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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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廣告費可否扣抵 | 營業稅 | Ricky | 103-12-10 09:25:39 | 請問 因最近翻出2008年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營業人委託104人力銀行刊登之人事廣告,取得之進項統一發票不得扣抵。 覺得企業徵才應該跟營業行為有相關才是,而現在又看到新聞稿,讓我產生了疑惑,還煩請不吝告知。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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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董月花 | 103-12-10 13:10:27 | 可供作進項扣抵的項目是營業稅法第19條所規定,按其條文規定可能是刊登人事廣告與營業行為無關,因此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應該還是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滴喔。 |
2 | 果悉 | 103-12-10 13:19:54 | 那是早期的見解,因為早期是刊登報紙方式;但財政部有較新規定,依該部97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7510號函釋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因此營業人於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人事求才廣告,取得符合上開法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