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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應符合「自住換屋」立法目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之能力,乃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故對於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屬自住換屋需求,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但若屬「買新賣新」,或同時買進2屋再出售其中1屋,或簽約購買新房地時尚未取得舊房地所有權等情形,與「自住換屋」的目的不符,將無法適用退(抵)稅規定。

該局審查案件時發現部分不符合重購退(抵)稅規定,舉例說明相關案情如下:

1.甲君於109年7月8日取得A房地,之後於110年2月20日購入B房地,旋於同年6月30日出售B房地,仍持有A房地,其出售B房地屬「買新賣新」之交易型態,非為換屋所需,甲君以A房地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意旨不符。

2.乙君於110年2月8日同時取得C房地與D房地,之後出售C房地,並以D房地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屬同時買進2屋再出售其中1屋,非為換新屋而出售舊屋,且經查明乙君於C房地與D房地均無居住事實,乃否准乙君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3.丙君於109年3月5日取得E房地,於111年10月20日取得F房地,出售之E房地取得日期雖未晚於重購之F房地取得日期,惟查丙君係於108年12月1日即簽約購買F房地之預售房地,簽約時尚未取得E房地所有權(丙君係於109年3月5日始取得E房地),自非屬已持有供自住使用之舊房地,且經查明丙君於E房地無居住事實,不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欲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規定,應留意相關要件規範,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蕭百純
電話:(04)23051111轉2217

 

發布日期:114-09-16 更新日期:11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