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如已訂約出售不動產,惟至死亡時尚未辧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不動產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依法列入遺產稅申報。不動產如屬於土地應按死亡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如為房屋則依評定標準價格列報。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故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未償債務,得以同額認列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不動產所應收取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則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所舉例,甲君於115年1月20日訂約出售名下一間房屋(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億元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同年4月1日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乙君已先行將價款匯入履保專戶內,其中甲君因有資金需求,提前動支專戶內現金1,000萬元,餘款俟房屋過戶登記後再由履保專戶支付,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3,50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申報扣除死亡前未償債務3,500萬元,另尚未收取價款9,000萬元,應申報債權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特別留意將未收取價款申報債權,避免因漏報遭受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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