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計有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下同)435萬元,另該年度以每股30元出售A未上市公司之股票50萬股,成交總價1,5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並計算取得成本為500萬元,扣除已繳納證券交易稅4萬5千元,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995萬5千元。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國稅局查獲,併計其他漏報之海外所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8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綜合所得淨額和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金額後之合計數超過750萬元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另提醒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要記得保存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供給國稅局查核認定,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謝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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