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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報備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惟若於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可免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標準。

該所指出,實務上,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報稅代理人或記帳士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核對或交付錯誤,致發生營業人誤用其他營業人所申購之統一發票情事。由於此類案件多導因於人為作業疏失,考量營業人如果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該違規情節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所呼籲,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再檢視有無誤拿他人發票或總、分支機構發票誤用情形,如疏失致發生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施翠瑱
電話:(04)24852934轉315

發布日期:113-10-24 更新日期:1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