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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營業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Wed, 26 Aug 2026 15:15:37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店家沒開發票不一定違規，先查是否屬適用租稅優惠營業人，別急著檢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於消費後，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惟部分營業人，因適用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租稅優惠，依法按1％營業稅查定課徵稅率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並非違規情形。 苗栗分局說明，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數位支付，提升行動支付普及率及優化消費環境，符合規定並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於適用期間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可適用1％營業稅查定課徵稅率，並免用統一發票。 苗栗分局提醒，民眾如遇店家未開發票，可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項下，透過「依營業人統一編號」、「依營業人名稱」、「依營業稅稅籍登記地址查詢」及「依縣市別查詢」等方式查詢店家是否屬適用前開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如查詢結果顯示該營業人適用租稅優惠，即屬依法免開立統一發票，請民眾無須誤認店家違規而提出檢舉。 苗栗分局進一步表示，近年行動支付已廣泛應用於日常生活，鼓勵民眾多加利用行動支付消費，不僅付款快速、便利，更有助於推動數位支付政策，促進智慧消費環境發展。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黃麗紋 電話：（037）320063轉3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a80a553bd504b9782f80538e68e4abd]]></link>
	<author><![CDATA[宋玉琴]]></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如Google、Microsoft、Amazon、Apple……等）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所提醒，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冠誌 電話：（04）8332100轉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a76cc3c615f499f97f89f3fe9c21fe9]]></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13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住宅投入社會住宅使用，提供更多居住及照顧服務等資源，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供興辦社會住宅，且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用途，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其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並非所有出租住宅都能適用這項優惠，必須是依「住宅法」規定興辦的社會住宅，且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依法令規定用途使用，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益出租人有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所有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尚非屬依住宅法規定供主管機關或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自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所提醒從事出租住宅之營業人，可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自行發現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陳玉芳 電話：（04）26651351轉3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90acce8523640ba82f63670e7c8c5ec]]></link>
	<author><![CDATA[薛芹羚]]></author>
	<pubDate>Wed, 12 Aug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將購買之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轉售予他人，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所舉例，營業人A公司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繳納部分價金未登記產權前，於113年11月將預售屋權利以總價新臺幣 (下同)6,175萬元轉售B個人 (讓與價格2,470萬元、未繳納價金3,705萬元)，並約定房屋款1,235萬元、土地款1,235萬元)，A公司分別開立房屋應稅發票1,235萬元及土地免稅發票1,235萬元予B個人並報繳營業稅，經查獲將讓與預售土地登記權利誤為出售土地款而開立免稅發票，除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處罰。 該所提醒，如有轉售預售屋權利義務，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或將轉讓土地登記權利價格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張琬婷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967ec980eb64d1a83147c826093e4bc]]></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Tue, 11 Aug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非營利事業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何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期有一未辦稅籍登記文化團體來電詢問，其近期將舉辦展演活動且有銷售票券及周邊商品收入，要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經常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及扣抵聯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留存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並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 該所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在進行任何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交易時，應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主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家華 電話：（04）23051116轉3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0be51b7e952492da518cdb9975c3ff9]]></link>
	<author><![CDATA[高瑀孺]]></author>
	<pubDate>Tue, 11 Aug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3558980501d4ea3ba282e6d3e8d873a]]></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hu, 09 Jul 2026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自今(115)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財政部或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確定之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該公告範圍為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於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欠稅人資料並刊登於機關網站，且將視欠稅變動情形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統計本次公告轄內重大欠稅名單，包括個人欠稅計109人、營利事業計59家，欠稅金額約155億元。 該局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納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又如已繳清全數欠稅及罰鍰，請儘速與該局聯絡，經查證無誤會即時更新公告內容。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秀枝 電話：（04）23051111轉592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1974172a0e04be2b9930f3273c9714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Tue, 30 Jun 2026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用「自動報繳制度」，只要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無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否則即使「沒有應納稅額」，仍會被依法補稅並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未依上述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將面臨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就算當期完全沒有銷售額(應納稅額為0)，一樣有最低罰鍰：  逾期天數 罰則計算方式 罰鍰範圍（新臺幣） 無應納稅額者裁罰 未逾 30 日 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滯報金） 1,200元 ～ 12,000元 固定罰 1,200元 超過 30 日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怠報金） 3,000元 ～ 30,000元 固定罰3,000元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1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5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6月15日始補辦理申報，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罰滯（怠）報金。