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電話詢問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須符合哪些條件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避免因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降低個人重購房地的能力,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2.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3.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於110年10月取得甲房地,並遷入戶籍,另於113年6月購買取得乙房地,嗣於114年12月出售甲房地,申報114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並列報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查甲房地雖有使用水電之情形,惟A君其生活重心及就醫紀錄並非於甲房地所在區域範圍內,且查甲房地有出租他人紀錄,不符合自住之規定,故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
該所再次提醒,民眾經國稅局核准適用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扣抵稅額或退稅的自住房地,如重購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小姐
電話:(037)460597轉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