發現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陳玉芳 電話：（04）26651351轉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90acce8523640ba82f63670e7c8c5ec]]></link>
	<author><![CDATA[薛芹羚]]></author>
	<pubDate>Wed, 12 Aug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將購買之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轉售予他人，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所舉例，營業人A公司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繳納部分價金未登記產權前，於113年11月將預售屋權利以總價新臺幣 (下同)6,175萬元轉售B個人 (讓與價格2,470萬元、未繳納價金3,705萬元)，並約定房屋款1,235萬元、土地款1,235萬元)，A公司分別開立房屋應稅發票1,235萬元及土地免稅發票1,235萬元予B個人並報繳營業稅，經查獲將讓與預售土地登記權利誤為出售土地款而開立免稅發票，除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處罰。 該所提醒，如有轉售預售屋權利義務，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或將轉讓土地登記權利價格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張琬婷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967ec980eb64d1a83147c826093e4bc]]></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Tue, 11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3558980501d4ea3ba282e6d3e8d873a]]></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9 Jul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自今(115)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財政部或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確定之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該公告範圍為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於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欠稅人資料並刊登於機關網站，且將視欠稅變動情形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統計本次公告轄內重大欠稅名單，包括個人欠稅計109人、營利事業計59家，欠稅金額約155億元。 該局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納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又如已繳清全數欠稅及罰鍰，請儘速與該局聯絡，經查證無誤會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秀枝 電話：（04）23051111轉592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1974172a0e04be2b9930f3273c9714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30 Jun 2026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經營網路遊戲幣買賣之營業人，應正確認識營業稅課稅規定；如未符合相關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誤用規定致補稅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13年12月核釋規定，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間交易服務，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一、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二、交易平臺具備買賣雙方實名驗證機制；三、採履約保證機制（如先交付遊戲幣或價金）；四、揭示遊戲幣與新臺幣之換算比值；五、可提供完整交易明細及收付款紀錄。 該分局指出，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誤解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營業人如係向其他營業人購入遊戲幣，即使已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仍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另於交易中向買方收取之手續費，亦應併入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購入遊戲幣並取得統一發票，嗣以10,000元出售予自然人丙，並收取手續費45元。因不符合差額課稅規定，甲公司應就10,045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用差額課稅規定，致短漏報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趙家妤 電話：（04）22588181轉3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556a4219ffa404a8554474c0bf1645a]]></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Tue, 05 May 2026 17:30:2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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