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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北斗稽徵所表示,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是為「基層員工」加薪 。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且薪資未逾「一定金額」者。依經濟部公告,113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3,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394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152元。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13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大於112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且於113年1月起為月薪未達63,000元的本國籍基層員工甲、乙、丙、丁等4人,每人每月加薪2,000元,則A公司113年度加薪費用合計96,000元(2,000元×4人×12月),該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優惠規定,在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增列的「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72,000元(96,000元×75%)自所得額中減除。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 ,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文小姐
電話:(04)8871204轉102

發布日期:114-05-01 更新日期:11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