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1.3萬元,於今(115)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及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另該所呼籲,如納稅義務人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潘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