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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母每年贈與之存款購買房屋所涉贈與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父母每年各贈與子女存款244萬元,是否需要申報贈與稅?數年後子女以受贈款向父親購買房屋,是否會被視為贈與行為,補繳贈與稅?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若父母2人每人每年贈與子女存款244萬元,雖贈與金額在贈與稅免稅額內可免辦理申報,惟將來該名子女若主張以銀行存款帳戶內受贈資金向父親購買房屋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供稅捐機關查證其購屋資金來源。為避免資金來源不明,先備妥贈與存款免稅證明書備查,以免被依相關規定補徵贈與稅款。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每年免稅額範圍內贈與子女存款,可免辦理申報,惟嗣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仍應提出歷年贈與資金完整收付流程及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以證明買受人有購買財產之資力,否則國稅局會將該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容平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6

發布日期:113-04-15 更新日期:11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