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房地交易契約,已區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約僅明定房地交易總價、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9月20日出售104年5月2日取得之臺中市西屯區房地,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總計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400,000元,甲君即以113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40,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40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35%)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8,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250,000元。該房地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4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1,200,000元,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為25%【400,000元/(400,000元+1,200,000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3,937,500元【(25,000,000元-8,000,000元-1,250,000元)×25%】,調增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3,797,5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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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綜所稅課 翁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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