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計算租賃所得,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情形,除補徵稅額外,還可能遭處罰鍰,房東不可不慎。
該所說明,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後之餘額計算所得額,如未能列舉實際費用,可按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計算必要費用。若房屋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就該等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房東如能確實證明押金之用途,並已將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按前揭規定計算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已申報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者,請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若未依前揭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情形,除依規定免罰者外,將須補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惠婷
電話:(04)23051116轉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