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民眾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租稅優惠,請注意於重購後5年內如有出售、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等其他用途,國稅局將依法追繳原已退還或扣抵之稅款。
財政部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負擔,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明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或房屋使用權,2年內重購自住新屋(以登記日或交易日為準;以配偶名義重購亦可),並符合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新舊房屋均須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實際居住」事實,且新舊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可依重購新屋價額占出售舊屋價額比例退還已納稅額;先買後賣者亦可在辦理房地合一申報時申請扣抵,扣抵額以不超過應納稅額為限。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出售舊自住房地,出售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稅額100萬元;嗣115年3月以1,500萬元重購新自住房地,因符合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計算(重購價額1,500萬元/出售價額1,200萬元,大於1以1計算),可申請退還100萬元稅額。惟享有重購退(抵)稅優惠後,重購之新自住房地仍須接受5年列管。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甲君於116年6月將重購之新自住房地出售,此時距重購(115年)尚未滿5年,屬重購自住房地於5年內再行移轉之情形,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的100萬元稅額。
該所提醒,民眾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後,務必留意5年列管規定,換屋雖可享有租稅優惠,但若5年內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規劃,應先確認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原本省下的稅款,最後又得補繳。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 綜所稅股 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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