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系統應具備自動跳號及重號防呆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或誤用字軌號碼。營業人若不慎重複開立發票或誤用字軌號碼交付消費者,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時,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該溢付獎金應由營業人全額賠付,以維護中獎人領獎權益。
該分局舉例,轄內某知名連鎖飲料店因結帳POS系統升級設定疏失,誤將前期字軌號碼套用至當期使用,並已交付消費民眾。該店家發現後因無從追回發票,隨即於國稅局調查前主動報備並如實申報稅額,經查核屬實,可免予處罰,但仍列計違章次數1次;後續若有民眾持該異常發票兌獎導致溢付獎金,仍須由該店家負賠付責任。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發票開立異常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除須賠付溢付獎金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惟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具文報備,並依實際交易申報且無短漏稅額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但仍列計違章次數1次,且1年內免罰以2次為限(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
臺中分局提醒,營業人應定期檢查開立設備及軟體,確認具備自動匯入與重號檢核功能。如有異常,請儘速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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