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
<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version="2.0" schemaLocation="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channel>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營業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ue, 23 Jun 2026 15:04:54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用「自動報繳制度」，只要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無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否則即使「沒有應納稅額」，仍會被依法補稅並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未依上述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將面臨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就算當期完全沒有銷售額(應納稅額為0)，一樣有最低罰鍰：  逾期天數 罰則計算方式 罰鍰範圍（新臺幣） 無應納稅額者裁罰 未逾 30 日 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滯報金） 1,200元 ～ 12,000元 固定罰 1,200元 超過 30 日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怠報金） 3,000元 ～ 30,000元 固定罰3,000元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1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5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6月15日始補辦理申報，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罰滯（怠）報金。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12，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丁紹軒 電話：（04）24852934轉31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e8f8e43625849228fb5caa557ce1173]]></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Tue, 23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稅籍登記或營業稅申報疑問，可洽詢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邱于欣 電話：（04）23051111轉75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939c4b3e3114551a40fdf708426766c]]></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業稅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稱小編)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係受僱提供勞務，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免罰輔導期限到115年6月30日。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上開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臺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嗣後乙員工取得平臺廣告分潤收入200,000元，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惟其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臺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亦隨之產生。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前揭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梁峰裕 電話：（04）23051111轉75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f9e4469f23940f5a132c0eaf075857e]]></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因道路拓寬、公共工程施工等因素致營業環境受影響，造成營業中斷或營業額減少者，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稅查定銷售額扣除未營業天數；符合規定之營業人，經查明核准後，得按實際受影響期間核減查定銷售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分局提醒，受影響營業人可依下列三步驟提出申請： 一、拍攝施工範圍、交通管制及營業場所受影響情形照片留存。 二、備妥施工公告、營業額減少資料或其他佐證文件(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鄰、里長證明文件等)。 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後辦理核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得透過下列方式申請： (一)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免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申辦。 (二)書面申請：郵寄或至主管稽徵機關臨櫃辦理；相關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專區」自行下載使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8436cece3754f6484e304bec740bfc5]]></link>
	<author><![CDATA[陳怡樺]]></author>
	<pubDate>Thu, 11 Jun 2026 22:41: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是類網紅有一致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該所說明，境內網紅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或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等情形之一者，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依據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與113年以前規定已有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適用年度，以免誤判。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年YouTuber及各類影音創作者等網紅經濟興起，個人透過社群媒體發表創作取得分潤收入（屬銷售勞務）與利用自身流量網路販售商品（屬銷售貨物）之兼營型態日益常見。網紅如兼營不同業別之營業，其各業別銷售額占所屬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100%者，則認屬達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換算公式如下： （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 銷售貨物之起徵點）＋（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 銷售勞務之起徵點）≧100% 該所舉例說明： 一、網紅甲君於113 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銷售貨物7 萬元及取得平臺勞務分潤1萬元，雖未達各業別起徵點8萬元及4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7萬元÷8萬元)＋(1萬元÷4 萬元) ＝ 87.5%＋25%＝112.5%。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超過100%，甲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乙君於114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取得平臺勞務分潤4萬元及銷售貨物2萬元，雖未達當年度各業別起徵點5萬元及10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2萬元÷10萬元)＋(4萬元÷5萬元)＝20%＋80%＝100%。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達100%，乙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於前開日期以前，網紅倘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者，且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呼籲網紅依據上述原則重新檢視自身收入型態，並於輔導期間內主動補辦稅籍登稅、補申報及補繳營業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be2ba64126c49afb86b619dd52d9a5a]]></link>
	<author><![CDATA[張嘉穎]]></author>
