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與領有政府租金補助之承租人居住使用,其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中區國稅局說明,住宅法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制度,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提供屋主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等租稅優惠,以達到擴大社會住宅量能,落實住宅法之租屋協助政策,減輕弱勢與負擔能力薄弱者的居住負擔。但承租人若不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屋主出租住宅所獲的租金收入,即無上開免納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之適用。
該局指出,近期受理復查案件發現,有屋主在未確認承租人是否取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資格的情況下,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扣除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免稅額,嗣經審認承租人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該局乃否准屋主列報租金收入免稅額,核定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屋主在簽訂租約及申報所得稅前,應先確認承租人是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以維護自身節稅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劉佳蕙
電話:(04)23051111轉8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