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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1月1日將資金1,000萬元借與股東未收取利息,截至112年底股東尚未還款,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286,700元課稅【=10,000,000元 × 2.867%】。

該所提醒,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小姐
電話:(04)22612821轉109

發布日期:113-05-24 更新日期:11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