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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底前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舉例說明,廖老太太於114年將自有土地1筆及房屋1間信託予女兒,信託期間為114年6月11日起至134年6月10日止計20年,廖老太太是信託行為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自益信託),其女兒為受託人,在115年1月31日前(115年1月31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同年2月2日),應填具114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又如當年度信託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何宜真
電話:(04)26651351 轉224

發布日期:115-01-14 更新日期:11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