	<pubDate>Sun, 17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宿開張要記得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國內知性旅遊風氣日益盛行，特色民宿一家接一家設立，成為國人旅遊的新選擇。營業人經營民宿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主動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收取費用，不論規模大小，原則上皆應辦理稅籍登記；惟民宿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民宿登記，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如不符合上述免辦登記條件，而未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處罰，得不償失。 該局呼籲經營民宿業者，為使旅客住得安心，經營有保障，請儘速檢視如因疏忽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貼心小叮嚀*** 稅籍登記 營業規模與營業稅徵免 適用稅率 免辦稅籍登記 經主管機關核准民宿登記，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不課徵營業稅。 - 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者，應辦稅籍登記，並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應辦稅籍登記 每月銷售額未達5萬元。   未達起徵點，核定免徵。   免徵 月銷售額達5萬元未達20萬元。 查定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按季發單課徵） 1% 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發票，並按期自動報繳營業稅） 5%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林高兆  電話：（04）23051111轉751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7a3c12f8346475aba6c59f79233456e]]></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12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收購二手車，請留存交易憑證於出售時計算進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政府機關等，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保存原始交易憑證，以利出售時依購入成本設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取具及保存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相關交易憑證；嗣出售該二手車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5%」，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A中古車商114年8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向甲君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嗣後於115年1月以105,000元出售該二手車，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申報115年1-2月（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查得資料核定A中古車商漏報銷售額100,000元、銷項稅額5,000元〔=105,000/(1+5%)×5%〕，另依其提示購入該二手車之買賣合約資料，計算進項稅額6,000元〔=126,000/(1+5%)×5%〕，因超過漏報之銷項稅額5,000元，僅得扣抵進項稅額5,000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入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妥善保存交易買賣合約書及相關文件，以利出售時據以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事關自身權益，請勿輕忽。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瑩甄 電話：（04）23051111轉75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82ed00d53eb4a998902047a6c5bf605]]></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12 May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符合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促進租賃住宅市場健全發展，符合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依相關規定按「租金收入減除租金支出」之差額認列服務費收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所稱符合條件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者，須為依法許可設立及領得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之業者，其承租所有權人為個人之住宅，且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再轉租予自然人作居住用途者。此外，該租賃標的應符合非屬供休閒或旅遊用途、非政府或其設立機構、合作社所經營管理之，另租賃期間非屬短期租賃即未達三十日之情形。 該所說明僅有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之業者，方可適用差額課稅方式。若營業人不具包租業資格，或未符合相關規定，即不得以差額計算營業稅，仍應按實際收取租金之「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提醒營業人於收取租金時，應依法正確適用課稅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陳玉芳 電話：（04）26651351轉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0451990888344ce28688097c7e09d241]]></link>
	<author><![CDATA[薛芹羚]]></author>
	<pubDate>Tue, 12 May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藥品屬醫師處方用藥，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藥局購買醫師處方用藥，係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即藥商銷售藥品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藥局購買成藥、指示藥品或其他貨物係銷售貨物之進項，即藥商銷售貨物與營業人，則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提醒，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之情事，倘涉及逃漏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林彥瑩 電話：（04）24852934轉3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690ab6247e5497cb588172893735993]]></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Tue, 12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經營網路遊戲幣買賣之營業人，應正確認識營業稅課稅規定；如未符合相關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誤用規定致補稅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13年12月核釋規定，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間交易服務，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一、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二、交易平臺具備買賣雙方實名驗證機制；三、採履約保證機制（如先交付遊戲幣或價金）；四、揭示遊戲幣與新臺幣之換算比值；五、可提供完整交易明細及收付款紀錄。 該分局指出，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誤解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營業人如係向其他營業人購入遊戲幣，即使已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仍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另於交易中向買方收取之手續費，亦應併入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購入遊戲幣並取得統一發票，嗣以10,000元出售予自然人丙，並收取手續費45元。因不符合差額課稅規定，甲公司應就10,045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用差額課稅規定，致短漏報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趙家妤 電話：（04）22588181轉3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556a4219ffa404a8554474c0bf1645a]]></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Tue, 05 May 2026 17:30:22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紅經濟興起，營業稅課稅新制輔導期間將於115年6月30日截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因應網路社群媒體與影音平臺快速發展，個人經常性透過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下稱網紅）並取得收入的情形日益普遍，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建立一致性新制課稅標準。 該所指出，本規範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網路平臺不熟悉相關規定，訂定自發布日（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新制規範內容除針對境內平臺、境外平臺、境內網紅及境外網紅等加以明確定義外，並明定境內網紅如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有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同時就網紅將創作內容上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或平臺向廣告主及付費觀眾收取費用等情形，區分成不同交易型態，以釐清課稅關係課徵營業稅。 該所提醒，新制課稅輔導期間內，倘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所籲請符合條件之網紅及平臺業者儘速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家華 電話：（04）23051116轉3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e97b13690894c7e889ca4305437eb87]]></link>
