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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遺產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ue, 23 Jun 2026 15:04:5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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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交易，申請退回的土地增值稅要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土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若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嗣後繼承人與買受人合意解除或撤銷該買賣契約，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時，該筆應退還之稅款屬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之財產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一切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請求權等），均應併入遺產課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並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若該項土地交易嗣後撤銷申報而產生退還土地增值稅情形，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該土地應按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尚未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即成遺產債權，應一併申報遺產稅。同時，繼承人在協議分割遺產時，應於協議書中明確載明該退稅款債權之歸屬，以利後續辦理退稅款領取事宜。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約出售名下土地，並已向地方稅務局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600萬元，惟甲君在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繼承人隨後與買方達成協議解除交易，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甲君生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除土地應依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外，該筆核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亦屬於甲君死亡時遺留之應收債權，應併同申報遺產稅，如發現漏報情形，除補徵稅款外，將依法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遺漏被繼承人生前交易所衍生之權利，除應注意被繼承人名下存款、不動產及投資等財產外，對於尚未領取之退稅款、補償費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亦應一併查明並據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李家溱 電話：（04）23051111轉223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a4ebd6893a24ed88d83e660b467ebd5]]></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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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適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時，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兩者適用規定及扣除額計算方式不相同，提醒民眾注意。 民權稽徵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至於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代位繼承係基於自己固有繼承權，其繼承順序提前，因此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 該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1月死亡，育有乙、丙2位子女；乙有戊、己2位已成年子女；丙有庚、辛2位已成年子女，依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不同情形，適用情形如下： 1.拋棄繼承 乙、丙均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由戊、己、庚、辛4位孫子女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扣除仍以原2名子女計算數額為限，因此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元*2)。 2.代位繼承 如乙、丙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則由戊、己、庚、辛4位孫子女代位繼承，因4位孫子女均屬代位繼承人，各自得適用56萬元扣除額，因此扣除額為224萬元(56萬元*4)。   該所提醒，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於法律性質及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均有所不同，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宜先確認繼承態樣，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佑昇 電話：（04）23051116轉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5be786d664f4f2eb4e430125c74e396]]></link>
	<author><![CDATA[高瑀孺]]></author>
	<pubDate>Mon, 01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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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惟於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如已訂約出售不動產，惟至死亡時尚未辧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不動產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依法列入遺產稅申報。不動產如屬於土地應按死亡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如為房屋則依評定標準價格列報。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故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未償債務，得以同額認列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不動產所應收取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則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所舉例，甲君於115年1月20日訂約出售名下一間房屋（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億元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同年4月1日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乙君已先行將價款匯入履保專戶內，其中甲君因有資金需求，提前動支專戶內現金1,000萬元，餘款俟房屋過戶登記後再由履保專戶支付，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3,50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申報扣除死亡前未償債務3,500萬元，另尚未收取價款9,000萬元，應申報債權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特別留意將未收取價款申報債權，避免因漏報遭受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郭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1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10637a8324143fba009fdde3a71fa3f]]></link>
	<author><![CDATA[薛芹羚]]></author>
	<pubDate>Tue, 12 May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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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1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dacfb9b982f45d0ad99c08de8ac7728]]></link>
	<author><![CDATA[宇冠豪]]></author>
	<pubDate>Sun, 12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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