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丁紹軒 電話：（04）24852934轉31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e8f8e43625849228fb5caa557ce1173]]></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Tue, 23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稅籍登記或營業稅申報疑問，可洽詢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邱于欣 電話：（04）23051111轉75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939c4b3e3114551a40fdf708426766c]]></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業稅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稱小編)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係受僱提供勞務，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免罰輔導期限到115年6月30日。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上開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臺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嗣後乙員工取得平臺廣告分潤收入200,000元，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惟其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臺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亦隨之產生。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前揭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梁峰裕 電話：（04）23051111轉75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f9e4469f23940f5a132c0eaf075857e]]></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因道路拓寬、公共工程施工等因素致營業環境受影響，造成營業中斷或營業額減少者，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稅查定銷售額扣除未營業天數；符合規定之營業人，經查明核准後，得按實際受影響期間核減查定銷售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分局提醒，受影響營業人可依下列三步驟提出申請： 一、拍攝施工範圍、交通管制及營業場所受影響情形照片留存。 二、備妥施工公告、營業額減少資料或其他佐證文件(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鄰、里長證明文件等)。 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後辦理核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得透過下列方式申請： (一)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免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申辦。 (二)書面申請：郵寄或至主管稽徵機關臨櫃辦理；相關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專區」自行下載使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8436cece3754f6484e304bec740bfc5]]></link>
	<author><![CDATA[陳怡樺]]></author>
	<pubDate>Thu, 11 Jun 2026 22:4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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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經營網路遊戲幣買賣之營業人，應正確認識營業稅課稅規定；如未符合相關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誤用規定致補稅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13年12月核釋規定，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間交易服務，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一、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二、交易平臺具備買賣雙方實名驗證機制；三、採履約保證機制（如先交付遊戲幣或價金）；四、揭示遊戲幣與新臺幣之換算比值；五、可提供完整交易明細及收付款紀錄。 該分局指出，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誤解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營業人如係向其他營業人購入遊戲幣，即使已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仍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另於交易中向買方收取之手續費，亦應併入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購入遊戲幣並取得統一發票，嗣以10,000元出售予自然人丙，並收取手續費45元。因不符合差額課稅規定，甲公司應就10,045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用差額課稅規定，致短漏報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趙家妤 電話：（04）22588181轉3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556a4219ffa404a8554474c0bf1645a]]></link>
	<author><![CDATA[陳霈柔]]></author>
	<pubDate>Tue, 05 May 2026 17:30:2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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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名單公示查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並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 該所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部分經核准適用本規範之大眾化消費餐飲店家生意熱絡、外送訂單頻繁，常遭民眾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瞭解、信賴及監督，請民眾多加利用以下方式查詢相關店家名單，倘查詢結果顯示店家業經核准，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請安心消費，無須疑慮。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查定課徵           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即可查詢名單。 二、搜尋引擎關鍵字查詢        於Google等搜尋引擎輸入「行動支付 租稅優惠 查詢」即可連結至查詢專區頁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62c73e06e3314d9e93db9f42c47c4d95]]></link>
	<author><![CDATA[張嘉穎]]></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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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受豪雨影響可申請災害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營業中斷，得依規定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符合資格之營業人，經核准後，得扣除未營業天數，並以實際營業日數核定營業額計算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受災營業人請依下列三步驟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清理現場前先行拍照存證； 二、備妥損失清單、修繕估價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於災害發生後，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針對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簡化及加速作業方式，主動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請稅捐減免。營業人得採線上申請或以紙本方式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3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990e589439644fbdbfcca1449fb37fbd]]></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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