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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運動產業,營利事業捐贈費用減除所得額比例調高至17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提升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之誘因,促進運動產業多元發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於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自114年7月25日開始適用,並延長適用期間至120年12月23日止。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費用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175%。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下稱一般運動捐贈),或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下稱專案運動捐贈),其取得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5日以後者,得按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若是一般運動捐贈,捐贈金額超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是對關係人之捐贈,則只能扣減原捐贈金額,不能加成減除。加成減除之金額,以減至當年度所得額至零為限,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已為負數(虧損)者,則不得再適用加成減除;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務必將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計算是否需繳納基本稅額。


該分局舉例如下:

  取得收據開立日 捐贈對象 捐贈金額 計算加成減除金額 114年度得減除金額
甲公司(一般運動捐贈)
 
114.7.25
 
A單位 400萬元
 
400萬×175%=700萬元
 
700萬+400萬=1100萬≧1000萬,以1000萬計
114.7.25
 
B單位
(關係人)

 
400萬元 400萬×100%=400萬元
 
乙公司(專案運動捐贈)
 
114.7.24
 
C單位
 
500萬元
 
500萬×150%=750萬元
 
750萬+1050萬=1800萬,無限額,以1800萬計
114.9.10
 
D單位
 
600萬元
 
600萬×175%=1050萬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適用前揭捐贈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除應透過專戶並確認受贈對象是否符合認可或專案核准資格外,並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張先生
電話:(049)2223067轉121

 

發布日期:115-05-26 更新日期:115-05-26