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申請復查至收受復查決定書流程

申請復查至收受復查決定書流程
申請復查至收受復查決定書流程(納稅義務人端)-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jpg

※申請復查至收受復查決定書流程
納稅義務人端
一、申請復查範圍:對各國稅稅目核定稅捐處分或裁處罰鍰不服。
二、核定通知書所載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
有: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無: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三、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線上申請復查、親自遞送或郵寄方式申請復查。
註:繳納期間或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固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
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但該星期六如
經政府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者,無往後順延規定之適用。
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申請復查日期之認定以交郵寄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


申請復查至收受復查決定書流程(受理復查稽徵機關端)-原查初審送總局法務單位、復查委員會決議.jpg

※申請復查至收受復查決定書流程
受理復查稽徵機關端
原查單位:受理→初審(含程序及實體)→協調與溝通→調原核定資料→移送總局法務單位
法務單位:分案→審理→製作復查決定書稿→分審→編排議程→復查委員會議決→摯發復查決定書→收受復查決定書

發布日期:106-05-23 更新日期:1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