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因應網路社群媒體與影音平臺快速發展,個人經常性透過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下稱網紅)並取得收入的情形日益普遍,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建立一致性新制課稅標準。
該所指出,本規範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網路平臺不熟悉相關規定,訂定自發布日(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新制規範內容除針對境內平臺、境外平臺、境內網紅及境外網紅等加以明確定義外,並明定境內網紅如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有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同時就網紅將創作內容上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或平臺向廣告主及付費觀眾收取費用等情形,區分成不同交易型態,以釐清課稅關係課徵營業稅。
該所提醒,新制課稅輔導期間內,倘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所籲請符合條件之網紅及平臺業者儘速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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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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