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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心障礙而負擔符合規範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本(115)年5月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下列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另為落實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設置有納保官,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救濟諮詢,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附財政部115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858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沈小姐
電話:(05)7820249轉202

 
更新日期:1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