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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應正確區分收入類別,其中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符合相關規定得扣除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機關團體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例如機關團體出售自創商品、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或提供醫療服務並收取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辦理113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將其所有收入均列報為免納所得稅。查核時發現,該機關團體當年度有提供場地或設備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為銷售勞務行為,經輔導該機關團體正確區分收入性質,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93萬元及支出40萬元,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為9,600萬元,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7,660萬元後,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為1,940萬元(9,600萬-7,660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繳稅額388萬元(1,940萬×20%)。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機關團體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區分收入性質並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法申報課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家螢
電話:(04)23051111轉7125

 

更新日期:1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