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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於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後,其餘額應申報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列為費用。營利事業經解散或已無依同法支付退休金之勞工者,於辦理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後,如有餘額,應轉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所舉例:於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該年度已向主管機關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有餘款30餘萬元,但該公司未申報該筆結餘金額,因而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對其補稅並處以罰款。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於結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及領回餘款時,務必申報該年度其他收入,避免短報或漏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慧娥
電話:(05)7820249轉107

 

發布日期:114-06-16 更新日期:1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