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
課徵對象與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主要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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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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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贈與稅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課徵贈與稅。 |
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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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
1.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5.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第3款規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貨物稅 |
凡貨物稅條例列舉之貨物,不論其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課徵貨物稅。 |
1.國內製造:產製廠商。 4.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
貨物稅條例、貨物稅稽徵規則。 |
菸酒稅 |
凡符合菸酒稅法規定之菸酒,不論國內產製或國外進口,均應於出廠或進口時徵收菸酒稅。 |
1.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
菸酒稅法、菸酒稅稽徵規則。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1.不動產(房屋、土地): 在中華民國境銷內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及進口達一定金額小客車、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家具、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之遊艇等特種貨物暨銷售達一定金額之入會權利之特種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不動產(房屋、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不動產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餘特種貨物及勞務納稅義務人如下: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
證券交易稅 |
凡買賣有價證券,均課徵證券交易稅,但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出賣人。 |
證券交易稅條例。 |
期貨交易稅 |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均應課徵期貨交易稅。 |
買賣雙方交易人 |
期貨交易稅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