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用「自動報繳制度」,只要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無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否則即使「沒有應納稅額」,仍會被依法補稅並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未依上述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將面臨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就算當期完全沒有銷售額(應納稅額為0),一樣有最低罰鍰:
| 逾期天數 | 罰則計算方式 | 罰鍰範圍(新臺幣) | 無應納稅額者裁罰 |
|---|---|---|---|
| 未逾 30 日 | 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滯報金) | 1,200元 ~ 12,000元 | 固定罰 1,200元 |
| 超過 30 日 |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怠報金) | 3,000元 ~ 30,000元 | 固定罰3,000元 |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1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5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6月15日始補辦理申報,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罰滯(怠)報金。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12,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丁紹軒
電話:(04)24852934轉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