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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長照扣除額應留意相關資格要件,非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即可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負擔,自114年度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得扣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但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其第18條第3項雖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以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惟僅以此放寬條件申請者,不符申報長照扣除額之適用資格。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為衛生福利部公告以下任一情形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非屬排富條款限制對象,方得列報長照扣除額:
(一)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經長期照顧評估屬第2級至第8級,且實際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累計達90日者(前一年已入住達90日並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不受90日限制)。

該分局舉例,甲君之母(乙女士)114年度年滿82歲,甲君僅以乙女士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該情形雖可取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許可,但僅憑上述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如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需之完整聘僱資格證明(例如:證明為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經醫療機構作專業評估有照護需要等)或其他長照相關證明(例如: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使用長照服務繳費收據或住宿機構入住或繳費證明等),則可於該年度申報長照扣除額並享有扣除利益。

該分局最後提醒,若民眾欲於114年度申報長照扣除額,請務必注意適用資格要件及須取得課稅年度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文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而無法適用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謝千侑
電話:(04)7274325轉203

發布日期:115-03-27 更新日期:1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