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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權益 讓納保官來守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為落實保障納稅者權益,各稅捐稽徵機關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必要之諮詢與協助等服務。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在109年間未辦理稅籍登記即銷售中古車,經該所核定補徵營業稅59萬元,並裁處罰鍰29萬元;甲君不服,申請納保官協助,主張係不瞭解稅務才未辦理登記,且因經營不善早已結束營業,並不是故意逃漏稅。經納保官本於對納稅者有利及不利事項均予注意之規定,重新審視案件,原處分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均無不妥,但發現原查請甲君提示購入成本資料時,甲君並未提供,而經檢視車籍異動資料,甲君出售的中古車大部分是向自然人購買,如果提供購入車輛之進項憑證,應可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計算進項稅額並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因此輔導甲君補提示購入車輛之買賣合約書等進項證明文件,嗣經該所重行審酌,核實認定得扣抵進項稅額後,應補徵稅額從59萬元減為16萬元、罰鍰從29萬元減為8萬元,落實維護納稅者之權益。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除可親自至稽徵機關向納保官尋求協助外,亦可使用書面、電話、傳真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權利保護事項,如不便至管轄單位進行面談或協調,也可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透過視訊軟體與納保官諮詢或協談。相關詳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怡君
電話:(05)6338571轉503

發布日期:113-11-28 更新日期:11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