	<author><![CDATA[高瑀孺]]></author>
	<pubDate>Tue, 05 May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如係銷售商品禮券，應於交付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如係銷售現金禮券，則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 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銷售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數位化「電子禮券」，雖有別於傳統實體之紙本禮券，惟亦區分為現金式及商品式的「電子禮券」，營業人仍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呼籲，營業人銷售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有一時疏忽，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蕭詩祝 電話：（04）24852934轉3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c7b5eedc63f44f1b3f8fcddb12ce7ab]]></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Tue, 05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增為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3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 該所說明，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3萬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如申報家戶為夫妻2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為106萬5,000元（21.3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1萬3,500元〔全戶免稅額53萬3,500元（9.7萬元×4人＋14萬5,500元×1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差額5萬1,500元（106萬5,000元－101萬3,500元），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綜所稅股 范先生 電話：（04）22612821轉2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6fc075e148b4a2eaa3ce70976c3e47a]]></link>
	<author><![CDATA[張嘉穎]]></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名單公示查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並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 該所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部分經核准適用本規範之大眾化消費餐飲店家生意熱絡、外送訂單頻繁，常遭民眾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瞭解、信賴及監督，請民眾多加利用以下方式查詢相關店家名單，倘查詢結果顯示店家業經核准，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請安心消費，無須疑慮。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查定課徵           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即可查詢名單。 二、搜尋引擎關鍵字查詢        於Google等搜尋引擎輸入「行動支付 租稅優惠 查詢」即可連結至查詢專區頁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2c73e06e3314d9e93db9f42c47c4d95]]></link>
	<author><![CDATA[張嘉穎]]></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文化人的網路消費風潮 儲存雲端發票享有更多中獎機會]]></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來「全民頭家」風氣盛行，在網路平台販售自行設計或產製文創商品的創作者越來越多了，消費者如果於線上購買商品，除可以訊息向店家確認是否開立電子發票，也可直接以賣場揭露的「營業人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平台)確認營業人是否開立電子發票，進而於結帳時提供手機條碼，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透過網路電商平台(如蝦皮、好賣家、賣貨便等)專營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5萬元，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在網路賣場清楚揭露「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讓消費者線上交易安心又有保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可至整合平台【http://einvoice.nat.gov.tw(首頁/導入電子發票營業人查詢)】確認營業人開立發票類型，如為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可於訂單之備註欄位填寫欲儲存雲端發票的手機條碼，享受雲端發票的便利及更多的中獎機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銷售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3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a94c72345ff4a0f9a0eb6faff84f47a]]></link>
	<author><![CDATA[宇冠豪]]></author>
	<pubDate>Wed, 15 Apr 2026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1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dacfb9b982f45d0ad99c08de8ac7728]]></link>
	<author><![CDATA[宇冠豪]]></author>
	<pubDate>Sun, 12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受豪雨影響可申請災害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營業中斷，得依規定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符合資格之營業人，經核准後，得扣除未營業天數，並以實際營業日數核定營業額計算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受災營業人請依下列三步驟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清理現場前先行拍照存證； 二、備妥損失清單、修繕估價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於災害發生後，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針對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簡化及加速作業方式，主動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請稅捐減免。營業人得採線上申請或以紙本方式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0e589439644fbdbfcca1449fb37fbd]]></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雲端發票好處多，自動領獎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25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特獎及其他各獎之中獎號碼，同時就前期雲端發票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另外財政部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114年5-12月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新臺幣500元獎增開70萬組，由245萬組增加為315萬組，讓民眾享有更多中獎機會。 該分局說明，倘同時對中一般獎項及雲端發票專屬獎，按其中獎獎別領取一個獎金為限。中獎人應於開獎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代發獎金單位，依公告之兌獎方式及營業時間內領獎。雲端發票中獎人則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由代發獎金單位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除避免忘記或逾期領獎外，更享有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內領獎規定之限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莊敏妍 電話：（04）25291040轉30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54b3ffb562c640c6bd2fbc391f1161d9]]></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