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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國稅局將啟動稅捐保全機制並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除就名下所有不動產、車輛等財產禁止處分外,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以保全國家稅捐債權,又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為儘速徵起欠稅,得就移送機關提供欠稅人財產,選擇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財產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之財產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是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的保全措施,縱使欠稅人財產已被禁止處分,行政執行機關仍可針對義務人之所有財產或所得進行強制執行。例如:甲公司因未依限繳納營業稅130餘萬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該分局查得甲公司名下有營業用的車輛,向監理單位對該車輛為禁止處分登記,並依法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公司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仍不處理,如經執行分署發現甲公司另有存款,則執行機關仍得核發執行命令對該公司存款為強制執行。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接獲稅款繳款書,務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納,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及遭移送強制執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誠摯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服務管理課 詹明錦
電話:(04)7269435轉617
 

發布日期:114-07-28 更新日期:1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