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二手精品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二手精品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民眾透過FB社團、Line社群、「7-11賣貨便」、「全家好賣+」、「蝦皮」等平台出售二手貨物要課徵營業稅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個人如經常性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二手貨物,一旦銷售金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勞務業為5萬元〕,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透過網路平台銷售精品包,雖甲君主張因經常出國旅遊或於其他網路平台購買精品包供自用,嗣後因不適用或不實用即透過網路平台出售,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經該局調查後發現,甲君所銷售之精品包單價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其於查核相關期間交易筆數高達數百筆,交易頻繁且頗具規模,金額合計達6千1百萬元以上,且帳戶交易常有備註「代購愛馬仕包、訂金……等字樣」,顯為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且銷售金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卻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及所得稅,乃對甲君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經常性透過網路銷售二手貨物,且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未辦稅籍登記者,請儘快補辦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應納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貼心小叮嚀
個人於網路銷售二手貨物如何判斷是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下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廖秋萍
電話:(04)23051111轉7514

 

發布日期:114-09-16 更新日期:11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