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 (需減除政府補助部分),並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但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以減輕租屋族負擔,落實照顧國人居住需求。
大智稽徵所說明,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下列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得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符合上開認定原則者,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所再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113年度)均不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綜所稅股 張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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