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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彙整112年度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注意。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針對僅少數營利事業才會使用之附表,例如: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等,並未納入訂本式申報書。倘營利事業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均提供各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配合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止,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倘申請112年度適用本項租稅獎勵,請特別注意申報書第A3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4頁)有關薪資費用加倍減除明細表之填寫說明。

三、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額度,每人每月伙食費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高至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申報書第7頁有關所得計算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配合修訂伙食費之限制標準。

四、財政部於111年12月21日公告112年度營利事業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由500,000元調高為600,000元。營利事業如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可以注意申報書第2頁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計算公式。

五、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增訂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計算之投資收益申報欄位、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明細表及其填表說明。營利事業如有依規定計算之CFC投資收益,應填列申報書第1頁第137欄及第B7頁明細表,並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如有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前述文據,請特別注意勾選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如期申報案件一經勾選即視同已提出申請,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示,免逐案申請。

六、財政部於今年1月31日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審要點),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修正排除不動產租賃(含轉租賃)業適用,並提高該業別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以減少利用轉換納稅者身分規避稅負誘因。營利事業如認為前開推計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可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採核實計算所得額,以反映實際盈虧。另外,112年度擴審要點已刪除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營業收入減少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標準80%計算所得額之規定,並配合刪除申報書第1頁相關欄位附註及申報須知。因此,營利事業112年度結算申報適用擴審要點,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必須在該要點規定標準以上並在申報期限前繳清稅款,始予以書面審核。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如有申報應退稅款,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經核定後之退稅款即可直接匯入帳戶,節省日後兌領退稅支票往返時間及成本。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曉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61
 

發布日期:113-04-26 更新日期:1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