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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賠償支付是否可以扣抵營業稅,以及是否需申報扣繳(其他所得) 營所稅 史黛拉 113-05-22 10:26:00 我司經營機場接送,和機場接送公司A配合,他們有單發包給我們做,但日前發生我們司機漏接單,導致客人最後自己叫車去機場。A要求我們賠償客人叫車費用,但不開發票給我們。請問對於這塊,是否就屬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A不用開發票。 請問: 1.我們帳務上,是認列其他損失,該跟A取得哪些憑證認列該損失呢? 2.請問有需要幫A扣繳申報,為A的其他所得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阿博 113-05-28 09:35:00 A公司取得貴公司之賠償收入,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就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也就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所以貴公司如未能取得A公司開立之發票,則應取得A公司開立敘明收付原因及金額之收據以作為列報之原始憑證。需列單申報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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