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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113年納管工廠低碳及智慧化基礎轉型個案補助收入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為免稅 營所稅 劉琬婷 114-04-10 17:21:00 一、本補助依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授產字第11251041450號依據『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第1條及5條規定,辦理納管工廠低碳及智慧化基礎轉型個案申請補助,且『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第1條寫明本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3項已寫到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故本所主張113年納管工廠低碳及智慧化基礎轉型個案補助收入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為免稅。 三、如為應稅,是否有依據的法令? 四、輔助申請金額與實際核准金額不同,且申請日期、核准日期、核發日期也不同,有跨過會計年度問題,因此免稅或應稅列帳及申報如何處理.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江先生 114-04-18 14:11:00 一、「經濟部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是根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訂定的。第4條第3項有說只要是依這個條例拿到的補助、現金或其他資助,是免納所得稅,所以屬免稅收入。 但營利事業自政府領取之獎勵補助,依財政部 93.08.26. 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函釋,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如這筆補助是用來買設備或購建固定資產,可按照設備或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另外,購買的機器設備或構建之固定資產,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希望有幫上你的忙~~ 二、因疫後條例補助並不是財政部109.11.25.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所提及範疇(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即COVID-19),所以它的必要成本和相關支出,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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