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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贈與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ue, 21 Apr 2026 18:42:1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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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1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dacfb9b982f45d0ad99c08de8ac7728]]></link>
	<author><![CDATA[宇冠豪]]></author>
	<pubDate>Sun, 12 Apr 2026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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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始得免徵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免徵贈與稅，倘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將名下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3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經該所審核，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又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經核定本次贈與總額300萬元，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黃可欣 電話：（04）24852934轉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bbd32d2c31e4b859ebd0a83277f6cc8]]></link>
	<author><![CDATA[陳桂蓉]]></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1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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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是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而未作農業使用者，則無需追繳贈與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薛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5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2bd1c6ff3c5490d958b3b8dbcdfdaf2]]></link>
	<author><![CDATA[謝麗琪]]></author>
	<pubDate>Wed, 19 Nov 2025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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