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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該局特別提醒,勞動部114年8月1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發布日期:115-01-23 更新日期:1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