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透過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規避稅負,我國營利事業制度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施行,營利事業如持有外國企業股權,且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者,應特別留意換算新臺幣之匯率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CFC投資收益。
該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5位)換算為新臺幣;如該外國貨幣非屬臺灣銀行牌告幣別,則應先按CFC主要往來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後,再依前述規定辦理。
該所舉例,A公司持有100%受控外國企業甲公司股權,甲公司114年度盈餘除CFC本期稅後淨利外,無其他組成項目。依甲公司114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記帳貨幣為美金,並列報本期稅後淨利美金10萬元。經按114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為31,A公司應列報其100%持有之甲公司114年度投資收益新臺幣310萬元(美金10萬元×匯率31)。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CFC申報時,應確實依規定適用匯率換算,以免因計算錯誤影響申報正確性。如經檢視發現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者,於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鐘唯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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