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訂閱電子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收購二手車,請留存交易憑證於出售時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政府機關等,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保存原始交易憑證,以利出售時依購入成本設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取具及保存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相關交易憑證;嗣出售該二手車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5%」,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A中古車商114年8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向甲君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嗣後於115年1月以105,000元出售該二手車,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申報115年1-2月(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查得資料核定A中古車商漏報銷售額100,000元、銷項稅額5,000元〔=105,000/(1+5%)×5%〕,另依其提示購入該二手車之買賣合約資料,計算進項稅額6,000元〔=126,000/(1+5%)×5%〕,因超過漏報之銷項稅額5,000元,僅得扣抵進項稅額5,000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入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妥善保存交易買賣合約書及相關文件,以利出售時據以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事關自身權益,請勿輕忽。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瑩甄
電話:(04)23051111轉7536

發布日期:115-05-13 更新日期:1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