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營業期間若無銷售額,仍應申報營業稅,以免逾期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按期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逾期加徵滯(怠)報金。

該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所舉例,A公司114年3-4月營業稅,未依規定如期於114年5月15日前辦理當期申報,遲至114年5月26日完成申報,A公司主張當期並無銷售額,致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嗣雖已補申報,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即使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逾期遭加徵滯(怠)報金。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惠方
電話:(04)24852934轉341
 

發布日期:114-07-17 更新日期:11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