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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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節敬師金是否應列薪資所得 | 綜所稅 | chen | 102-09-21 18:27:41 | 教師節前夕,部分縣市政府為感謝教師,發給老師的教師節紀念品代金(敬師金),若以禮券方式給老師,請問是否屬薪資所得?還是屬政府贈與,免列所得?問了幾個國稅局的承辦人,不同的承辦人,說法都不同,有的還問我政府給予的依據是什麼法令?我怎麼會知道依據什麼法令,就像重陽節縣市政府給老人敬老金一樣,否應列薪資所得?有人可以給我一個明確的解答嗎?感激不盡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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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紫紫 | 102-09-26 16:47:43 | 除特別規定(如: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致贈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金)屬政府贈與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外,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得規定辦理。 |
2 | chen | 102-09-26 17:35:49 | 謝謝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