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於收受後逾30日,才持裁定書正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分局補充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債權人如因訴訟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債務人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為聲請執行,應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30日內,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收受後逾30日,依前揭強制執行法規定,將無法據以向法院聲請執行,因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債權人再持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不符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分局特別提醒,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具有時效性,債權人應掌握在可聲請執行期限內,儘早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以利及早向法院聲請執行。
若對申請程序、執行名義文件或查調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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