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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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簽證會計師,對於「移轉訂價報告」要不要負責任啊? | 俊哲 | 102-02-05 09:00:30 | 稅務簽證會計師,對於「移轉訂價報告」要不要負責任啊?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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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MAGGY | 102-02-05 11:05:17 | (一)稅務簽證會計師自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起,應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下列步驟複核移轉訂價報告: 1.取得移轉訂價報告,並揭露報告出具人姓名。 2.複核移轉訂價報告內容,是否包括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各目規定之項目。 3.複核移轉訂價報告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其應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調整情形。 (二)稅務簽證會計師如未依前述規定進行查核,自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起,應移付懲戒。但稅務簽證會計師已踐行相關查核程序,因未能獲得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致無法查核規定事項並作成查核結論,如已於工作底稿及查核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